在钓鱼岛争端上我们咬有充分的准备,有力和适度的对待,适度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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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钓鱼岛的问题看法
篇一:在钓鱼岛争端上我们咬有充分的准备,有力和适度的对待,适度是指

关于钓鱼岛问题的个人浅薄看法

一. 前言

最近,钓鱼岛问题在日本的带动下在国际上越来越热,钓鱼岛问题也激发了中国人民的爱国之心,带来了一系列的热议。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我们这一代人智慧不够,也许我们的下一代比我们聪明,他们能解决这个问题。”的确,钓鱼岛问题是个复杂而又棘手的问题,而今也正好到了邓小平所说的下一代,我们有必要好好审视钓鱼岛态势,研究钓鱼岛问题的解决办法。鉴于此,虽不敢有什么大胆的个人见解,但是通过查阅资料及解读其他专业人士看法,通过自己的分析总结,形成了自己的一点的看法,浅浅的谈一下。

二. 钓鱼岛问题的由来 钓鱼岛问题由来已久,早在明朝时期日本就开始觊觎钓鱼岛,在1603年日本进攻台湾(进攻并不是官方行为,而是一群流亡的人企图找个地方落脚),结果被中国军队击败。1879年,清政府因害怕战争,日本吞并中国琉球群岛。同年,中日两国政府曾对琉球的归属问题进行谈判。在谈判中,双方都认为琉球共36个岛,而钓鱼岛等岛屿根本不在36个岛之内。1894年,中日甲午海战,中国战败,被迫签订《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岛及其附属岛屿给日本,从这时起50年钓鱼岛都在日本的范围之下。1945年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按照《开罗宣言》及《波斯坦公告》,台湾岛及其附属岛屿应归还中国,然而日本借口钓鱼岛归日本冲绳县管辖为由,将琉球群岛交给美军管理。1951年,日本与美国单方面签订《日美安保条约》,将钓鱼岛连同冲绳交予美国管理,对次,周恩来总理曾发表严正声明,不予承认日本单方面的条约。1971年,日美在《归还冲绳协议》上,美国私自将钓鱼岛划给日本,引发了中国政府及人民的严肃抗议台湾爱国青年及海外华人还发动了轰轰烈烈的"保钓运动"。迫于舆论,美国宣布,只向日本移交钓鱼岛之行政管辖权,与主权无关。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由各有关方面谈判解决。然而日本政府拒绝谈判。1972年,为解决中日邦交问题,两国领导人同意搁置争议。1979年,日本在钓鱼岛上修建了直升飞机场,海峡两岸都向日本提出了交涉和抗议。1990年,日本青年社在钓鱼岛建灯塔,再次引发保钓风潮。1992年,中国通过《领海及毗邻区》,写明钓鱼岛等岛屿是中国领土后,日本提出了抗议,我国外交部重申:钓鱼岛属于中国。 1996年,日本青年社在钓鱼岛新设置了灯塔。中国外交部表示对这一事件“严重关切”。直到2010年,日本巡逻船冲撞中国渔船,引发了又一系列保钓热潮。(所用数据来自百度文库钓鱼岛编年史)

三. 日本为何抓住钓鱼岛不放

钓鱼岛在普通人看来只是一个小岛,然而它的真正意义却远不止于此,根据《联

合国海洋法公约》若一国对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岛屿享有主权,则享有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 钓鱼岛代表了它所附属的一大片海域,对于日本这样一个寸土必争的小国,他当然要紧紧咬住钓鱼岛不放,竭尽全力索取每一分利益。

钓鱼岛对于日本的意义在于:

1. 经济原因:据联合国有关考察论证钓鱼岛列屿海域海底,油藏的上限为1574亿

桶,有第二中东之称,超过伊拉克(1120亿桶)40%,比美国多五倍,足供中

国使用80年(目前中国石油60~70%依靠进口而小日本对石油的需求那就更不

用说了)。天然气藏量约8万4000亿立方米,比沙地阿拉伯多八倍。钓鱼岛列

屿海域海里,鱼产非常丰富,盛产鲭鱼、红衫鱼、飞花鱼、鲣鱼、文鳐鱼、大

小黄鱼、带鱼、墨鱼等等,自古以来是中国渔民的主要渔场之一。钓鱼岛列屿

海域海上,是繁忙的海上交通运输要道。 (摘自百度文库)

