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身份不予承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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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党员教育管理若干规定
篇一:党员身份不予承认决定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 筹 ) 党员教育管理若干规定

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是从严治党,建设一支高素质党员队伍的重要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和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党员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筹)党员教育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党员管理

第一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因事不能参加组织生活,需向所在党支部请假,事后应进行补课。

第二条 党员外出超过一个月,应每月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党员外出返回单位后,应主动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也应把党内活动的主要内容向外出党员进行传达,并对重要文件的学习进行补课。

第三条 党员因工作调动,毕业分配,必须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组织关系转接由党员本人办理。

党员调动转递组织关系程序:

1 .党员在校内各单位之间调动,须由所在党总支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经校党委组织部转至调往单位。

2 .党员由我校调至北京市委所辖党组织关系的单位,须由党总支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后,经校党委组织部直接转至所去单位。由上述单位调至我校的党员,须由原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经我校党委组织部转至所去单位的党组织。

3 .党员由我校调至外省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及其所属单位,须由党总支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校党委组织部换信后,经北京市委教育工委转出。由上述单位调至我校的,则须由原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经北京市委教育工委换信后,由校党委组织部转至所去单位党组织。

4 .党员临时外出工作、学习时间在 6 个月以上,且工作、学习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临时外出时间在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或临时外出时间虽在 6 个月以上,但工作、学习地点不固定的,应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开具党员证明信,参加外出工作、进修学习单位党的组织活动。待工作、进修学习结束后,在原证明信上加盖进修学习单位组织部公章带回原单位。

5 .因个人原因无故超过有效期限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应视为无效。

6 .凡被批准辞职和同意流动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应转到接收单位;暂时没有接收单位,其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街道党委。因各种原因不辞而别的党员,组织关系由原单位保留 6 个月。没有正当理由,超过 6 个月,本人仍不转组织关系的,所在单位党组织可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当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条 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及管理

离退休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般应在其离、退休后内转至离退休党总支,按要求参加离退休党支部的党组织生活。如本人居住地区离学校较远,身体条件较差,经本人要求可将其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街道或农村乡、村党组织,参加当地党组织的活动。

第五条 党员(在国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1) 没有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 (2) 没有正当理由,离校后超过 6 个月未转组织关系;

(3)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 6 个月未向党组织正式提出转正申请。

第六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七条 新生党员的管理

1 .昌平校区党总支、研究生党总支、各系党总支在新生入学后,要对新生党员的入党材料及时汇总并进行认真甄别,入党手续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党章要求。如发现疑问,应及时向本人了解情况,并与原发展其入党单位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联系,弄清情况,以待处理。

2 .对入党手续不完备、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经审查,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可请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有关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

3 .经审查,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其党员资格。如果不是本人原因造成的,本人申请入党,经党组织教育考察,可重新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4 .对入党时年龄不满十八岁的预备党员,要区分情况,慎重处理。对经审查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规范,只是入党时年龄不满十八岁的,预备期则从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算起,满一年以后,再按有关规定,履行转正手续,入党日期从其年满十八周岁算起。党组织可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按党章规定,入党日期从某年某月某日算起”。如需要可单独形成书面材料,同入党材料一起归入本人档案。

5 .学生进入大学后再被原单位党组织发展入党的,经确认,由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做出不予承认其预备党员身份的决定。

6. 对不予承认预备党员身份和取消党员资格的学生,党组织要向他们说明有关规定,加强教育,作好思想工作,鼓励他们端正认识,继续努力。

第八条 未就业毕业生党员的管理

1 .未就业毕业生党员档案保存在学校的,党的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就读系部,由原系部党组织负责对其进行教育管理和预备党员的转正。

2 .未就业毕业生党员落实工作单位后,系部党组织要及时将他们的党组织关系经学校党委组织部转移到其工作所在单位党组织。

3 .对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党的组织关系随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4 .未就业毕业生正式党员档案保管在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党的组织关系可经学校党委组织部转移到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党支部;未就业毕业生预备党员档案保管在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党的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系部,在原系部转为正式党员后,再将其党的组织关系经学校党委组织部转移到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党支部。

