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儿童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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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贩卖儿童判死刑

拐卖儿童罪死刑的情形有几种

  在拐卖儿童罪这个犯罪当中,最低的量刑为5年有期徒刑,而最高则可以判处行为人死刑。那么你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判处行为人死刑呢?下面为你介绍拐卖儿童罪死刑的情形有几种。

  拐卖儿童罪死刑的情形有几种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 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拐卖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认定首要分子是指在拐卖儿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几个。凡符合法定特征的,都要认定为首要分子。根据本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二) 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认定拐卖儿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卖儿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卖儿童3人以上;行为人既可以是实施拐骗等6种行为之一而对象为3人以上,也可以是两种以上行为而对象总计为3人以上,如拐骗1人,中转过另外2人。

  (三)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采用偷盗的方式使婴儿脱离其监护人的监护,有时候公安部门打拐时解救被拐卖儿童,因为婴儿没有认知能力,没有办法找到婴儿亲生父母,给被拐卖者造成终生遗憾。

  (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这是指在拐卖过程中,行为人为制止被拐卖人或其亲属的反抗而实施捆绑、殴打行为,或者被拐卖人及其亲属因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拐卖中的殴打、侮辱、虐待、强迫卖淫、奸淫等行为而在精神上遭受打击,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情况,包括引起自杀在内。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境外”是指我国国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回归之前的台、港、澳地区,香港、澳门已经回归中国,因此不包括在“境外”之中。

  在上述6种情形下可以对拐卖儿童罪的行为人判处死刑,但需要满足情节特别严重这个条件。子女被拐卖,对于一个家庭,导致的是苦苦寻找、日夜牵挂,绝大多数受害家庭因其成员失踪导致亲属早亡、家财散尽、心理和生理上生不如死。因此,我国刑法对拐卖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非常大,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尽早委托刑事法律师显得尤为重要。


篇二:贩卖儿童判死刑

贩卖儿童可以判死刑吗

  如果以贩卖为目的,拐卖儿童的,侵犯了儿童的人身自由和其家长的监护权,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当事人应当及时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帮助。那么,贩卖儿童可以判死刑吗?下面和一起来看看吧!

  贩卖儿童可以判死刑吗

  贩卖儿童可以判死刑吗

  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因此,贩卖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客观要件

  拐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所谓拐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拐骗的手段是多种多样。比如,给儿童爱吃的食物、喜爱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带去玩耍等,骗取儿童的好感后将其拐走。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则往往是以献殷勤、假意帮助照看孩子、表示喜爱儿童等手段骗取信任后,寻找机会将儿童骗走或者将婴儿偷偷抱走。总之,使用各种手段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拐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

  所谓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是指使儿童脱离与父母或者其他亲属共同生活的处所。脱离监护人,则是指使儿童脱离依法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负责监督和保护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与朋友。除上述法定监护人外,受儿童家长委托负责照管儿童的人,也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如果使儿童脱离具有这种身份的人的监护,同样是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的行为。

  主体要件

  拐骗儿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拐骗儿童罪。另:单位不能构成拐骗儿童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拐骗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奴役;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从实践看,拐骗儿童的大多是一些没有子女的人,想把拐来的儿童收养为自已的子女。这样的人主观上并不是想残害儿童,但是,他们这种极端损人利己的行为,使受骗儿童的心灵遭受严重创伤,给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也给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带来威胁。因此,对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论其动机、目的如何,都不应忽视其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以应得的惩罚。

  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篇三:贩卖儿童判死刑

如何看待民意:人贩子一律判死刑

  相信公众对人贩子的憎恨一定相当之深了,甚至很多网友直呼:人贩子应该一律判死刑!小编也是想杀之而后快,不过法律当前,我们还是要克制情绪。下面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人贩子该不该判死刑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人贩子一律判死刑?

  虽然对人贩子严惩的语境早已有之,但这次前不着村后不着店的突然爆发还是颇令人吃惊,即便多少对朋友圈刷屏有些抵触的,也很快会在“等你有娃了也会转”之类的说辞面前败下阵来。

  “贩卖儿童者,一律死刑!”

