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存在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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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行业营改增后面临的问题和建议
篇一:营改增存在问题及建议

在上海试点7个多月后,被视作“十二五”时期结构性减税“重头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突然大幅扩围。7月2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而物流企业也正是营改增试点中的主要行业。

一、物流业“营改增”在上海试点基本情况及主要问题

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国家“十一五”和“十二五”两个五年规划纲要都要求“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2009年3月,国务院发布《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 〔2009〕8号文)。201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办发〔2011〕38号《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以下简称 “国九条”),明确要求“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营改增”试点工作,也是落实“国九条”的一项具体措施,引起了物流企业的普遍关注。在上海的“营改增”试点中首次将“物流辅助服务”列入应税服务范围,并设置了6%的适用税率,充分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帮助物流业解决重复纳税和发票管理等问题。使原有增值税纳税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多,税负有所下降。试点纳税人中的物流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由原来的3%或5%的含税税率,调整为3%的不含税税率,也进一步的促进中小物流企业的发展。但在上海的试点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值得江苏在今后的营改增试点中注意并解决。

一、货物运输业务税负大幅增加。截至6月15日申报期结束,上海5547户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共申报缴纳增值税23亿元,与按原营业税方法计算的营业税相比,净增加税收1.2亿元。这其中对于从事仓储、货代等“物流辅助服务”的物流企业而言,其税收负担基本持平或增加不多。而对于从事装卸搬运服务和货物运输服务的物流企业来说,其税率从3%的营业税税率调整为11%的增值税税率,上调幅度较大,然而可抵扣的项目较少,主要为购置运输工具和燃油、修理费所含的进项税。同时由于运输工具购置成本高、使用年限长 (尤其是船舶,使用年限可达20年以上),多数相对成熟的大中型企业,未来几年或更长时间都不可能有大额资产购置,因此实际可抵扣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很少,这将导致试点后企业实际税负大幅增加。据测算在货物运输业务中,燃油、修理费等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不足40%,即使全部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实际负担率也会显著增加。此外,人力成本、路桥费、房屋租金、保险费等主要成本均不在抵扣范围,这些都是是税负增加的重要原因。

二、物流业务各环节税率不统一。我国现行营业税制度将物流业务划分为交通运输业与服务业两类税目,运输、装卸、搬运税率为3%,仓储、配送、代理等税率为5%。物流业务各环节税目不统一、税率不相同、发票不一致,是多年来困扰物流业发展的政策瓶颈。然

而在“营改增的试点方案”中依旧对物流业设置了“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两类应税服务项目,交通运输服务按照11%的税率,物流辅助服务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整合各类物流资源,实行供应链管理,一体化运作,开展一票到底业务、一站式服务,是物流企业基本的运作模式,也是客户普遍的服务要求。在实际经营中,各项物流业务上下关联,很难区分运输服务与物流辅助服务,人为划分不仅不适应现代物流一体化运作的需要,也增加了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三、是增值税发票征管问题。物流企业与传统生产制造企业的业务模式和客户类型差异较大,有些物流企业 (如,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等)开票金额小、频率高、数量大。在上海试点的企业中,频率最高的每月开具发票约2.5万份,取得的发票则超过10万份。因此物流企业在发票的购买、开具、比对等方面工作量太大,不仅企业增加了人力成本,也给税务机关增值税发票征管工作带来很大不便。

二、对今后在江苏试点的相关政策建议

(一)将货物运输服务纳入物流辅助服务

在不改变《“营改增”试点方案》基本框架的前提下,将“货物运输服务”从“交通运输服务”中剥离,纳入“物流辅助服务”,采用6%的税率。这样,既符合“国九条”基本精神,统一了物流业务各环节税率,支持了物流业一体化运作,也能够解决试点中货物运输业务税负大幅增加的问题,与《“营改增”试点方案》的初衷相一致。同时,建议在今后改革中,明确设立“物流综合服务”统一税目,与物流相关的各环节业务执行统一的税目和税率,以适应物流业一体化运作的需要。

(二)适当增加进项税抵扣项目

对于占有物流企业较大成本比例的过路过桥费、保险费、房屋租金等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对于一些相对固定而实务中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支出 (如燃油消耗、修理费等)按照行业平均水平测算应抵减比例,将这些项目的支出作为减计收入处理,计算销项税额。这样,不仅照顾到物流业全天候、全国范围运营,不易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实际情况,也可大大减轻税收监管工作的难度。同时对于近5年内购置的存量机器设备和运输工具,允许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中包含的进项税额核定为可抵扣进项税额;对于其他存量应抵扣物资,参照1994年增值税改革时对已有存货的进项税额抵扣的方法处理。

