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办行(2016)112号文件陕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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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篇一:陕财办行(2016)112号文件陕西省财政厅

2016年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陕西省2014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2119元

陕西省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689元

陕西省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420元 陕西省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7901元 陕西省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18464元

1、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80元/天(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住院天数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颁布的《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14]19号文件规定确定)

3、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也可按照30元/天标准计算)

4、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2014年度陕西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5、护理费

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的误工费×陪护时间 或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80元---160元)×陪护时间

6、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260元/天计算)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6420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689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6420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689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6420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689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具体伤残赔偿数额如下】:

1、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为26420元×20年=528400元;

二级伤残为528400元×90%=475560元;

三级伤残为528400元×80%=422720元;

四级伤残为528400元×70%=369880元;

五级伤残为528400元×60%=317040元;

六级伤残为528400元×50%=264200元;

七级伤残为528400元×40%=211360元;

八级伤残为528400元×30%=158520元;

九级伤残为528400元×20%=105680元;

十级伤残为528400元×10%=52840元。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8689元×20年=173780元;

二级伤残为173780元×90%=156402元;

三级伤残为173780元×80%=139024元;

四级伤残为173780元×70%=121646元;

五级伤残为173780元×60%=104268元;

六级伤残为173780元×50%=86890元;

七级伤残为173780元×40%=69512元;

八级伤残为173780元×30%=52134元;

九级伤残为173780元×20%=34756元;

十级伤残为173780元×10%=17378元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8464元/年 ×(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901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8464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901元/年×20

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8464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901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8464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901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 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1、丧葬费

陕环办发〔2016〕63号
篇二:陕财办行(2016)112号文件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关于做好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及备案

审查工作的通知

陕环办发〔2016〕63号

来源:环评处 日期:2016/7/6 11:22:30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47号)要求,现将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及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状环境影响评估范围

(一)应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完成且已经投入生产或运行的建设项目。

(二)不属于我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中淘汰范围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必须为2015年1月1日之前,且已经接受行政处罚。

(四)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的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应符合现行环保要求,且具备长期稳定运行条件。

二、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技术文件的编制

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技术文件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33号)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的项目,应参照《陕西省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编制参考提纲》(见附件1)的内容,按照现行环境保护各项要求编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33号)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编制参考提纲进行适当简化,编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表。编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技术文件的环评机构应对评估结论负责。

三、现状环境影响评估的备案

根据《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公告2015年第17号)、《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陕环发〔2014〕61号)以及各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由具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进行现状环境影响评估的备案工作。

对符合现行环保要求的项目,应出具备案意见,纳入日常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书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完成经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或规划环评要求,区域环境质量超标、污染物排放超标,且整改无望的项目,各级环保部门要建议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四、其他要求

(一)各级环保部门应依法责令未批建成投运项目停止违法生产或运营行为,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文件未经备案前,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运营。建设项目为且仅为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估现状监测进行的试生产(运行)行为,可不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得降低环境准入要求。对取得总量控制指标、环保措施可行、环境风险可控的建设项目,及时办理备案手续。严禁通过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备案工作,将不符合要求的违规项目放行。

(三)各级环保部门在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备案过程中,应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6号)的要求,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等问题应严肃查处,并对环评机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我厅报告。陕财办行(2016)112号文件陕西省财政厅。

(四)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技术文件引用的污染源和环境现状监测数据应由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根据实际监测结果出具,或引用环保部门在线监控系统联网的有效监测数据。监测数据的真实性由监测机构负责,引用监测数据的合理性由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技术文件编制机构负责。

附件:陕西省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编制参考提纲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陕财办行(2016)112号文件陕西省财政厅。

2016年7月1日

附件

陕西省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编制参考提纲

第1章 总 论

1.1编制依据

1.2评估范围及环境保护目标

1.3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估因子筛选

1.4评估标准

1.5区域环境概况

第2章 项目政策相符性分析

2.1规划、规划环评及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如不符合应提出优化建议或淘汰建议)

2.2环境管理政策相符性分析

第3章 工程现状分析

3.1项目概况

陕财办行(2016)112号文件陕西省财政厅。

3.2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分析

3.3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时的工况分析(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况要求)

3.4项目污染源监测及达标分析(以现状监测数据为准)

第4章 环境空气现状影响评估

4.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估

4.2环境空气现状影响评估及污染防治措施论证

以现状监测数据为基础,重点分析对环境空气现状的影响,工程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性、达标情况,并提出可行的改进或调整措施。

4.3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

采用现行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或以工程源强、气象资料为依据,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查明该距离内的敏感保护目标。可能涉及搬迁的,需由有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5章 地表水环境现状影响评估

5.1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评估

5.2地表水环境现状影响评估及污染防治措施论证

以现状监测数据为基础,重点分析对地表水环境现状的影响,工程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性、达标情况,并提出可行的改进或整改措施。对于不排或者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项目,可简化该章节内容。