  干脆,利落、朴素,真实。热腾腾的中国法治意识形态大摸底,6.18的电商大战,360的私有化进程,都在公审公判人贩子的热潮前败下阵来。

  在一个坚持计划生育政策的国家,立法者如果不想激起守法者的质疑与反抗,毫无疑问应当重判人贩子,这简直是毋庸置疑的。可是看着朋友圈中汹涌的民意,难道中国是人贩子的法外之地?

  不是的。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重刑率达56.59%。贩卖儿童判死刑。

  重刑率56.59%是个什么概念呢?可以做个对比—2008年至2012年,故意杀人罪的重刑率为82.02%,绑架罪的重刑率为79.3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重刑率为44%。强奸罪、爆炸罪、强奸罪和涉毒罪的重刑率在30%以上。

  没错,拐卖妇女儿童的重刑率在恶性犯罪中,仅次于故意杀人和绑架,比黑社会大哥还高,更是远超强奸犯和毒贩。(没准哪天朋友圈会再掀起一拨浪潮“凡强奸者,一律阉割!”)

  实际上,由于拐卖犯罪的特殊性,一旦发现几乎都是集团犯罪、有组织犯罪,或多次犯罪,完全符合重判的标准。按照刑法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以暴力、麻醉或偷盗方式拐卖儿童的,都至少判十年以上。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以一种政治不正确的角度来说,刑法对人贩子是“口袋罪”,规定的加重情节,不仅十分容易触及,且几乎只要发现,必然都会加重。

  如果还有人质疑司法部门铁石心肠,认为他们都是“给破坏家庭的人贩子以改过机会”的软蛋,不妨搜一下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的微博,迄今他发过有关死刑的微博,已经有73条,很可能是在社交媒体上论断死刑最频繁的司法界高级人士,从严从重斩立决的态度一点不含糊。

  那么问题出在哪儿呢?

  出在“起刑点”上,民意的呼唤,是把刑法二百四十条简化,上来直接给无期甚至死刑,不用“情节严重”,更没有“特别严重”,儿童是绝对禁地,伸手必爆头。如果还要再补充一点的话,就是收买被拐卖儿童的,最好也直接给个无期算了。“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嘛。

  我们不禁为这个国家的立法者感到一阵担忧,把那些心怀不轨的人杀了,后来者自然就不敢利欲熏心了,这么简单的逻辑,他们怎么就是不懂呢?

  你也是这么想的?恭喜你,考验人性的时候到来了—贩卖儿童判死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副教授李春雷博士曾经把2000-2013年之间,媒体公开报道的133个拐卖儿童犯罪案例进行了分析,发现有69(52%)个儿童是被自己的亲生父母卖掉的。无独有偶,2015年1月,山东破获了贩婴大案,37名儿童被救,然而令警方惊讶的是,这些儿童大都是被亲生父母自愿卖到了人贩子手中。

  好的,请听题,是否应当把贩卖自己亲生子女的父母斩立决(尤其是他们构成了拐卖儿童主力军和首要关键节点的前提下)?

  我知道回答这个问题有点难,不急,咱们再往下看。

  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如果民意的确上达天听,修改了刑法,是否会迎来一个没有拐卖的美好人间?

  法学泰斗贝卡利亚曾经说过:法律的震慑力,源于承担犯罪后果的必然性,而非承担犯罪后果的严重性。

  这话有点复杂,咱们用一个简单的试验说明下。

  美国学者所罗门于1972年主持过一次对狗进行惩罚的实验。实验者把盛有肉的盘子放在三组饿狗面前。当狗要吃肉时,实验组对第一组狗在其接近肉的一瞬间立刻予以打击,对第二组狗在吃肉2秒钟后打击,对第3组狗在吃肉15秒钟后打击。结果,第一组狗在此后实验过程中一旦接近肉盘子即表现出恐惧,甚至不愿在实验室吃肉。第二组狗对惩罚的记忆就差得多,虽然受到惩罚,却不愿离开肉盘子。第三组狗甚至不畏惧惩罚,一面挨打,一面坚持把肉吃完。

  说白了,及时打击和从快惩处,对于犯罪者内心的震慑力是极其强大的。可是这种震慑力有多强大呢?如果拿“有刑必重”和“有刑必判”相比,哪个更有效呢?