(三)设计使用物流业专用增值税发票

可以借鉴以往定额发票的经验设计出物流行业增值税专用定额发票。以适应物流企业经营网点多,发票额度小、用量大的特点,设计增值税专用定额发票 (撕本),并允许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营改增”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二:营改增存在问题及建议

“营改增”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 本文通过阐述近年来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实施现状,分析了现阶段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效应,并结合实际阐明了“营改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当前环境下快速推进“营改增”的建议和应对措施。

【关键词】 “营改增” 效应 问题 对策建议

一、“营改增”在我国的试点和推广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地方收入(营业税)和中央收入(增值税)的主体税种,分别针对服务业企业和制造业征收。因此,“营改增”改革既具有调整地方、中央政府间财政体制和优化税制等宏观意义,也对具体产业和企业的组织经营产生直接的一系列微观影响。

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相关企业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的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娱乐业、服务业等。营业税尽管采用低税率的设计,但存在着明显的重复征税的弊端。随着现代服务产业的发展,服务业的分工也愈来愈细化,重复征税的压力严重阻碍了交通、金融、研发、创意等现代服务产业的发展。为化解矛盾,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改良措施,如差额征收营业税等举措,但难以打通服务业和制造业之间的税收“屏障”。特别在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后,单纯依靠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措施不仅难以打破产业间的税负叠加问题,而且导致同一产业的不同分工环节之间的税负分布扭曲,产生了新的不良影响。

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由于其能有效地解决传统税种重复征税的问题,迅速被其他国家广泛采用。如今,已有近200个国家和地区政府开征了增值税,并且征税范围大多覆盖了所有的货物销售和提供应税劳务。

2012年7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财税[2012]71号文件,明确将原先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并且试点范围由上海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等8个省(直辖市),税改步伐进一步加快。2013年将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其原因是,上海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是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推进最为成熟的地区,在此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引领第二批沿海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最合适推进的8个省、市进行“营改增”,以不断加快我国提升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比重,弱化营业税的重复征税和税负扭曲效应,尽快推动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二、实施“营改增”的效应

1、宏观层面,实施“营改增”的重要意义

关于营改增进程中的一些问题及对策
篇三:营改增存在问题及建议

浅析“营改增”进程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姓名:吴玉茹 班级:2014级会计专硕 学号:20141493

摘要

自2012年1月1日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来,“营改增”试点范围不断扩大,试点行业不断增多。从总体来看,“营改增”节税效果显著,促进了服务业的专业化程度。但是同时也应看到,我国的“营改增”进程中还存在部分企业税收不减反增、地方政府主要税收来源丢失等局部矛盾,需要我们分析原因,找出对策。同时对于“营改增”成效的评价,我们也不能局限于企业税负的变化,还应考虑到“营改增”能在多大程度上推动产业转型与增进居民福利。 关键字:营改增,重复征税,税负增加

1.“营改增”原因

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是流转税的组成部分,增值税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征税,而营业税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征税。对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原因,我们从以下三方面来简要分析。

1.1 减少重复征税的现象

营业税没有改征增值税之前,作为营业税的应税企业,其购进原材料等的进项税额是交了增值税的,但是因为其不是增值税的应税企业,所以这部分进项税是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只能计入相关产品或劳务的成本,而其产品又是按照销售额全额来计征营业税,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重复征税的现象。同时对于购进一般劳务的增值税的纳税人由于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部分进行税额也不能抵扣。这对部分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加重了它们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1.2 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的需要

由于原来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征收营业税而不征收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利于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所以很多企业为了避免被重复征税而选择“大而全”的企业模式,服务生产内部化。将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有助于促进产业融合,健全财税制度的科学性,推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升级。

同时,我国对增值税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而营业税产品及服务出口都是含税的,与其他国家产品相比,在价格上没有竞争优势,企业税负加重,不利于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1.3 税收征管面临困境

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商品越来越服务化,商品和服务的区别愈益模糊,税收征管面临新的问题。营业税改证增值税有利于解决混合销售和兼营等行为给税收征管部门带来的困扰,对税收征管有积极意义。同时,由于“营改增”之前服务业并不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使得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漏洞大开。比如对于建筑安装业而言,其销售额征收营业税,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破坏了建筑材料生产销售企业增值税双向稽核的条件,税收流失现象严重。