2. 军事原因:对于中国来说钓鱼岛有着极其重要的军事意义(不压于台湾),这

里我们就从另一个侧面看看这个问题,如果日本占领了钓鱼岛 , 日本就可在岛

上设立海空监控侦察设备及岸基反舰和对空导弹 , 从而很容易封锁台湾北部重

要港口及空中航道。我们知道台湾问题的解决只是时间问题 , 建造我国自己的

航母也只是时机的问题 , 封锁台湾北部重要港口及空中航道就如同打断了我国

海军的一个翅膀。如果再在钓鱼岛设置雷达, 那日本还可以监视方圆 400 公里

至 600 公里甚至更大的海域和空域 , 其范围可达到台湾北部、大陆沿岸的福

州、温州和宁波等大片地区。这样,中国军事上的一举一动都有可能被日本及时

掌握 , 如果日本在钓鱼岛上建立军事基地或部署重型武器 , 将会在中国沿海

形成一个"岛链" 把中国海军死死地围在浅海 , 这对中国国防安全将构成严重

威胁。(摘自百度文库)

3. 政治原因:日本右翼势力抬头,指责执政党软弱,并拿钓鱼岛这张王牌做文章,

野田迫于压力不得不对钓鱼岛问题做出反应(但是为何做出的反应比右翼势力

还激进,还要不顾后果,不得而知)。再者,日本经济已经疲软20年,钓鱼岛

问题作为一张王牌,此时拿出来可以转移国民的注意力,转移人民对于经济步

伐不快的抱怨,并且有团结人心的效果,在政治上能加分不少。

4. 战略原因:

1)在台湾还未收复前,钓鱼岛是中国大陆唯一可以通向太平洋的出海口,

如果台湾迟迟不能收回,而中国又无法控制钓鱼岛的话,那从很大程度上来说

中国几乎就是一个内陆国家了(钓鱼岛是美日封锁中国第一岛链的重要组成部

分)。如果一旦有战事发生这对于中国来说就将非常被动。(摘自百度文库)

2)中日两国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约国,根据该《公约》的有关

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大陆架制度执行或行使。该

《公约》第76条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

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

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此外,

该《公约》还规定,2500米深度是切断大陆架的标准。

东海大陆架是个广阔而平缓的大陆架,向东延伸至冲绳海槽,而冲绳海槽

的深度已达2940米,即按《公约》规定可作为切断大陆架的标准。那么,中日

两国对于东海海域的划分,可以按“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即以冲绳海槽为

界,以西部分为中国海域,以东部分为日本海域。

然而,日本不同意按照“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划分东海海域,认为中国

与日本琉球之间是“共大陆架”,冲绳海槽不构成日中东海大陆架的自然分界,

它只是紧密相连的中日大陆架之间的偶然凹陷,它同挪威海槽一样,不能成为

划界的重要因素,因而主张以两国海岸基准线的中间线来确定划界线,即所谓

的“日中中间线”。

钓鱼岛的位置正好处于“中间线”上。日本之所以要强占钓鱼岛的一个重

要原因,就是钓鱼岛位于中国宣称拥有开发权的大陆架上,如果日本对钓鱼岛

拥有主权,那么中日两国就属于同享大陆架,而中国在这一大陆架上的排他性

权利将会丧失。 (摘自百度某博客)

四.美国对于钓鱼岛的态度

美国对于钓鱼岛的态度向来暧昧,钓鱼岛问题也是美国在亚太地区战略的重要砝码,用以制衡东亚各国之间的关系,一来美国为施展其亚太战略,在琉球群岛驻军,而钓鱼岛则明显成为了美军的靶场。70年代,美军为应对军备竞赛及欧洲事务,曾一度收缩亚太战略。而欧洲战略的失利则使美国不得不重返亚太,钓鱼岛问题正是美国要挟各方的砝码。然而尽管如此,钓鱼岛本身对美国的意义并不大。美国对钓鱼岛的态度总结起来只有三句话,“一是他对主权问题不持立场,另一个是他适用于美日安保条约的第五条,还有最后一条就是,他希望双方通过和平的方法解决问题。但是什么时候用哪句话,这个要根据美国掌控中日关系,掌控钓鱼岛局势的需要而定。”(摘自天涯问答)