5 .未就业毕业生党员将党的组织关系随其档案转移到其他单位或其他档案管理单位的,没有特殊原因,其党的组织关系不得转回学校。

第九条 出国党员的管理

各党总支应加强对本单位各类出国人员的管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与他们取得联系,及时了解他们的现状,建立出国人员档案,记录他们的有关情况。对因各种原因逾期未归的党员,各党总支应及时将其详细情况报党委组织部。

第十条 党员统计工作

各党总支要认真做好党员统计工作,注意经常核对更改党员情况及数字,对本单位党员的转入、转出、发展、转正、死亡和违纪处分、处理情况做出统计,积累数据和材料,创造条件建立党员数据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二章 党费的缴纳、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党员必须按党章的规定,每月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对无故不按期交纳党费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无故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二条 党费交纳标准

1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加津贴。

2 .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每月基数收入在 400 元(含 400 元)以下者,交纳 0.5% ;

400 元以上至 600 元(含 600 元)者,交纳 1% ;

600 元以上至 800 元(含 800 元)者,交纳 1.5% ;

800 元以上至 1500 元(含 1500 元)者,交纳 2% ;

1500 元(税后)以上者,交纳 3% 。党员身份不予承认决定。

3 .没有经济收入的本、专科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2 角。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1 元。 4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三条 党费管理、上缴、留存比例。

党费由校党委组织部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的党费现金交财务处设立专门帐户管理。每年的党费上缴市委 25% ,学校留用 75% 。

第十四条 党费使用范围

根据中组部规定,党费只能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其使用范围是:

1 .党员教育、培训活动费用开支。

党员身份不予承认决定。

2 .党员的日常政治理论学习资料费以及订阅各类党员读物费用开支。

3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活动费用开支。

4 .组织党员参观工厂、农村、先进的企事业单位、革命历史展览、进行传统教育等费用开支。 第十五条 党费使用审批

党费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符合党费使用范围方能开支,不符合使用范围的一律不能动用党费。组织部设立党费支出总帐,各总支设立党费支出分帐,使用党费报销时,须由党总支书记签字,并经校党委组织部主管部长签字,记帐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第三章 党员考核和监督

第十六条 坚持对党员的考核、监督制度。考核、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执行党的决议、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

第十七条 考核、监督党员的主要方法

1 .日常了解。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同党员谈话和了解群众的反映,掌握本单位党员的思想和工作状况。对党员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帮助其克服改正。发现党员违纪,应及时向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如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校党委汇报。

2 .定期检查。基层党组织应每季度检查一次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情况,督促党支部严格组织生活制度。组织生活每月一次,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内文件,总结报告工作,听取党员意见,讨论决定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发展新党员,组织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

3 .年度分析。党总支和党支部每年度至少对本单位党员进行一次全面分析,找出倾向性的问题,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工作。要特别做好新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每年对发展的新党员进行一次质量分析,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党委组织部。

第十八条 民主评议党员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的有效方法,每两年进行一次。

1 .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

(1) 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

(2) 是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掌握理论体系和精神实质;

(3) 是否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本职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4) 是否具有较强的党员意识和组织观念,保持党员的先进性。

2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在党委的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有步骤地进行,时间相对集中,评议的基本方法一般分为:( 1 )学习教育;( 2 )个人总结;( 3 )民主评议;( 4 )组织考察

第十九条 民主评议后对党员的表彰和处理

1 .对在党支部中被全体党员评议良好、先锋模范作用突出的党员,可经过支部大会讨论推选,党总支审核后,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在一定场合、范围内进行表扬。按条件与程序评选出的优秀共产党员,报学校党委批准,在全校范围内进行表彰和奖励,并可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的称号。 2 .在民主评议中,对于那些大多数党员和非党群众认为是不合格的党员,党支部要提出处置意见,交支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本人愿意改正缺点,决心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要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限期改正”期满仍未改正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应予除名。不愿意改正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本人不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和接受党的纪律约束,要求退党的,由党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报上级党委备案。