2.“营改增”进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任何改革的过程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期间总会面临诸多的曲折和障碍,“营改增”的过程也不例外。对于“营改增”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主要如下:

2.1税负不减反增

“营改增”虽然能够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可以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但是由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经营模式、发展特点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使得”营改增“的效果也会有所不同。营改增之后,在相同的税率下,出现了有的企业税负下降,部分企业税负则不降反增的现象。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课题组发布的《2012年一季度上海服务业重点监测企业问卷调查报告》指出,35.7%的企业反映“营改增”后税负有所增加;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对91家试点企业的抽样调查结果也显示,逾4成交通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加。虽然这些税负增加的企业所增加的税负在逐渐减少,但是我们也有动机找出这些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的原因究竟何在。下面我们就以交通运输业为例来探讨为什么会出现部分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

2.1.1 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率提高

“营改增”以后,部分行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大幅度增加。尽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是税率增加带来的增税效应远远大于可抵扣进项带来的减税效应,所以会导致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营改增之前交通运输业适用3%的营业税率,营改增之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比较“营改增”前后的税率变化,税率上升了8 %。而与原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比,交通运输业还没有建立稳定的进项税额抵扣链条,这是导致“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负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

而相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则保持在3%,因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营改增”以后其税负并没用太大的变化。

2.1.2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时间长

对于交通运输业而言,可抵扣的进项税主要是企业购买交通运输工具所耗费的金额,而这些运输工具属于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较长,其中飞机、火车、轮船的折旧年限为10年,其他交通工具的折旧年限为4年。大部分企业会集中买进交通工具,很少有企业会陆陆续续购买。因此,集中购买的交通运输工具的进项税额会集中在一个纳税年度进行抵扣,而对于以后的经营年度,主要成本则包括租赁和维修服务,燃油、联运、外包、日常办公、过桥过路费、人工费、保险费等,其中占营运成本比重较大的租赁费、过桥过路费、人工费、保险费等都不得抵扣进项税,成为部分交通运输企业税负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

2.1.3 增值税抵扣发票获得困难

“营改增”以后,很多企业反映增值税发票取得困难。对于对交通运输业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而言,很多企业的规模并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标准,无法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交通运输企业很难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从而使企业税负增加。

2.2 税收征管与税务机构设置的问题

“营改增”以前,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在税收管理上,两者分别由国税局和地税局进行征收。在不调整中央和地方税收划分的情况下,“营改增”

必然会涉及到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分配的问题,使得地方财政收入减少。

同时我们知道,营业税是地方税的主体税种,营业税归属国税局以后,地方税的主体税种缺失,地税部门的实际业务量大大减少,而当前的人员设置则是按“营改增”之前的需要安排的,这样一来,无疑会造成地税部分人员不作为和机构人员冗余的现象。

3对策及建议

面对“营改增”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我们应该仔细的分析其中的原因,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加以修正,保证“营改增”的顺利进行。

3.1 对于税负“不减反增”现象的对策及建议

为了体现税负公平,减少甚至消除“营改增”过程中的税负增加问题,我们可以试着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3.1.1 合理确定增值税档次及税率

作为简化税制和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之一,“营改增”应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简化税率结构档次,适度降低税率,以避免税率档次过多及税率较高导致的征管效率下降和偷逃税款的现象。对于税率档次的设置,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但都认为现在的四档税率档次过多,不利于增值税税收中性作用的发挥及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对于具体税率水平的选择问题。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多档税率中,一般税率17%和低税率13%都属于较高的税率水平。无论“营改增”后是使用多档税率,还是相应减少税率档次,都存在税率降低的客观要求。据统计,在21个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成员中,除我国外,其他17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的平均标准税率为11.15%。我国现行的两档税率均高于此平均税率。较高的税率成为阻碍“营改增”的问题之一。在“营改增”过程中,加设11%,6%两档税率本身就说明政府已意识到现行增值税税率较高,即便如此,很多成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企业实际税负率都高于原营业税税率,交通运输业就是个很好的例子。

3.1.2 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营改增”过程中,部分企业由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并没有达到减税的目的。上文提到的交通运输业中存在这一现象。而据朱燕萍(2002)[1]的计算得出:只有当可抵扣不含税购进项目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40.64%时,“营改增”才会带来企业税负的降低。而从马海涛、李升(2013)[2]的计算中可以发现,对于有形动产租赁,增值率大于41.67% ,“营改增”会带来税负的降低。但是,对于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能够降低企业税负所需的增值率则高达500%,这显然是过高的。因为这些现代服务业创造收入的过程中主要依靠的是人力资本与无形资产,但按照“营改增”实施方案,这些进项税额都不能抵扣。