据我自己对这三句话的浅薄理解,我认为,第一句话是向着中国,因为钓鱼岛的主权问题在《开罗宣言》和《波斯坦公告》中有明确解释,美国在对日本的条约中也表示日本对钓鱼岛只享有行政权,若是日本一味宣称对钓鱼岛主权,则在国际上是不占道理的。但若是美国表示钓鱼岛主权归日本,则大大增加了日本对钓鱼岛的话语权,但是势必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所以美国说对钓鱼岛问题不持立场,以免激怒中国,遭致不好结果。每当中国出现强烈不满情绪时,美国就说他对钓鱼岛问题不持立场,用来缓和中国人民的情绪。然而第二句话明显是对中国的威胁,意思很明显,即是,若中国对钓鱼岛出兵,则美国有正当理由出兵以进行对抗,这句话很明显是在东亚同盟国面前显示出一个大哥的姿态,以维护其作为同盟国的形象,同时也能在日本出现不满情绪时使日本更依赖美国,这样美国对日本的政策就更好施展。然而仔细思考不难发现打仗对于美国来说是下下之策,自伊拉克战争以来,美国的债务占美国GDP之比在30%~40%范围内,伊拉克,阿富汗战场的深陷已使美国积聚了太多了民怨和国际上的谴责,此时在经济不景气以及中东战场问题未解决的情况再打一场输赢都不占便宜的仗无疑是自讨苦吃(且这样的仗没有十分的胜算),既占不了便宜(无非是维护了一个同盟国大哥的形象),而且要背负巨大的经济压力(这样的经济压力要几代人才能解决),而且及其不利于中美的关系(美国的大多工厂都在中国,且中美贸易在各方都是一个巨大的数目,若是开仗必然会极大的打击中美贸易往来,对美国经济又是一个沉重打击)。所以美国才会说出第三句话“希望各方通过和平方式解决问题”。因为美国要的是在海洋上的自由航行权,若中日发生冲突,则必然影响美国的自由航行贸易。再者美国国内经济问题还需要长时间的解决,适度的紧张会让日本更加依赖美国,且搁置美日普天间机场的争端,有利于美国政策施展,在日本攫取更多利益。

总而言之,美国希望中日之间的关系不要走得太近,以确保美国美元的世界货币地位,保持适度紧张,有利于日本开展亲美策略,美国可以趁机榨取更多利益。同时也不希望中日关系太过紧张,事情闹大了只会给美国带来更多的损失。钓鱼岛好比天平上的一粒石子,美国拿它来平衡自己利益的天平,为的是制衡中日关系。

五. 钓鱼岛对于中国的意义

1. 经济意义(不用多说,前面已经提到):钓鱼岛物产丰富,资源开发极富魅力,

有海底矿藏,对于未来经济发展极为有利,我国利用其丰富的资源做手段,发展空间极大。

军事意义:中国海岸线很长,其中太平洋战争对于中国历史的影响最大,就现实意义而言,美国通过太平洋控制中国而钓鱼岛位置关键重要性对于未来海军力量的影响最大,日本如果在钓鱼岛建设导弹基地,我海军将处于极为被动局面,且封死了通往太平洋的出口,对于我国海军是最大的噩梦。从军事角度讲绝不能失去这一军事要地,而且如果我军在钓鱼岛建设一个军事基地,作为一个军事平台,对于美国和日本都是一个绝对的打击最好位置。

地理意义:对中国而言,钓鱼列岛处在台湾岛东北最远端,直接与琉球诸岛相对,在地理位置上,它正处于我国大陆与日本冲绳之中,东西各距200海里。其前沿位置不仅对台湾岛的军事防御意义重大,而且对我国东南沿海方向的安全也有重要影响。从国土防卫的角度上讲,岛屿是大陆的前沿,在战争中具有重要的屏障作用。

战略意义:从国家利益的长远发展看,大陆与台湾一定会统一。台湾回归祖国之后,台湾海峡对我国国防建设所起的作用将会大大改观,我军将有可能利用台湾岛和台湾海峡优越的地理位置,加强我国防实力,甚至将其作为中国沿海实施作战的依托,相反,如果日本依托距台湾岛仅120海里的钓鱼岛对海峡进行监视,甚至对我利用海峡进行军事行动实施干扰,将严重削弱海峡军事功能的发挥,也将大大不利于我国东南沿海的安全,同时也会对我跨出第一岛链的未来海上发展受到更大的制约。(以上4点分析摘自中华网和百度文库) 2. 3. 4.在钓鱼岛争端上我们咬有充分的准备,有力和适度的对待,适度是指。

总而言之,钓鱼岛对于中国各方面的意义都极其重大,不容忽视,不论从经济还是国防战略角度考虑,钓鱼岛的未来意义都是重大的。是我国不可缺少,且必须拿回的一块要地。

六. 近期事态及其分析

最近有关钓鱼岛最热的问题恐怕就是日本的购岛问题了,事件的始作俑者是日本的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在2010年撞船事件后日本右翼势力抬头,石原趁此煽动日本人民反华情绪,并在民间为购岛筹措资金,并不断向政府施加压力。事件在人们看来是荒诞的,但是石原这么做的意义在哪儿?查阅资料不难发现,购岛事件纯属政治作势。这关系到日本的党争问题,在国内舞台上,石原以募集资金的方式“购买”钓鱼岛显然是与野田政府针锋相对。

