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检监察机构的历史沿革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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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机构和领导人员的历史沿革-权威解读
篇一:中国共产党纪检监察机构的历史沿革及启示
历史沿革
1927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并选举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这是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前身。
中共五大会址
1928年7
月,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
产党章程》,将“监察委员会”改为“审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以刘少奇为书记的中央审查委员会。
刘少奇任中央审查委员会书记
1933年9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定》。1934年1月,党的六届五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以李维汉为书记的中央党务委员会。
李维汉任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
谭平山任人民监察委员会主任
主任 谭平山
副主任 刘景范、潘震亚
委员 张秀岩、张慕尧、朱蕴山、韩兆鹗、董鲁安、张难先、何燏时、宁武、郭任之、安子文、许立群、刘达潮、丘金、帅孟奇(女)、萧明
1949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成立了由朱德等1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朱德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书记 朱德
副书记 王从吾、安子文、钱瑛(女)(1953—1955.4)、萧华(1952—1955.4)
委员 刘澜涛、谢觉哉、李葆华、刘景范、李涛、薛暮桥、梁华、冯乃超、吴溉之(1952
—1955.4
)、徐立清(1952—1955.4)、刘晏春(1954—1955.4) 1954年9月,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政务院改为国务院,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监察部。钱瑛(女)任监察部部长。
钱瑛(女)任监察部部长
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代替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了由董必武等2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
董必武任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中国共产党纪检监察机构的历史沿革及启示。
书记 董必武
副书记 刘澜涛、谭政、王从吾、钱瑛(女)、刘锡五
中纪委历史沿革
篇二:中国共产党纪检监察机构的历史沿革及启示
中纪委历史沿革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1927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并选举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这是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前身。
1928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将“监察委员会”改为“审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以刘少奇为书记的中央审查委员会。
刘少奇任中央审查委员会书记
1933年9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定》。1934年1月,党的六届五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以李维汉为书记的中央党务委员会。
李维汉任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
谭平山任人民监察委员会主任
主任 谭平山
副主任 刘景范、潘震亚
委员 张秀岩、张慕尧、朱蕴山、韩兆鹗、董鲁安、张难先、何燏时、宁武、郭任之、安子文、许立群、刘达潮、丘金、帅孟奇(女)、萧明
1949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成立了由朱德等1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朱德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书记 朱德
副书记 王从吾、安子文、钱瑛(女)(1953—1955.4)、萧华(1952—1955.4)
委员 刘澜涛、谢觉哉、李葆华、刘景范、李涛、薛暮桥、梁华、冯乃超、吴溉之(1952—1955.4)、徐立清(1952—1955.4)、刘晏春(1954—1955.4)
1954年9月,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政务院改为国务院,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监察部。钱瑛(女)任监察部部长。中国共产党纪检监察机构的历史沿革及启示。
钱瑛(女)任监察部部长
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代替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了由董必武等2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
董必武任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
书记 董必武
副书记 刘澜涛、谭政、王从吾、钱瑛(女)、刘锡五
常委 王维舟
候补常委 吴溉之、帅孟奇(女)
委员 李士英、徐立清、马明方、高克林、高扬、张鼎丞
候补委员 王维纲、王翰、朱明、李景膺、梁国斌、龚子荣
1956年9月,中共八届一中全会重新选举产生了(1956年11月23日中央政治局第三次会议批准)由董必武等2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
书记 董必武
副书记 刘澜涛、萧华、王从吾、钱瑛(女)、刘锡五
常委 王维舟、帅孟奇(女)、吴溉之
候补常委 王维纲、李士英
委员 李楚离、高克林、高扬、马明方、刘格平、张鼎丞
候补委员 王翰、刘其人、李景膺、龚子荣
1959年4月,因国家管理体制调整,撤销监察部。
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扩大了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名额(增至60人),调整了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领导成员。
调整后的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领导成员为:
书记 董必武
副书记 张云逸、萧华、王从吾、钱瑛(女)、刘锡五
常务委员 王维舟、李运昌、帅孟奇(女)、马国瑞、袁任远、吴溉之
候补委员 王维纲、伍云甫、杨之华(女)
1969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取消了党的监察机关的条款,撤销了中央监察委员会。
1977年8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重新恢复了设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条款,规定各级纪委由同级党委选举产生。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新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会场
陈云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
邓颖超(女)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书记
胡耀邦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书记
黄克诚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书记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成员为:
第一书记 陈云
第二书记 邓颖超(女)
第三书记 胡耀邦
常务书记 黄克诚
副书记 王鹤寿、王从吾、刘顺元、张启龙、袁任远、章蕴(女)、郭述申、马国瑞、李一氓、魏文伯、张策、赵毅敏(1980.2—1982.9)
常务委员 马辉之、王建安、王维纲、王鹤峰、方志纯、孔祥桢、帅孟奇(女)、吕剑人、刘型、刘建章、刘澜波、李士英、李楚离、张子意、武新宇、周扬、周仲英、唐天际、曹瑛、曹广化、阎秀峰、韩光、傅秋涛、曾涌泉
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都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了由陈云等132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82年9月13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
陈云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
黄克诚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书记
王鹤寿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书记
1982年9月13日,经中共中央纪律检査委员会第一次全会选举并经中共十二届一中全会批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成员为:
第一书记 陈云
第二书记 黄克诚
常务书记 王鹤寿
书记 王从吾、韩光、李昌(土家族)、马国瑞、韩天石
常务委员 李之琏、李正亭、蔡顺礼
1983年10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会增选刘丽英、包玉山为常务委员。