3.1.3 对从事交通运输业等税负增加的企业给予一定财政补贴

为了调动企业参与“营改增”的积极性,体现税负公平,国家应该给予在“营改增”过程中税负增加的企业以一定的财政补贴,缓解部分企业由于没有享受到“营改增”带来的减税效应的负面情绪。但是这不应该作为一项长久之计,随着“营改增”过程的不断扩围与深化,应该从根本上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否则财政补贴会起到相反的作用。

3.2 对于税收征管与税收机构设置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为了协调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避免因“营改增”出现使地方财政收入大幅减

少的现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努力。

3.2.1调整增值税的分配比例

“营改增”以前,增值税的分配比例是75:25,其中中央财政占75%,地方财政占25%。“营改增”以后,为了不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可以通过增加地方政府享有的增值税的分配比例调整增值税在中央和地方的分配,避免触动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潘罡(2014)

[3]经过测算得出,不论改革后税收收入是否发生变化,新的中央分享比例将取决于改革前国内增值税与国内增值税和地方级营业税之和的比值。由于各省份的税收结构并不相同,该比例将介于36.10%与62.32%区间,中位数为51.20%,若依据全国数据进行测算,该值将为51.12%。

3.2.2缩减地税服务职能,精简机构人员。

随着“营改增”的深入,营业税逐渐被增值税取代,地税局的工作范围相应变窄,工作量大幅度下降。为了使人员配备与岗位设置相协调,可以通过裁掉一部分多余员工的做法,提高工作效率。但是这样可能会使地税部门被边缘化,同时也会受到相关人员的抵制与排斥,从而使改革受阻。

3.2.3重建地方税体系,发展新的主体税种。

适当扩充,增加地税的征管权限,重建地方税体系,发展新的主体税种。从国际经验来看,可堪担此重任的包括在不动产保有环节征收的房地产税,也包括在我国西部欠发达而资源富集地区征收的资源税。

但由于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分享体制下,增值税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配是以税收的上缴地为基础的,因此,对于资源税是否能够弥补“营改增”带来的地方财政收入的损失,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地方资源产量和价格等条件的制约。

同时应积极推进房地产税(即“物业税”)改革并使其基本框架在一般地区大体到位,为工商业有一定发展程度的东、中部区域,构建地方税体系中的支柱财源。

4 引申思考

任何改革都会伴随阻力,我们应正确认识和对待“营改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虽然改革带来了部分企业税负增加,但是这只是一种局部性的矛盾,不应过分夸大。“营改增”取得的减税效果还是相当明显的。王劲松指出,上海试点前5个月,“营改增”带来的整体税负下降超过80亿元。

同时有必要指出的是,对于“营改增”改革成效的评价不能仅仅局限于企业税负的变化方面。作为当前结构性减税政策的重要内容,“营改增”除了有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服务业税负之外,还有更深层次的意义和作用。古建芹等(2012)指出,在营业税制下,生产性服务业的分工细化和一体化发展受阻、工业部门对生产性服务业总需求减少,从而对生产性服务业产生了不合理的扭曲和抑制。因此“营改增”打破了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税制瓶颈,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分工程度、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融合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税制环境,提高了服务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所以,从长远来看,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推动产业转型与增进居民福利,才是评价“营改增”成效的最主要标准。

[4]

参考文献

[1]

[2]

[3]

[4] 朱燕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研究[J].交通财会,2012(11):50-53. 马海涛.营业税改增值税_试点评价与改革方向[J].税务研究,2013(04):6-12. 潘罡.“营改增”后中央与地方增值税[J].财会月刊,2014(04):6-8. 古建芹,刘大帅,张丽微.增值税与营业税合并的现实思考_以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为例[J].财政

研究,2012(04):46-48.