以“购岛”之名,中日之间的主权之争,变成了日本国内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本无权干预中央外交事务的地方长官石原得以对外交事务施加直接影响,并“逼宫”野田内阁,这一步实属“一石三鸟”。 (该段来自于腾讯微博)

据我们所知,日本经济持续20年疲软,国内失业率上升,加之可能的税率的上升,还有日本政府的赈灾不利,使日本民众积怨很大,石原此举无非是转移日本人民注意力,将日

本人民的不满转移到当前的执政党上来,使自民党的上位成为可能。购岛问题给野田带来的压力十分巨大,日本同俄罗斯,韩国,也同样存在着岛屿之争,但是这些岛屿实际上被俄罗斯和韩国掌控着,并且普京视察北方四岛,李明博登上独岛,无疑在宣示着主权且让日本政府无可奈何并且颜面扫地,野田作为一个不成熟的执政者,也企图在政治上有所作为,所以在石原挑起事端后便顺水推舟宣布钓鱼岛“国有化”,希望能够赢得民众的支持,也期望能在岛屿争端上挽回面子。此举也是孤注一掷,想试试中国反应,不料中国反映强烈,给野田政府又造成了极大的压力。最近野田又忙于大选,民主党的局势岌岌可危,且最近野田关于钓鱼岛问题并未有明确表示,可知其正为政治地位发愁,所谓的钓鱼岛“国有化”只是说说而已,并未有实际动作,况且作为一个正在执政的首相,他必然要考虑到中国可能的态度,放松钓鱼岛是他明智的选择,绝不可能做出像石原那样的极右派的事情。

我们现在再把目光转向安倍晋三,在9月时被选为日本自民党总裁,在2006年9月26日-2007年9月12日任日本首相,是日本典型的“鹰派”代表,曾跟随小泉参拜靖国神社,此前在担任日本自民党总裁后曾大肆宣言说“中日之间不存在领土主权争议,日本必须要表达日本的领海观点。这样的话让人听了不觉感到一阵紧张,我看过凤凰网的观点后认为,此种做法无非是在选举前取得日本右派的支持,并努力争取政治权利,至于如果担任首相之后的事情,那又是另一回事,因为安倍毕竟有过执政经验,自民党和中国也打了几十年的交道,安倍对于国际事务方面的态度还是略显灵活,并且在06年担任首相期间修复了曾因为小泉而一度紧张的中日关系,若从历史来看,安倍对于中国的态度不会那么尖锐。但是现今如何,还要等待事情进一步发展。

七. 网上人士对于钓鱼岛问题的看法 关于钓鱼岛问题的看法与解决思路

徐丽娟

钓鱼岛问题已经很多年了,一直关注着,但是相关资料掌握不多,就不好发表什么看法。现在所有历史资料(希望是全部)都公布出来,很想说几句。

一,无论日方出什么样的代价,中国不能退缩,主权不能退让,这应该是最为基本的原则。历史上确实有买卖领土的事件发生,但是钓鱼岛不同,日本这个民族不同 。

二、中国外交正形象需要军事实力支持,钓鱼岛问题的解决态度和方式以及最终结果决定中国内外形象的正向性。

众所周知,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给中国带来了巨大变化,同时中国参与国际事务能力和机会也逐渐增大,目前国际上的无论是否夸大,确实存在经济领域的发展滞障,在这个过程中,

浅谈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领土主权
篇二:在钓鱼岛争端上我们咬有充分的准备,有力和适度的对待,适度是指

浅谈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领土主权

论文摘要:钓鱼岛自古以来是中国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土,日本声称拥有该岛主权在国际法上不能成立,所谓的“先占”和“时效取得”以及美日之间的协定都不能成为日本拥有钓鱼岛主权的合法依据,中国应早作准备、增强国防力量来解决钓鱼岛争端。

论文关键词:钓鱼岛争端 主权 解决方案

一、钓鱼岛争端的由来

中日两国大量史料证明,钓鱼岛自古以来是中国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土。中日甲午战争前,日本政府和民间没有对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持有异议。明治维新后,日本走上军国主义对外扩张的道路,日本将侵略的眼光瞄准钓鱼岛。甲午战争清政府惨败,清政府割让钓鱼岛给日本。二战后日本无条件投降,日本将战前窃取我国之领土归还。