第6章 地下水环境现状影响评估

6.1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评估

6.2地下水环境现状影响评估及污染防治措施论证

以现状监测数据为基础,结合项目评估范围和场地周围地质水文状况,重点关注防渗措施建设情况,提出可行的防渗措施改进和整改意见,完善地下水环境影响跟踪监测计划。

第7章 声环境现状影响评估

对厂界和周围敏感点进行布点监测,分析达标情况。如果不达标,提出达到标准的噪声防治整改措施。

第8章 固体废物现状影响评估

给出固废产生量、种类,目前采取的贮存、处理处置措施,分析是否满足有关要求,如不满足要求,提出整改措施。

第9章 生态环境现状影响评估

调查工程实际生态环境影响现状,提出整改、恢复措施,对于采掘类项目应按年度、分区块制定生态恢复治理措施,明确措施目标任务、实施主体、资金保障、企业责任、实施时间、实施效果、监督主体、惩罚措施等。

对于污染类项目,重点调查厂区景观环境、绿化面积、绿化物种配置情况,提出改进或调整措施。

第10章 环境风险评估

10.1概述

10.2风险识别与源项分析

10.3环境风险影响分析

10.4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调查企业已经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评估其可行性,必要时提出整改意见。

10.5风险事故应急预案

调查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和演练情况,评估其可行性,必要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11章 污染物总量控制分析

明确排污总量控制对象和排放方式,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现状监测数据为准)。

第12章 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12.1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制度现状调查

12.2存在的问题

12.3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制度改进措施(应包含环境监测计划)

第13章 其它

13.1厂址选择合理性分析及改进措施

13.2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第31号)等规定,结合当地要求,提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

13.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14章 评估结论与整改措施

14.1评估结论

14.2整改措施

关于调整学生乘车费的通知2016.8.11(1)
篇三:陕财办行(2016)112号文件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榆林炼油厂

陕油榆炼车函〔2016〕7号

关于调整学生乘车费的通知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黄标车”淘汰补贴政策的通知》(陕财办建〔2015〕309号)精神,我厂2016年下半年有6辆大巴车被强制报废,车辆锐减导致目前674名学生的接送任务无法完成。如果接送学生被迫终止,将给我厂广大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带来极大不便,也不符合干部职工的实际诉求。针对当前的突出矛盾,车辆管理部在广泛征求职工意愿的基础上,结合企业面临的形势困难,本着学生家长承担部分租车费用的原则,拟租用两辆公交车和1辆大巴来解决学生接送问题。同时将新的乘车收费标准报请2016年8月8日厂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希望得到广大干部职工的理解和大力支持:

一、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乘车费从小学初中40元/半年、

高中60元/半年分别提高到220元/半年、330元/半年。

二、不能提供车辆的集团其他驻靖单位,需要乘车的职工子女经车辆管理部初审,主管领导审核,最后经厂长批准后方可安排乘车,小学及初中按800元/半年、高中1000元/半年收取乘车费。

特此通知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榆林炼油厂车辆管理部

2016年8月11日

—2—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四:陕财办行(2016)112号文件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分市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上报财政部进行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省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陕财办行(2016)112号文件陕西省财政厅。

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省级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省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省级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省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省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省级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省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省级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2007年12月6日发布的《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2007〕37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省级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天

伙食补助费标准

序号 省份 住宿费标准

1 北京 2 天津 3 河北 4 山西 5 内蒙古 6 辽宁 7 大连 8 吉林 9 黑龙江 10 上海 11 江苏 12 浙江 13 宁波 14 安徽 15 福建 16 厦门 17 江西 18 山东 19 青岛 20 河南 21 湖北 22 湖南 23 广东 24 深圳 25 广西 26 海南 27 重庆 28 四川 29 贵州 30 云南 31 西藏 32 甘肃 33

青海

省级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厅局级 500 450 450 480 460 480 490 450 450 500 490 490 450 460 480 490 470 480 490 480 480 450 490 500 470 500 480 470 470 480 500 470 500

其他人员 350 320 310 310 320 330 340 310 310 350 340 340 330 310 330 340 320 330 340 330 320 330 340 350 330 350 330 320 320 330 350 330 35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20 100 120

34 35

附表二

宁夏 新疆

800 800

470 480

330 340

100 120

省级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序号

市区

1 西安市 2 咸阳市 3 铜川市 4 宝鸡市 5 渭南市 6 汉中市 7 商洛市 8 安康市 9 榆林市 10 延安市 11 杨凌区 12 韩城市

住宿费标准

省级

厅局级

800 460 600 320 600 300 600 320 600 300 600 300 600 300 600 300 680 350 680 350 680 320 600 300 单位:元/天

伙食补助费标准

其他人员

320 100

260 80

230 80

260 80

260 80

230 80

230 80

230 80

300 90

300 90

260 80

260 80

2014年5月7日


陕财办2016年8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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