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建房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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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跨省备案规定2016
篇一:住建部建房168号

附件1

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促进建筑企业公平竞争,加强对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资质资格证书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跨省承揽业务是指建筑企业到注册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承揽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引导,营造有利于实力强、信誉好的建筑企业开展跨省承揽业务的宽松环境。

第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简政放权、方便企业、规范管理的原则,简化前置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实

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本地区承揽业务的外地建筑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建立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与各省级平台相对接,统一公开各地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行为信息。

第六条 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应当持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内容应包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施工企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在本地承揽业务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建筑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 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筑企业报送的基本信息后,应当及时纳入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通告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录入基本信息后,可在工程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省级行政区域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

要求建筑企业重复报送信息,或每年度报送信息。

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可查询到的信息,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核查,不再要求建筑企业提交纸质材料。

第八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实行以下行为:

(一)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告知条件;

(二)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等; (三)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四)强制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五)要求外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六)将资质资格等级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业务的条件;

(七)以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本地区获奖情况作为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条件;

(八)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入省(市)手续;

(九)其他妨碍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九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中,统一公布中标企业(包括通过直接

发包方式确定的承包企业)项目班子人员信息,并将中标信息和现场执法检查相结合。在建筑市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核查项目班子人员与中标信息不一致、项目负责人不履职、建筑企业在多个项目更换项目负责人等行为,依法查处建筑企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住建部建房168号。

第十条 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建筑企业,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同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向社会公布。住建部建房168号。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监管省际协调联动机制。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本地区负责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其他省市核实本地建筑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相关信息,配合处理建筑企业在跨省承揽业务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联动监管。

第十二条 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外地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本地建筑企业,要及时开展动态核

查。经核查,企业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对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管工作实施监督,对设立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应当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

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受理全国涉及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及企业反映强烈、举报投诉较多、拒不整改的地区进行约谈、通报、曝光。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经办理跨省承揽业务备案的,除按照本规定变更信息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报送信息。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2016年住建部督查问题汇总
篇二:住建部建房168号

2016年住建部督查问题汇总住建部建房168号。

一、质量部分

(一)、混凝土结构

1、梁柱节点加密区箍筋数量不足,违反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5.1条的规定(强条)。(如3层楼面2/D柱节点布置的箍筋间距为200MM,2/C柱节点500MM范围内无箍筋)。

2、部分主次梁交接处主梁箍筋漏设;主梁附加箍筋间距为100MM,不满足间距50MM的要求,违反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5.1条的规定(强条)。

3、部分梁上部纵筋直锚段长度不够,不满足0.4Lae的要求,违反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11.6.7条的规定。(如直径25MM的钢筋其直锚长度应为0.4X31D(310MM),现场实测为200MM)。

4、预埋钢板焊伤梁腰筋,预埋钢板安装定位不到位,违反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2.4条及5.5.3条的要求。

5、防雷接地体的焊接未进行双面焊,不满足《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2-2010第4.1.2条的要求.

6、钢筋直螺纹连接丝头端部不平整,丝头损伤缺丝严重,各规格钢筋都存在丝头加工长度不足的现象,现场未配备检查扭力的扭力扳手,未配备检查丝头加工质量的环规,违反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

规程》JGJ107-2010第6.1.2条及6.2.1条的要求。

7、使用的套筒产品无产品标识,现场无法提供套筒型式检验报告,未配备进场检查套筒质量的塞规。不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2.6条及《钢筋机械连接用套筒》JG/T163-2013的要求对套筒进行检查验收的要求,违反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第5.0.1条的要求。

8、2层接3层柱的22MM接25MM直径的电渣压力焊连接未复检,不满足《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第5.6.1条的要求。

9、28MM接32MM的大小头直螺纹套筒连接,32MM直螺纹套筒连接未进行工艺性检验,不满足《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第7.0.2条的要求。