1951年美、日签署《旧金山和约》,将钓鱼岛私自交由美国托管,美国由此设立托管当局,1972年美国将钓鱼岛和琉球治权一并移交日本。

二、中日双方的主张及根据

关于钓鱼岛争端中方一贯坚持:钓鱼岛自古为中国领土,为中国人最早发现、命名和使用,并进行了适度、有效的管辖。1943 年《 开罗宣言》 “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等,归还中国。”1945《 波茨坦公告》重申:“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日本签署投降书并接受了《 波茨坦公告》。 日方认为:日本取得对钓鱼岛的主权属于先占。1884年日军渔军最先发现,通过日本政府确认该岛是无主地后,正式将其“编入”日本领土,随后通过无偿借给公民开发经营的方式 30 年,对钓鱼岛实施了有效统治。此外钓鱼岛原为琉球所属,不是甲午战争中被占有的领土,因此,不属于《 开罗宣言》和《 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范围。

三、钓鱼岛的主权属于中国

对于钓鱼岛争端,中日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1895年前,钓鱼岛是否为“无主地”,日方是否通过先占理领论取得对钓鱼岛列岛的主权。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方式主要有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等五种方式。

(一)先占

先占也称占领,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其他国家主权控制下土地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先占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素:一是主体是国家,二是客体是“无主地”,三是主观上要有占有的意思表示,即适当地行使和表现主权,概括为要有“领有意识”和“领有行为”。

中国在钓鱼列岛问题上,随着时间的推移,满足了先占的三要素。

1.领有意识。我国有关钓鱼岛的记载最早可追溯到隋炀帝时,在位期间曾数次派人赴琉球诏谕,途经钓鱼岛海域,将该岛命名为高华屿;明代开始通过军事手段对钓鱼岛实施管理,当时的海防图明确显示钓鱼岛列屿已纳入明朝的海防范围内。如胡宗宪、郑若编撰《筹海图编》、徐必达著《乾坤一统海防全图》等,把钓鱼岛等岛屿纳入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清朝沿在钓鱼岛争端上我们咬有充分的准备,有力和适度的对待,适度是指。

袭了明朝的作法,继续将钓鱼岛列屿纳入海防范围,列入海防区域进行军事管辖,这种海防行为是一种行使主权的行为。

2.领有行为。1895年日本占领钓鱼岛之前,我国的领有行为主要是捕鱼、采药、航行、海防等。根据官方史料记载,明清时期中国的皇帝与琉球的君主就因岁贡的关系互派舰船往来。1372-1866年明清政府先后共派出23任册封使遣琉球,历任册封使都把钓鱼岛列岛当作航行中的重要路标,这在册封使录中都有记载,如1534年,明朝派遣陈侃为册封使,前往琉球,陈侃在《使琉球录》中有这样的记载:“过平嘉山,再过黄尾屿、赤尾屿,目不暇接,夷舟乘风而下,疾行如飞,十一日夕见姑米山,乃属琉球者。” 这是史料记载关于中、琉两国的地方分界,从这里可以看出,自古米山起,即进入琉球境界。册封史录是保存下来的宝贵官方文件、历史档案,它记载是政府表明的一种态度。其次,明清两代在钓鱼列岛海域实施主权的另一表现,就是实施加强海防,如明朝年间倭寇盛行,明初靖海侯吴祯曾率军驱逐倭寇,将倭舰队由福州经钓鱼列岛海域驱赶至“琉球大洋”,以此加强海防防御,从这一历史事实看,当时的中国政府显然把“钓鱼列岛”当作中国领土。综上所述,中国根据国际法上“先占”理论取得了钓鱼列岛的主权。

日本发现钓鱼岛是在1884 年,落后我国明朝四五百年。仅单单从先占的客体来看,日本构成先占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并且日本自己的很多权威史料也指向:钓鱼岛属于中国。如1785年林子平著《三国通览图说》中的附图“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将澎湖三十六岛“涂成淡红色,与中国之福建、广东省等颜色相同,由此可见,日本自己也是把钓鱼岛看作是中国的领土。因此1895年日本窃取钓鱼岛,把钓鱼岛纳入冲绳县时,该列岛并非无主地,不能成为日本先占的对象。

(二)时效

日本认为其对钓鱼岛享有主权的另一理由就是国际法中的 “时效”概念。日本认为自1895 年《马关条约》签署后,日本在钓鱼岛进行了长达 50 多年的管辖与统治。虽自《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后,日本对钓鱼岛已无法进行主权管辖,但在1972美国将钓鱼岛的治权交给日本时起,意味着日方又开始了对钓鱼岛新的一轮时效取得。