3 .对评议中揭露出来的党员违法违纪问题,要认真查明,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准绳严肃处理。

4 .认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在党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理意见时,要认真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举手或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机关党委、党总支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党委审批或备案。 5 .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把教育与处置结合起来。对限期改正的,机关党委、党总支要指定专人负责帮助教育,督促其改正缺点,尽快符合党员标准。对劝退、除名的不合格党员,也要做好思想工作,关心和鼓励他们做一个好公民。

第二十条 积极开展“争优创先”活动

在全校党组织和党员中开展“创建先进党支部”和“争做优秀共产党员”活动,校党委每二年开展一次评选表彰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共产党员活动。机关党委、各党总支亦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在每年“七一”前后,开展多种形式的表彰先进活动。要通过开展“争优创先”活动,对全体党员进

不合格党员后附表格
篇二:党员身份不予承认决定

附件1:

河北省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

根据中组部、中央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河北实际,就不合格党员认定提出如下标准:

一、共性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缺失,缺乏马克思主义信仰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心,不认同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持抵制或反对态度,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并造成较恶劣影响的。

(2)信仰宗教,参加非法组织和邪教组织,搞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不改的。

(3)政治立场动摇,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不坚定,对坏人坏事不制止、不揭发,甚至包庇纵容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或不交纳党费的。

(5)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或在国党员身份不予承认决定。

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自然灾害和犯罪分子侵害等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危退缩的。

(6)违反组织纪律,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反映情况和问题,煽动或参与非正常上访和越级上访,组织群众闹事、非法集会等;或在选举、人事任免、发展党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组织或参与非组织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7)道德品质败坏,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参与黄、赌、毒活动,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或不承担赡养义务,或者抚养教育义务,虐待家庭成员;或生活作风不检点,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

(8)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贪图享受,奢侈浪费,群众反映强烈的。

(9)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但不构成犯罪的。

二、农村(社区)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

除共性标准外,农村(社区)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宗族观念浓厚,利用宗族势力,挑拨是非,制造事端,影响稳定和团结的。

(2)个人主义严重,不参与、不支持甚至阻碍党组织决定

的集体公益事业建设,或在组织和集体面前讨价还价,向组织提不合理要求,损害群众正当权益的。

(3)不带头遵纪守法,有妨碍国家公职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

(4)缺乏诚信,拖欠国家、集体或民间资金,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或不按期兑现经营承包合同的。

(5)违反村规民约,影响较为恶劣的。 三、机关(事业)单位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

除共性标准外,机关(事业)单位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工作业绩较差。工作中不思进取,业绩平庸,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2)工作责任缺乏。不按组织原则和工作程序办事,给国家和集体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在工作中因失职、渎职产生重大损失或发生重大事故的。

(3)工作作风漂浮。对上级决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顶着不办,致使某一方面工作遭受一定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服务态度恶劣。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拖拉推诿,刁难群众,不按政策规定办事,有吃拿卡要行为,或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个人主义严重。不执行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决定,不服从组织安排;利用职权插手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6)存在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费旅游、为家庭成员婚丧喜庆大操大办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企业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

除共性标准外,企业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工作责任缺乏。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2)法制意识淡薄。弄虚作假,偷税抗税,拒交规费,拖欠国家、集体资金或农民工工资,有偿还能力却拒不归还;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造成恶劣影响的。

(3)组织观念淡薄。组织企业职工聚众闹事,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附件2:

长期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情况摸查表

党支部名称: 支部书记(签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2、长期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在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民主评议党员中被评定为“差”的党员 名。

注:1、根据党员实际情况分别在第2至10列、第14至20列对应位置打“√”。补充资料2等于10列、20列相加之和。 2、11列“登记情况”填写“予以登记”、“暂不予登记”、“不予登记”。