1985年9月22日,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中共十二届四中全会关于同意一部分老同志不再担任中纪委委员的请求的报告。代表会议增选了强晓初等31名中纪委委员。9月24日,经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会选举并经中共十二届五中全会批准,王德瑛、萧洪达、陈作霖、傅杰、强晓初为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王鹤寿为第二书记,韩光为常务书记,强晓初、陈作霖为书记。增选和调整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成员为:
陈云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
王鹤寿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书记
韩光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书记
第一书记 陈云
第二书记 王鹤寿
常务书记 韩光
书记 强晓初、韩天石、陈作霖
常务委员 李之琏、李正亭、萧洪达、刘丽英(女)、包玉山、王德瑛、傅杰
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1987年7月,监察部正式挂牌办公。
在进修校干训班上的讲话201111
篇三:中国共产党纪检监察机构的历史沿革及启示
在进修校干训班上的讲话中国共产党纪检监察机构的历史沿革及启示。
艾克军
(2011年11月30日)
同志们:
先作一自我介绍。
根据课程安排,我与大家共同学习探讨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问题。今天讲授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纪检监察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二是当前党纪政纪条规;三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要求。
一、纪检监察的历史和现实情况
(一)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监督检察并不是中国共产党的专利,在我国古代早已有之。在战国的时候,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正式建立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
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
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
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qiān)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
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
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
纪检监察与检察机关之辨析
篇四:中国共产党纪检监察机构的历史沿革及启示
纪检监察与检察机关之辨析
比较和辨析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乍看并非易事,但笔者愿对此作些探讨。 一 检查、监察、检察的释义,既有同义之处,又有某些异别。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诠释,所谓检查就是为了发现问题而用心查看;所谓监察,就是从旁察看或从旁考察;所谓检察,就是仔细察看、审查被检举的事实。顾名思义,上述诠释对理解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概念似乎有所启示。再解读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定义跃然纸上。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对党员、党员干部和党的组织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机关;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此看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行政监察机关与人民检察机关的特征和性质是有一定区别的。是否可以说他们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呢?回答应是否定的。众所周知,作为党和国家的监督机关,尽管他们的对外名称不同,担负的职能也不尽相同,然而构建这些机关内部的各种结构要素却是共同的。这些要素有:历史渊源、发展过程、经济基础、指导思想、领导体制、职责范围,以及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方法等。从分析构建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结构要素入手,足以能从静态和动态的结合上探寻他们之间的内在联系。 二 那么,根据上述辨析方法,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家行政监察机关与人民检察机关有哪些相同之处呢? 首先,先看看他们历史渊源和发展演变的相似性。中国监察机构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过程在中华几千年的文明史上有着一脉相承的沿革印迹。早在春秋时代,西周就曾任命老聃为朝廷柱下史,即后世之御史。秦始皇一统天下,专设御史纠察百官。西汉时称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府”或“御史台”、“总台”,北朝时称“南台”,唐高宗改称“宪台”,武周时又称“肃政台”。唐代并对御史台作了重大改革,即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构成一个严密的中央监察体系。明代进一步整顿和扩充中央监察机关,撤销御史台,将台、殿、察三院合并为都察院。20世纪初,清王朝在“变法修律”活动中,从国外引进资本主义检察制度,将都察院分化出检察厅,都察院单列为行政监察机关。纵观历史资料,虽然古代的御史监察机构与现代监察检察机构在组织和活动内容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异,但是在监督法律的执行,查处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方面,前后确有某些相似之处。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古代御史监察机构是现代纪检、监察、检察机构产生的历史渊源。 再来看看当代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检察机关发展演变的历史,他们的成立、发展和变化过程也是大体相径的。5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检察机关同样经历了初创时期、发展时期、发生波折时期、中断时期,以及恢复和发展时期。1955年至1966年,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曾更名为监察委员会。1966年至1976年的十年动乱,党的纪检机关、国家行政监察机关、人民检察机关被撤销。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和逐步健全了各级纪检、监察、检察机构,开始形成了党和国家完备的监督体系,其地位和作用同时不断得到加强。如建国初建立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后来的监察委员会,都是同级党委所属的一个部门,称为省委、市委、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而在党的十二大以后,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则是同级的领导班子之一,称为省、市、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书记必须配备同级党委副书记一级干部。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列席同级党的全体委员会议。1993年,党和国家为强化党纪政纪监督的整体效应,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构与各级行政监察机构合署办公,使党内外监督的合力达到最佳效果。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一样,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国家机构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下的与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平行的国家机关,其在国家机构中的特定地位和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其次,看看他们机构建立的经济基础和指导思想的共同性。党的纪检机关、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机关同属于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是在一定条件下产生,并为同一经济基础服务。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的学说认为,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所决定,为经济基础服务,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目前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机关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驾护航,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服务。现阶段他们有着共同的指导思想,即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履行各自的职能,同心同德地为党和