10、现场电渣压力焊的施焊规格为16、18、20、22MM,仅对16、20MM的钢筋进行了焊接工艺性检验,不满足《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第4.1.4条的要求(强条)。

11、2层楼板有多处出现无规则贯穿性裂缝;2层角柱根部有孔洞露筋的混凝土外观严重缺陷。不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8.1.2条的规定。

12、现场未留置同条件养护试块,未提供混凝土试件成型记录台账,不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10.1.2条的要求。

13、无地下室侧墙回填土检测报告;未提供桩位偏差,桩顶标高偏差检查记录;监理单位对现浇混凝土结构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涉嫌

造假。

14、剪力墙边缘构件未照设计文件布排纵向钢筋(未实施边缘构件端部钢筋的并筋),不满足抗震设计工况;剪力墙边缘构件内单肢箍未按设计要求施工135度弯钩。

15、梁主筋弯锚长度不满足设计15D的要求。(16MM直径的钢筋弯锚长度为180MM,不满足240MM的要求),钢筋弯芯直径不满足设计4D的要求,违反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5.2条的规定。

16、个别剪力墙墙间连梁存在混凝土斜向施工冷缝的现象。

17、部分钢筋机械连接丝头加工长度不足,不满足《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第6.1.2条的要求,丝头未做有效保护,丝头螺纹锈蚀损伤;现场未配置检查丝头及套筒质量的检查工具(塞规、环规)。

18、机械连接用钢筋共涉及16-32MM共7个规格,现场仅对20、25、28三个规格的钢筋进行了机械连接工艺性检验,不满足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第7.0.2条的要求。

19、出嵌固端一层劲型钢柱(2-GKZ-9)在翼缘长度方向有6MM安装误差,不满足《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第11.3.2条的要求;翼缘板对接焊接在板厚方向存在有错板的现象,不满足《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第5.2.8条的要求。

20、下沉式楼板(阳台、卫生间、厨房)存在因吊模施工工艺不

合理导致的楼板厚度局部削弱的现象(120MM厚的板局部削弱16MM)。

21、框架梁纵向受力钢筋弯锚长度不满足设计及《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11.6.7的要求(如直径20mm的钢筋弯锚长度仅为260mm,不满足15D<300mm>的要求;直径16m的钢筋弯锚长度仅为190m,不满足15D<240m>的要求)。

22、部分剪力墙存在在楼层结合部位断面削弱的现象(15MM),不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8.3.2条的要求。

23、部分楼面存在积水现象,平整度不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8.3.2条的要求。

(二)、防水部分

1、防水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批;正在施工的地下室SBS防水卷材无产品标识,SBS卷材搭接宽度部分仅为50MM,不满足《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第4.3.6条接缝宽度100MM的要求;转角处未铺贴附加层;卷材铺贴基层不平整,对拉螺杆等突起物未做处理即铺贴卷材;部分卷材已起鼓翻边,不满足《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4.3条的要求。

2、采购使用的SBSI型材料,其性能不满足《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附录A地下工程用防水材料的质量指标要求(SBSⅡ)。进场复检的性能参数不满足附录B的要求。

3、地下防水工程防水卷材为3MM厚SBS防水卷材,不满足《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第4.3.6条的要求(单层最小

厚度4MM),现场采购使用I型SBS防水卷材。

4、存在设计指定建筑材料(防水卷材)的现象。指定为CPS-CL反应自粘湿铺防水卷材,《预铺/湿铺防水卷材》(GB/T23457-2009)中没有此类型分类,某公司提供的CPS-CL反应自粘湿铺防水卷材质保书,其性能指标与GB/T23457-2009中的性能指标一致。

(三)、砌体结构

1、现场存在砌体悬臂墙未照图施工端部构造柱的现象。

2、现场所使用的干混砌筑砂浆未按单位工程和检验批留置砂浆强度试件,干混砌筑砂浆质量控制没有可追溯性,不满足《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4.0.12条的要求。