3、12列是预备党员的填写“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党员身份不实的填写“不予承认”;其他填写“限期改正”、“劝退”、“除名”。

5

不合格党员处置登记表
篇三:党员身份不予承认决定

不合格党员信息登记表

注:此表一式两份,分别交由茫丁乡党委和皇宫南村党支部留存。

长期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情况摸查表

党支部名称: 支部书记(签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2、长期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在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民主评议党员中被评定为“差”的党员 名。党员身份不予承认决定。

注:1、根据党员实际情况分别在第2至10列、第14至20列对应位置打“√”。补充资料2等于10列、20列相加之和。 2、11列“确认情况”填写“予以确认”、“暂不予确认”、“不予确认”。

3、12列是预备党员的填写“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党员身份不实的填写“不予承认”;其他填写“限期改正”、“劝退”、“除名”。

2

虽保持联系但存在问题党员情况摸查表

党支部名称: 支部书记(签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注:1、根据党员实际情况分别在第2至14列对应位置打“√”。

2、15列是预备党员的填写“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党员身份不实的填写“不予承认”;其他填写“限期改正”、“劝退”、“除名”。

3

恢 复 联 系 党 员 确 认 表

处置不合格党员审批表

受处置党员本人签字: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常见问答
篇四:党员身份不予承认决定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常见问答

1.什么是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申请入党的人,一经被批准入党,接受其入党的党组织就把其编入党的基层组织,从此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党员的组织关系一经确定,党员就要参加该组织的生活,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党员组织关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包括正式组织关系(转移正式组织关系需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临时组织关系需开具“党员证明信”);狭义特指正式组织关系。当我们说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时,是指广义概念;当我们说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时,是指狭义概念。

2.什么是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党员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应按规定及时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并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

3.在党员组织关系接转中,对党员有什么要求?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对党员的要求是:

(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3)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4.组织发展材料档案和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关系?

组织发展材料档案是指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党校结业证、函调材料、推优对象审核表等组织发展过程中的各项材料的总称。组织发展材料档案不能代替党员组织关系介

绍信。即使毕业生党员本人的组织发展材料档案已经转达,如果没有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按照中组部的有关规定,党员身份将不被承认。

组织发展材料档案与人事档案装入本人学籍档案袋一并转递,原则上不得交由学生党员本人自带。档案存放在人才(劳动)服务机构的,如果因预备党员转正等原因需要组织发展材料档案的,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到人才(劳动)服务机构按规定借取。

5.毕业生预备党员应注意什么问题?

毕业生预备党员应主动向所属党组织实事求是地汇报自己在预备期内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每季度交一份手写的思想汇报),并在预备期满前20天左右向所属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要求党组织讨论自己的转正问题。

6.如何处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丢失的问题?

党员应妥善保管自己携带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切勿丢失。如确属不慎,丢失学校发放的《介绍信》,应尽快向原所在学院党组织说明情况,学院党总支在查明情况并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后出具相关证明,校党委组织部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7.如何处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问题?

党员应在介绍信有效期内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于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接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责任由本人承担。因未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8.毕业生党员离校后容易疏忽的五个问题

现将毕业生党员离校后容易疏忽的五个问题列举出来,供毕业生党员对照检查,以避免类似情况再度发生。

(1)离校时将党员组织关系从学校转出,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单位党组织报到,造成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失效,所去单位党组织不予接收。

(2)预备党员离校后,未就业或忙于考研,预备期满后不及时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致使预备期严重超期,待落实工作单位或通过研究生考试复试后,在用人单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党组织开展政治审查的过程中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这也是对自己极不负责的表现。

(3)把组织关系与组织发展材料混为一谈,错误地认为组织发展材料随档案转出就是组织关系已转出,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长期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放在自己身上,成为“口袋党员”。

(4)组织观念淡薄,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交纳党费,不与组织联系,直到落实工作,才想起组织关系,因时间拖延太久造成自动脱党的事实。

(5)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不及时到所去单位党组织报到,因粗心大意致使介绍信毁损或丢失。


不予承认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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