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而并肩奋斗。可以这样说,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家行政监察机关与人民检察机关在奔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大道上,思想同心、目标同向,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共进。 再次,看看他们活动的基本原则及工作方法的一致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机关活动的基本原则,是指按照党章与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上述机关在行使监督权时所必须遵循的各项基本准则。用心观察当今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实践活动,不难看出他们坚持基本原则的高度一致性。 一是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实事求是是中国共产党的思想路线,也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分别明文规定在调查处理党内案件、行政案件、诉讼案件时,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和党纪,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忠实于事实真像,并做到有错必纠。 二是坚持群众路线。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现阶段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共同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实行群众路线,具体表现在:一是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以专门机关为主的工作方针,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过程中,依靠群众,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取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二是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自觉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及时处理人民群众对有违反党纪政纪国法行为的控告和检举;三是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执法为民,努力让人民满意,让人民放心。 三是坚持适用党纪法律一律平等原则。适用党纪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是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共同严格遵守的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违反党的纪律都必须受到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工作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多年的实践证明,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适用党纪和法律上坚持了铁的纪律,坚持人人平等原则,决不允许有不受纪律和国法约束的“特殊公民”或“特殊党员”出现,这方面的事例有目共睹,因而无需赘言。 此外,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研究决定案件的定性处理意见及处理其他重大问题时,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检察委员会都能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中讨论研究,而不是个人说了算,其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也是高度一致的。 三 通过上述分析,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共同点清晰可见。同样,他们在行使监督权的活动中,其特有的不同点也显而易见。 1、监督对象不同。纪检机关监督的对象是党的组织和党员,监察机关监督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而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除了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当然包括党员干部)以外,还包括广大公民,比其他几种监督对象要广泛得多。 2、监督范围不同。纪检机关只能对党员违反党纪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对其中需要作政纪处理或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必须移送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含公安、国家安全、检察、法院等机关)分别依法处理。监察机关只能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纠正。而检察机关监督的范围,一方面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违反法律达到犯罪程度的进行追究;另一方面是对侦查、审判、劳改、劳教等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它的监督活动所涉及的法律是相当广泛的,包括宪法和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诉法等国家基本法律以及各种行政法规和经济法规。 3、监督方法不同。检察机关主要是运用提起刑事诉讼的方法行使其法律监督职权,即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追究,提起公诉,以维护宪法和刑法以及各种行政法规和经济法规的正确实施。其中纠正公安、法院等有关机关的违法行为也主要是通过刑事诉讼活动来进行。这种特殊的监督方法是纪检监察机关所没有的。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对象违纪行为的调查与检察机关对犯罪案件的侦查也是截然不同的。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拘传、拘留等;而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只能依照党章党规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党纪监察措施,如责令违纪嫌疑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这些措施不能超出党纪、行政措施的范围,采取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等,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案件过程中,如有需要检察、公安等机关协助的,必须按有关法定程序办理。 4、监督效力不同。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具有国家强制力,有权代表国家对违法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使其担负刑事责任。而纪检监察
机关只能给违反党纪政纪者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 综上所述,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机关,在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中是一个有机整体,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既相互区别,又互为条件。党的十六大对党纪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三位一体”的整体功能,做到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优势互补,不断提升整体联动的监督水准,注意把握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强化党的核心监督作用。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监督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核心地位,因而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党的核心监督作用不是直接对国家监督机关发号施令,而是从政治上、组织上、纪律上实施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监督职能。首先党通过各级党组织实行政治监督,保证各级监督机关相互衔接配合,保证党的各项重大决定得到贯彻执行;其次党通过向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机关推荐干部担任领导职务,实行组织方面的监督;再就是党通过向各级检察机关派驻纪律检查组,督促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清正廉洁,严格执法,公证司法,正确行使国家的检察权。 其二,增强相互支撑的监督效应。毋庸置疑,现阶段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联手惩治党内腐败分子,打击经济领域内的违法犯罪活动,相互支持和配合,所取得的显著成效确实令国人瞩目称赞。应当提起的是,这种相互支撑,整体推进的监督效应进一步得到加强。在目标一致的前提下,应当继续坚持密切配合,互通情况,互相支持,而不是互不通气,更不是彼此掣肘。相互配合,决不是互相代替,越俎代庖,而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当前需要着重处理好党员干部及国家公务员在触犯刑律的情况下所发生的问题。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其行为又触犯了刑律,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调查时应主动向检察机关通气,共同商讨恰当的隔离审查对策,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检察权,既不违反有关限制人身
纪检历史感悟与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