浅谈营改增的问题与对策
篇四:营改增存在问题及建议

【内容提要】当前我国第三产业发展速度很快,但同时对第三产业征收营业税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导致人们越来越倾向于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营业税改革试点在我国多处地区出现。将营业税征收改为增值税征收,使得增值额成为征收税款的依据,这样就能促进公平竞争,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产业税负。本文首先分析了增值税的改革出现的背景条件,接着论述了营改增的必要性,实施的具体情况。然后依据具体的改革内容,分别从制度、财务、经济三方面研究营改增的效应对于促进企业减轻税收负担,提升议价能力,加快设备更新,调整组织结构,促进外包服务发展以及增强国际竞争力有着重要作用。最后,从调整我国经济结构,带动产业层次升级,扩大企业经营规模,促进发展展重点产业,增强区域竞争优势几个方面分别论述了营改增的良好发展前景。

【关键词】“营改增”制度效应财务效应经济效应

Abstract: Current our country tertiary industry development is very fast, but to the third industry at the same time a series of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collecting sales tax, caused people more and more tend to change the business tax to value added tax, business tax pilot reforms in many areas in China. Instead of the collection of business tax, value-added tax levy makes appreciation tax basis, so it can promote fair competition, to eliminate double taxation, reduce the tax burden on industry. This paper firstly analyzed the value-added tax reform in the background conditions, and then discusses on the necessity of the camp to increas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pecific situation. Then on the basis of the reform of the specific content, respectively from three aspects as system, financial and economic research to increase the effect of camp to promote enterprises to reduce the tax burden, increase bargaining power, speed up the equipment renewal, adjust the organization structure,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outsourcing service and enhance th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Finally, from adjusting the economic structure and upgrading the level of industry, expand the scale of enterprise management,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key industries, to enhance regional competitive advantage aspects respectively discusses the camp to gain good prospects for development.

营改增存在问题及建议。

Key Words:business tax ,transform to VAT ,system effect ,financial effect ,economic effec

目录

一、引言„„„„„„„„„„„„„„„„„„„„„„„„„„„1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1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影响„„„„„„„„„„„„„„„„„„3

(一) 对税收制度的影响„„„„„„„„„„„„„„„„„„„„3

(二) 对财务方面的影响„„„„„„„„„„„„„„„„„„„„4

(三) 对经济发展方面的影响„„„„„„„„„„„„„„„„„„5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面临的问题„„„„„„„„„„„„„„„„6

(一)营改增所造成的地方可用财力减少问题„„„„„„„„„„„6

(二) 营改增所造成的加重部分企业税负负担问题„„„„„„„„„6

(三) 营改增所造成的汇总纳税遭遇瓶颈问题„„„„„„„„„„„7

(四) 营改增中固定资产税负的可抵扣规定扩大了财政压力„„„„„7

(五) 营改增导致的融资租赁部分相关进项税额无法及时抵扣„„„„7

(六) 营改增只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工作导致试点行业竞争不公„„„7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对策„„„„„„„„„„„„„„„„8

(一) 将原有规定的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扩大„„„„„„„„„„„8

(二) 将总公司在汇总纳税中所扮演的角色不断淡化„„„„„„„„8

(三) 讨论是否可以允许对存量固定资产进行金融创新„„„„„„„8

(四) 增设营改增的试点地区、行业及相关企业„„„„„„„„„„9

六、结语„„„„„„„„„„„„„„„„„„„„„„„„„„„9 参考文献„„„„„„„„„„„„„„„„„„„„„„„„„„„10

浅谈“营改增”的问题及对策

一、引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政府文献显示,在2011年3月通过的“十二五规划”中,提出了“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的意见,随后,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并将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一部分现代服务企业作为改革试点行业,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那时以来,我国终于拉开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样一面税制改革的序幕。后期,鉴于上海市试点企业取得的良好效果,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12年7月31日颁发了相关通知,提出扩大试点范围,由上海逐步扩大至北京、天津、浙江、江苏、安徽等8个省。在现有两税并存情况下,为什么说“营改增”刻不容缓,在改革的过程中又将会面临什么问题?本文简单列出了实际过程中确实存在的部分问题,并提出了简单的应对措施。当然,营改增的相关成效我们也不能忽视,所有的研究都是为我国税制改革提供一个参考,后期营改增如何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完善,我国税制结构如何稳健步入成熟,都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中营业税改征成增值税是必不可少的,作为我国最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营业税和增值税分立并行。在征税范围上,除了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主要征收增值税,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则包括了第三产业的绝大部分行业。这个1994年实行的税制安排,是为了适应当时的经济环境和税收征管能力的,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系逐渐建立起来,这种当时的征税方法已经渐渐不能满足现在的需求了,其内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也渐渐显现出来,影响了经济结构的不断优化,不利于经济的流畅运行。

