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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刺破公司面纱

  “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不顾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特性,追溯公司法律特性背后的实际情况,从而责令特定的公司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刺破公司面纱又称公司人格否认、公司面纱,即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对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定,以规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及有限责任,保护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司人格否认并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剥夺,其效力范围仅局限于特定法律关系和特定事件中,通常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到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公司法人设立合法且取得独立人格。

  2、公司股东客观上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

  3、股东的控制滥用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4、股东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主张否认法人人格。

  “揭开公司面纱”的本质,是当法人运用背离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义而为他人控制或操纵,已不再具有独立性时,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纵者的法律责任。“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作为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债权人利益的合理与必要的保护手段,可以有效地维护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防止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不致偏向和被异化。从这个意义上讲,“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不仅不是对法人制度的否认,反而是法人制度的必要补充与升华。这也充分表明正是“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证明并捍卫了法人制度的公平性、合理性与正义性。

  二, 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等相关问题探究

  根据公司制度一般理论,公司一经合法产生,就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人格就相分离,公司与股东是彼此独立的民事主体,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是公司的债务,不是股东的债务,公司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以公司财产受偿。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原理的适用不应是绝对的,作为例外,在公司股东存在瑕疵出资、滥用公司人格逃避债务以及承诺承担公司债务的情况下,公司的债务就应视为股东的债务,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一)股东在瑕疵出资时的清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从公司设立到公司运行,股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瑕疵出资现象大量存在。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的“血液”,是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是公司债务的总担保。一定的公司资本是公司得以存在的前提,也是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股东瑕疵出资的行为直接后果是减少了公司的资本,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从而给债权人带来了潜在或者现实的威胁。因此,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追究瑕疵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

  所谓股东的瑕疵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为。虚假出资,是指公司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其实质是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段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帐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缴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自身所有。实践中抽逃出资往往表现为以下形式:

  (1)利用股东地位,特别是控股关系,强行从公司帐上划走资金;

  (2)公司从股东手中购回股权,但未办理减少股本登记;

  (3)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即现行分配利润;

  (4)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在弥补上年亏损前分配利润;

  (5)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6)公司向股东支付相当于股本金的货币但股东仍持有股权;

  (7)股东利用亲友或自己控制的其他经济主体实施关联交易,转移利润。

  (二)股东滥用公司人格逃避债务时的清偿责任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和基石,两者的结合使得现代公司的投资者实现了在尽可能减少风险的前提下追逐利润的愿望,刺激了人们对公司形式的普遍化认同。但是,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对经济秩序的实际作用却似一柄双刃剑,既为奋发进取者提供了保护伞,也充当了巧诈舞弊者的护身符。一旦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被滥用,公司即足以其法人面纱从法律上隔断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联系,其结果将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公司债权人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遭受损害。有鉴于此,各国现行公司法基于保障债权人正当权益和使股东权利义务相一致之考虑,在确立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同时,也对其适用条件和除外规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只要股东没有滥用公司人格,保证公司在财产上和人格上真正独立于股东时,就适用有限责任原则,否则,只要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擅自、直接支配公司财产,侵害公司债权人正当权益的,就应揭开罩在股东头上的公司面纱,否认公司的“人格”,让真正的行为者—公司股东显露原形,对自己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向债权人负无限责任,此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揭开公司而纱”之理论在公司法中的运用。

  三,公司筹资

  企业筹集的资金,按资金来源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债务资本需要偿还,而权益资本不需要偿还,只需要在有赢利时进行分配。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属于债务资本,留存收益、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属于权益资本。根据以上筹资成本的分析,企业在融资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1.债务资本的筹集费用和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权益资本

  只能扣除筹集费用,股息不能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因此,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债务资本的比例,通过举债方式筹集一定的资金,可以获得节税利益。

  2.纳税人进行筹资筹划,除了考虑企业的节税金额和税后利润外,还要对企业资本结构通盘考虑。比如过高的资产负债率除了会带来高收益外,还会相应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

  3.在权益资本筹集过程中,企业应更多地利用留存收益。因为使用企业留存收益所受限制较少,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财务负担和风险都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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