时效指一国在相当长时期地连续并安稳地占有他国的领土,则该国就取得该土地的主权。时效取得须具备下列要素:一是长时间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二是得到被占国和其他国家默认。事实上,自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和全世界的中国人就对日本占领钓鱼岛提出了持续的抗议,坚决表示了捍卫中国的领土和领海权益不受侵犯,钓鱼岛自始至终从未被中国人放弃,中国的官方文件和行为从来都不承认任何他国对钓鱼岛拥有主权,因此日方所称的“时效”和“有效治理”根本就是无稽之谈,因此日本通过“时效取得”而获得钓鱼岛主权的说法也不能成立。

三)国际公约

在所有的国际公约中,除了1951《旧金山和约》和1971《归还冲绳协议》外,再无其他任何国际公约和条文能支持日本对钓鱼岛拥有合法的主权,而这唯一的条约却根据国际法“条约相对效力原则”,该和约是违反国际法的,仅对当事国双方具有约束力,而对非缔约国的第三方(中国)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因此美日之间的条约和协定更不能成为日本拥有钓鱼岛主权的依据,不影响中国对钓鱼岛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四、钓鱼岛争端的发展和解决

(一)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不可行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是改革开放之初为发展对日关系所确定的官方政策,这个方案从当时的目的来看是一个高度智慧的决定,它对发展经济,改善中日关系起了一定的

促进作用。但是近年来钓鱼岛的主权愈演愈烈,这一方针越来越难以为继。

首先表现为日方不断强化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日本深知对钓鱼岛主张拥有主权的证据和理由不充足,只能寻求其他有利的证据,由于西方各国对钓鱼岛的历史并不了解,日本便在国际上处心积虑制造国际法中所称的“实际控制”和“有效治理”的假象,比如支持、纵容甚至包庇民间人士登上岛屿,在岛上设立灯塔、修建临时直升机场、树立太阳旗、建神社等。我们不难看出,日本政府完全无诚意遵守“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更没有与中国政府通过和平的谈判和协商途径来解决争端的姿态。

另一方面,自1972年美国将琉球群岛和钓鱼岛擅自交给日本,到现在已过40余年。如果中方继续“搁置”,那么日方一旦控制钓鱼岛达到了50年的话,日方可以凭借长时期对钓鱼岛进行了实际有效的控制而取得主权,这给中方未来收回主权增加更大的难度。因此,长久搁置,实际上是潜藏着巨大的危险,中国在钓鱼岛问题若不再采取行动,对其拥有的主权将面临着时效消灭。

从现实情况来看,“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并没有利于开发,由于钓鱼岛主权不定,中日两国对东海大陆架的划分不定,从而使中国在东海开发石油、渔业等资源受阻。如中国天外天、春晓等油气田的开采,尽管长期以来中方巨额投资,但由于日方的阻挠,至今收效甚微。 种种迹象表明,“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是一种是“自欺欺人”的做法,政治手段已经面临瓶颈。在钓鱼岛争端上我们咬有充分的准备,有力和适度的对待,适度是指。

(二)国际法院判决风险大

许多国家间领海、领土主权的争端是通过国际法院的裁决而解决的。那么中日之间钓鱼岛争端是否可以参照其他国家的作法,提交给国际法院进行判决呢?

笔者认为通过国际法院判决风险太大:一是从联合国的组成及历来表现来看,联合国主要是由西方国家为主导建立起来的国际组织,远非公正、客观这么简单,我们对这些机构不能有足够的信任。二是还必须充分收集国际法证据。对于钓鱼岛的主权中方或许具有比较大的论据优势,但是并没有百分之百的胜算。从国际法角度上看,先发现并非享有先占权,一直以来,日方质疑中国政府是否对钓鱼岛进行连续、有效的统治、行使了管辖权,这需要我们提供更多的、更直接的、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三是国际法的先占权与实际占有权效力的比较。我们即使有充分的理由来举证我国在国际法上拥有对钓鱼岛的先占权,但是我们无法否认钓鱼岛长期被日本控制、占有的事实。尽管有学者指出,自美国把钓鱼岛的“施政权”移交日本后,中国官方和民间进行了强烈的反对和激烈的抗议,使日本取得钓鱼岛领土主权的时效中断,但是这一观点能否为国际法院采纳仍不得而知。

从近几年国际法院的判决来看:凡涉及领土、领海等主权争议首先考察是否有相关的国际条约或协定,在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的情况下,一般采取“有效控制”原则进行判决,鲜有把争端领土从实际控制方判给另一方的情况。因此,选择国际法院进行诉讼存在一定的风险,如贸然把钓鱼岛争端如提交给国际法院,中方对裁判的结果缺乏明确的预见性,并没有百分之百胜算的把握。