  陈屹立、张卫国等人曾发表过名为《惩罚对犯罪的威慑效应: 基于中国数据的实证研究》的研究结果:无论是惩罚的确定性还是惩罚的严厉性都对犯罪有着显著的威慑作用,但是对于暴力犯罪而言,惩罚的严厉程度(重刑率)的威慑作用最小,惩罚的确定性(尤其是破案率)的威慑作用最大。

  再直白一点,如果强奸被抓住概率是99%,但是只判5年,这个震慑力也远远超过强奸被抓住概率是1%,哪怕死刑立即执行。这就是犯罪学领域大量研究后得出的结论。

  那么回到拐卖问题上来,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数据显示,2012年,公安机关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立案数达18532件,但是被侦破的案件仅为3152件,破案率仅为17%。这个数据,远低于国内年均40%左右的刑事案件破案率。

  好的,问题清晰了。一边是排名第三的重刑率,一边是连及格线都不到的破案率。这就是中国拐卖犯罪的现状,这种情况下,就算把重刑率提到99%而且次次鞭尸,又有何益?

  不得不提的是,重刑还会带来另外一个恶果,就是如果轻罪重罪一样重,那犯下轻罪的人会为了掩盖自己的轻罪而不惜犯下更可怕的罪行。前罪的刑罚很轻,而后罪的处罚很重,那么一般人就会选择承担前罪避免后罪的发生。按照经济学的基础假设,我们每一个人都是理性人,我们都会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决策。所以应该在制度上使得犯罪人也要趋利避害,也就是前罪和后罪的刑罚应该存在差距和等级。

  如果这段话太复杂看不懂,我提供一个超级精简版—“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by陈胜、吴广 公元前209年)

  所以如果一律判死,那么可能会陆续出现人贩子为了逃避追捕,而把儿童抛尸的新闻,而且类似的情况绝不会是个例。

  说到这里,不知你是否想明白刚才第一个问题了?该不该杀父母?

  好难啊,是吧?没错,司法就是这么难。为什么自首普遍会轻判?因为有很多穷人家没有钱拿出来悬赏寻找凶手,公安只好用不判死的幌子把凶手劝出来,而且这规矩还不能破,破了之后下次就不好用了,“穷人的正义”就更难等到了。

  法律不是出于愤慨制定的,法律不是讲人性的,法律不是万能的。

  是的,法律是不能听“民意”的,相比人贩子,更应该被判死刑的,恐怕是朋友圈里的“民意”。

  “民意就是对的,大家赞成的事全都是对的……要是民意想判一个人死刑,那就判吧,因为说到底这一系列官司,不过就是一场以绞死讨厌鬼为目的的国民运动,为了给自己无聊的人生消愁解闷的运动……如果民意可以决定一切,那就不需要这种拘泥于形式的建筑和郑重的手续,也不需要一脸傲慢的老头子和老太婆,下判决的绝不是国民的调查问卷,而是我国学识渊博的你们5位,请你们秉承作为司法顶尖人士的信念进行判断。拜托了!”—日剧《胜者即是正义》

  最后,还有几道课后思考题留给大家:既然拐卖如同杀人强奸一样是古已有之的犯罪,那么这动机肯定不是某个个体的个别行为导致的,它的运作机理是什么?这些亲生父母,为什么要卖孩子,另一些父母,为什么要买孩子?双方为何选择人贩子作为交易渠道,而不是通过福利院或收养机构?

  人贩子之罪恶,不在买卖,而在强迫。买家需求一直存在,卖家供给也没断过档,但是双方难以通过合法渠道交易,只好去找人贩子。人贩子也无法通过合法渠道买到儿童,最终在利益驱动下挺而走险。

  因此,民众应该保持理性,考虑到人贩子的存在和当今社会环境密不可分,而且一旦确立“人贩子一律判死刑”这一法律,人贩子走上穷途末路,孩子同样被置于绝境了。


本文来源:http://www.yin56.com/qingganrizhi/24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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