3、现场堆放的加气混凝土砌块存在未采取防雨淋措施的现象,不满足《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9.1.3条的要求

4、现场存在部分超2000MM门洞未照图施工构造柱的现象。

5、砂浆强度检测试件未建立见证取样送检台账。(无法追溯砂浆强度检测验收情况)

(四)、质量管理资料

1、施工企业存在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归档不及时的现象。

二、安全部分

(一)、模板支撑

1、模板支架存在缺少纵横向扫地杆;缺少纵横向水平拉杆,不

2016新版《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最强总结
篇三:住建部建房168号

2016新版《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最强总结 关于《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建筑面积计算数据比较多,很容易混淆,下面特找来建筑面积计算相关数据总结说明,供大家学习!

一、计算全面积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2.局部楼层(有围护按围护,无围护按底板),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3.建筑物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4.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住建部建房168号。

5.地下室、半地下室,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6.门斗有围护结构,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7.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8.建筑物内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9.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大于2.1m

10.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大于2.1m

11.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

12.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

13.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14.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

15.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

16.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

二、计算一半面积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2.局部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3.建筑物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4.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5.地下室、半地下室,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6.门斗有围护结构,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7.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8.建筑物内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9.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10.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11.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

12.门廊、有柱雨篷、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

13.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

14.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

15.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1.2~2.1m

16.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1.2~2.1m

17.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

18.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部分

19.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

20.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

21.室外楼梯

22.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

23.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

三、不计算面积

1.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小于1.2m

2.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小于1.2m

3.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

4.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5.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6.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

7.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8.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关于《建市施函[2016]86号》文件的全面解读
篇四:住建部建房168号

关于《建市施函[2016]86号》文件的全面解读

作者:star

首先,建造师不会取消,只是取消施工企业申办资质需要建造师人数达标这一条。住建部出台这个政策的目的是为了一石二鸟:一是为了杜绝建造师挂证现象。二是为了减少施工企业经济压力,更好地执行营改增的政策,有钱为国家交税。

其次,这个政策虽有好处,但也有弊端。很多考一建的都不是搞现场的,既然不能挂证了,那这个证在手总不能废掉啊!那就只能挂项目(挂证挂章)了。以后的工程实际项目经理和名义项目经理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会有较大上升。一般的企业完全可以只请3个一建正式工,满足平时业务的需要,当市场比较热闹的时候就去请几个临时工去投标,企业备建造师证机动性变大,获取利益更多。如果一直养8个或者更多个建造师正式工,势必会增加很大的成本。如果公司就只有2个项目,公司备有8个建造师正式工那不亏死(项目经理都是年薪的)。挂靠还是继续存在,有变化的是执业人员更加廉价,以前维系资质执业人员只能在项目上执业,进一步加剧就业人员恶性竞争,由于企业短视和严峻的执业竞争,优秀的执业者亦无法独立执业,执业者只能顺应企业做出向利益倾斜的决策,做出损害工程安全、质量的决策。但此次改革的结果,不仅强化了企业资质分级,还南辕北辙的弱化个人执业地位,86号文既导致企业空心化,资质空心化,又没有强化个人资质,是进步还是退步?单凭企业业绩和资金就能维系、升级资质,不仅没有强化个人资质,还弱化了从业人员积极性和专业独立性,企业在做利益决策时还有何顾忌,执业者在决策时还有何话语权?此文件根本无法从根本上实现人证合一的政策,反而助长建造师挂项目的趋势。

最后,文件明年应该很有可能实行。住建部为啥要整一个意见函征求各地建设局的意见,其目的是为了有个台阶下,自己2014年发布的文件说要废,肯定会有人说他不作为。所以就要下面来提意见,况且投票的是那些国企施工单位和建设局,结果如何可想而知,其实就是走个过场。


2016住建部168号文件

本文来源:http://www.yin56.com/kouhao/99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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