(三)早作准备、增强国防力量

和平虽然世界的主导力量,但强大的军事力量才是维护和平最有效的武器。解决中日两国领土争端,我们必须也只能以军事力量为基础,增强国防力量,以武力来保卫钓鱼岛不被侵犯。不论政治谈判也好,和平协商也好,都是以实力为后盾的斗争。钓鱼岛潜在的爆炸性随时可在,即使中国不想贸然采用武力手段来解决钓鱼岛问题,并不一定代表我们的对手不会“擦枪走火”,采用极端手段改变现状,倘若我们不准备,对手却在不断地强化军事占领。特别是自日本首相安倍晋三上台后态度嚣张,公然为日本军国主义招魂,“安倍舞剑,意在修宪”。

当然,钓鱼岛问题的解决除了要凭借雄厚的国力外,还要有高的战略眼光,中国人不能

只是单纯盯着钓鱼岛“就事论事”地解决问题,我们要把钓鱼岛、台湾和琉球问题三者紧密联系起来,放在一起综合考虑。联合台湾,有台湾支持在军事上采取手段更为有利,这就是所谓的“地利”,有台湾的介入,就可以在外交、政治牵扯美方,从而达到“人和”。

有理、有利、有节仍是我们坚守的原则,敢于迎接合理合法的战争,改善安全态势,振奋国民精神,把战争与和平的选择权交给对方。

钓鱼岛问题的历史和影响
篇三:在钓鱼岛争端上我们咬有充分的准备,有力和适度的对待,适度是指

钓鱼岛问题的历史和影响

【摘要】:钓鱼岛列屿由于其地质和海洋资源、特殊的战略位置、特殊的历史,是的钓鱼岛问题成了中日两国久拖不决的一个悬案。本文就钓鱼岛列屿的法律地位和现状进行分析,论证钓鱼岛列屿属于中国是不可否认的历史和法律事实。而钓鱼岛争端的始末过程,明显的暴露了日本对钓鱼岛非法窃取性。钓鱼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中日关系的发展,两国同为亚洲大国,合则两利,斗则两伤,只有相互携手,才能开创亚洲美好的未来。

【关键词】:中国;钓鱼岛;主权地位;中日关系

一、钓鱼岛

钓鱼岛(中国台湾,称之为“钓鱼台岛”,日本称之为尖阁群岛)问题是中日之间悬而未决的领土争议问题。近年来, 日本不断在钓鱼岛问题上制造事端,以显示其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2008年6月10日冲绳县海上保安厅在钓鱼岛附近的海域撞沉我国台湾渔船,造成多人落海,并对船长进行了拘押。虽然事后以日方道歉收尾,但日本一直对钓鱼岛进行戒备。事实表明:钓鱼岛问题依然是中日之间随时可能发生摩擦的不稳定因素。

钓鱼岛列屿位于中国台湾省基隆市东北处,由钓鱼岛(4.3平方千米),黄尾屿(1.08平方千米),赤尾屿(0.154平方千米),南小岛(0.463平方千米),北小岛(0.302平方千米)和3块小岛礁组成,总面积约6.344平方千米。[1]

二、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

(一)钓鱼岛由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使用

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台湾、福建等省的渔民从事捕鱼、采药等活动的场所。中国关于钓鱼岛的最早记载可追溯到千年前的隋朝,当时钓鱼岛被命名为“高华屿”。宋代以后,闽浙沿海居民按照“高华屿”周围盛产的鲣鱼,因用垂钓之法最易得手,故习用俗名“钓鱼屿”。明清两代的使琉球录和多幅海疆图均载明钓鱼岛属于中国。明清两朝500年间向琉球派遣册封使24次,册封使回国后都要将经过及琉球的情况写成奏章,上奏皇上。据《明实录》、《明史》记载,1376 年(明洪武五年)明首任册封使杨载出使琉球,记录了在钓鱼岛的最边远的赤屿—“此中国之界”准备猪羊用来祭祀海神,然后进入“琉球之界”姑米山(今久米山)的经过。由此可见,中国官方发现、命名和使用钓鱼岛,最迟可追溯到1376年。只是明初使者回国后所撰文献档案因档案处遭“回禄之变”失火未留存下来,故现存最早详细记载此事的中国正史史籍是明永乐年间(1403~1424年)出版的《顺风相送》,这比日本声称的古贺辰四郎1884年发现该岛早480年。根据国际法关于“发现”可以作为取得领土的依据,钓鱼岛至少从15世纪就已成为中国领土。1534(明嘉靖十三)年明朝使琉球册封使陈侃的《使琉球录》和1722(清康熙六十一)年清朝使琉球册封副使徐葆光的《钟山传信录》中,均把“古米山”作为中国和琉球的西南边界。在《钟山传信录》中,徐葆光明确记载,琉球王国的疆界包括以土名命名的三十六岛,水程南北三千里,东西六百里,远近环列。1863 年清政府官方刻印的《皇清中外一统舆[2]