第一,从完善税制的角度看,想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作用,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保持整条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的措施就必须要改变。由于增值税具有中性效应(即政府在征税的时候对不同的企业集团不区别对待。这样有利于企业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快速成长),只有尽可能的把增值税的纳税范围扩大,包含到绝大部分的商品和服务行业,才能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效应,但是现在的税务制度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比较小,如金融行业,交通运输行业依然交营业税,大大影响了中性效应的发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没有完全形成。

第二,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由于营业税是针对营业收入全额征收,企业在购买中间投入品的时候是没有办法抵扣的,这就直接导致了部分企业在在竞争中扭曲自己的生产和投资决策,从而避免重复征税。因此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中没有第三产业,大大影响了服务业的良性发展。例如,一些企业,从外部购买的服务或产品没有办法得到抵扣,那么企业就会转向内部自行提供这些服务,导致服务生产内部化,阻碍了服务行业的专业化分工,与此同时,国际上通行的出口零税率在我国并不适用,我国服务行业适用营业税,这样我国服务业的产品在出口的时候和其他征收营业税的国家的企业比起来的时候,成本上会有较大的劣势,对我国服务行业的发展壮大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第三,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两套税制并行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各种新的经营模式和经济形势的出现,税收征管方面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问题。例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销售的形式越来越复杂,想要对不同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准确的定位也变的越来越困难,这方面给两税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另一方面,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一些传统的商品和服务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一些商品服务化已经成为了趋势,二者难以准确划分界限,到底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变得越来越难以区分。

第四,从税负征收公平角度而言,两税并存的制度导致了税负不公问题突出。单就名义税率①而言,营业税低于增值税,但若加上服务企业中间投入品所承担的营业税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的实际税并不一定比增值税企业的实际税负低,甚至可能会高于征收增值税企业的实际税负。增值税转型更是加重了这种不公,因为征收增值税的企业外购资本品的增值税在当年予以抵扣,但是营业税企业外购资本品的进项税额仍旧不能抵扣。

通过对上述情况的分析,可以说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必不可少的。国际上的经验也说明,绝大部分的国家实行的增值税都是对商品和服务共同征税的。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并且把增值税的缴纳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改革税制的必然要求。现在基本上可以确定这一个项目会在上海作为试点项目,然后逐步推进这一改革,并不断累积经验,我们可以期待的是,在上海的这一个试点项目将使企业免除重复征税的制约,从而在根本上推进这一改革的进行,并且将促进一大批企业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努力提高自身实力,推进自身业务的发展和专业化分工的开展,促进消费改善民生,有利于扩大内需,加快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

①名义税率即指税法上规定的税率。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影响

“营改增”政策自实施以来,对各方面影响都较为深远。不仅完善了我国的税收制度,还消除了重复征税,实现结构性减税目标,推动产业层次的提升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概括来说,“营改增”的影响主要反映在制度、财务、经济三大方面。

(一) 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税收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统一税法制度、调整税制结构、转变税收增长方式等。

第一,统一税法制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成功的使我国由二元税制转换到一元税制,不但使税法得到统一,而且消除了服务业的发展障碍,使其能够与工业企业平等竞争。

第二,调整税制结构。我国税收构成中,流转税和所得税占据了很大比重。但不同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是,我国流转税比重过高,而所得税比重偏低。过高的流转税加重了企业的商品劳务税的负担,导致商品和劳务价格的扭曲。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减轻大多数服务业增值税税负的同时,还减轻了服务行业下游工商企业的税负。从而企业流转税税负降低,税制结构也相应得到改善。如下图,

表1-1 2000——2012年我国主体税收占税收总收入的变化情况单位:亿元

浅谈国地税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篇五:营改增存在问题及建议

浅谈国地税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 推进国地税合作是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解决现行征管体制突出问题的重要抓手。自国家税务总局推动国地税合作以来,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建立机制,国地税合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以东台国地税合作为例,深入调研思考,提出了推进国地税深入合作共同提高纳税服务质效的建议。

关键词 国地税合作 征管体制

一、国税局、地税局简介

(一)国地税分设的背景 上个世纪90年代,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1994年建立了我国现行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省及省以下的税务机构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比较特殊的是,目前,上海市是国内唯一国税、地税不分家的城市,实行合署办公。

(二)国税和地税的不同

一是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征收的税种不同。国税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其中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代征),车辆购置税等。地税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收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等。

二是领导管理体制不同。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


营改增存在的征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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