图》的卷六至卷八中,用中文明确标注我国版图包括钓鱼屿诸岛在内,钓鱼诸岛属于台湾府管辖,而古米山以东用日文标名属于琉球,编修的《台湾府志》更是将“钓鱼台岛”列为“台湾港口之一”。

(二)明、清两朝均将钓鱼岛划归我国海防管辖范围,进行有效的统治。

1562(明嘉靖四十一)年,浙江提督胡宗宪编纂的《筹海图编》中的“沿海山沙图”,明确标明了中国福建省罗源县、宁德县沿海各岛,其中就有“钓鱼屿”、“黄尾山”、和“赤屿”等岛屿。可见,早在明代钓鱼岛就已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纳入中国的军事防区,隶属于福建省行政管制范围。明朝中叶,戚继光等民族英雄抗击倭寇时,就以钓鱼岛为战略防线。这就取得了国际法中所说的“有效控制”。 1893(清光绪19)年10月,慈禧太后下诏将钓鱼岛、黄尾岛、赤尾岛三岛赏赐给清廷内务官盛宣怀,供其采药之用。诏书至今仍保存完好,字字确凿。这是中国有效地对钓鱼列岛行使主权的铁证之一。

(三)日本、琉球王国的相关史料均证明钓鱼岛属于中国

1701(清康熙四十)年,琉球国使臣蔡铎向康熙皇帝进献的《中山世谱》地图,详细记录了琉球国所统辖的36个岛屿的正名、俗称,其中没有钓鱼岛。1725年琉球国紫金大夫蔡温编修的《中山世谱》,明确琉球的范围是冲绳海槽东侧的36岛,也不包括钓鱼岛等岛屿。日本1783和1785年出版的标有琉球王国疆界的地图上,钓鱼岛诸岛均属中国。日本最早有关钓鱼岛记载的书是1785年林小平所著的《三国通览图说》,其中在“琉球国地图”上,不仅用颜色标明了琉球、日本、中国的分界之地,还标明了中国册封使船往返琉球的航线上经过的包括钓鱼岛、黄尾岛、赤尾岛在内的十个岛屿。这十个岛屿的颜色与中国部分一样同为粉红色,而“古米山”则与琉球国部分一样为橙黄色。[2]

1875年,日本官方编修的《府县改正大日本全图》、《大日本地理全图》以及官方编写的地理书、教科书和海军省实测图等书籍均标明钓鱼岛属于中国。

英国人金约翰编辑出版的《海道图说》的第9卷讲述台湾,其中包括钓鱼岛;第10卷才讲述琉球。英国在1950年出版的《大英百科全书》,其中末卷的第24和28图都明确地将钓鱼列岛列人台湾辖区。19世纪末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前,日本从未对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提出过任何异议。1873年日本出兵侵占我属国琉球,并改名为“冲绳县”,但其管辖范围从未超出原琉球国范围。日本窃取钓鱼岛是在1895年4月,清政府因中日甲午战争战败,被迫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及其附属岛屿。自此至1945年,日本对上述条约

中所涉及领土享有主权。因此,1896年,日本宣称钓鱼岛“属于日本”,1900年将钓鱼岛改称为尖阁群岛。但直到1945年台湾回归中国,钓鱼岛仍隶属于台北州,这有1944年日本东京法院就1941年冲绳与台湾因渔业问题引发的钓鱼岛归属争执问题将钓鱼岛判给“台北州”管辖的文件为证。

1943年中美英《开罗宣言》规定,日本所窃取的中国领土,如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1945年《波茨坦公告》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同年8月,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声明无条件地废除中日之间签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即行废止。因此,日本签署投降书后就永久的失去了对钓鱼岛的主权。

从钓鱼岛的由来和历史发展看,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这种结论同样得到日本学者的支持。1972年日本井上清教授在其著作 《尖阁列岛—钓鱼岛的历史解析》一书中指出:作为一名历史学家,经过查阅历史文献之后而断定钓鱼岛在日本染指之前并非“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从国际条约角度讲,


中日钓鱼岛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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