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

|工作总结   |

【www.yin56.com--工作总结】

预防涉农扶贫领域“最后一公里”职务犯罪
篇一: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

预防涉农扶贫领域“最后一公里”职务犯罪的调研报告

辉县人民检察院预防局

为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扶贫开发已进入攻坚阶段,中央和地方政府扶贫资金投入将更大、项目将更多。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乡镇站所等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直接面向群众,是党的政策的基层代言人,他们被形象的称为推进国家政策过程中的“最后一公里”。但“行百里者半九十”,在涉农扶贫领域中,由“最后一公里”监管失守而导致的政策扭曲或资金流失现象却时有发生。村“两委”干部、乡镇站所工作人员成为涉农扶贫领域里职务犯罪“重灾区”,凸显惠农政策落实过程中对基层监管失之于软的管理短板,敲响了惩治“小官涉贪”、规避监督“灯下黑”的反腐警钟。

一、“最后一公里”职务犯罪的特点

1、层级与社会影响成反比。村“两委”干部、乡镇站所工作人员层级不高,多为科级以下干部,故此,人们常常把扭曲惠民政策、侵占涉农资金、借机损公肥私、损害百姓利益的“小官涉贪”,戏称为念歪“好经”的“歪嘴和尚”。但这些人往往手握实权,直接面向群众,是党的政策的基层代言人。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原温浏乡令冲村村委会主任、党总支书记余勇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妻子毛艳用村民杨某的户口册为其申请了农村低保,但两人没有告知杨某有低保,也没有将低保存折交给杨某,将1.146万元低保金侵吞。余勇夫妇二人为本村4名孤儿申请办理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但没有将民政部门发给4名孤儿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的存折交给抚养人,而是将

7.2万元补助金占为己有。

本案中余勇身为乡政府秘书兼村党总支书记,伙同担任该村村委会副主任的妻子毛艳共同作案,虽然二人级别不高,但均实权在握,拥有财物的管理权和支配权。余勇这些“歪嘴和尚”们在涉农扶贫领域中的贪腐犯罪,不仅直接侵害了最基层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而且具有损害政策信誉、玷污政府形象、动摇执政基础的深层危害,负面效应不可小觑。

2、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纵观基层干部在扶贫领域里的职务犯罪,责任心缺失,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导致犯罪的不在少数。

安阳县民政局救灾办负责人姚丙宪,安阳县国税局税政科科长付文军,两人未按照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办法对安阳龙海鑫源实业公司和安阳县京豫桂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利采砂厂履行年检职责,未全面认真审核残疾职工的实际在岗情况和工资领取情况,未能发现企业存在残疾工人只挂名不上岗的情况;发现企业没有无障碍设施,没有提出限期整改措施,使年检流于形式,致使二企业通过了2010年度和2011年度福利企业年检。之后,二企业骗取国家退税款2113772.68元,给国家共计造成2113772.68元的经济损失。2013年12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判决,姚丙宪、付文军二人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3、想办实事,却好心办坏事。

山西省壶关县晋庄镇西山后村地处偏僻,山大沟深,自然条件恶劣,农民人均耕地少,农民收入主要靠外出务工。用原支书王羊昌的

话说当时村集体没有一分收入,无一间办公室。为增加集体收入,解决村集体公益事业支出经费问题,王羊昌和时任村扶贫移民项目负责人的村委主任王金库虚列7户28口人移民户花名表,每口人补助2500元,套取上级扶贫移民资金7万元。两个法盲村官本是一心想为集体办点实事,却不知扶贫移民资金碰不得,挪用超过5000元就要追究刑事责任,不懂法闯了大祸。

由此可见,“扶贫政策救了一部人,也害了一部分人。”作为村官,学法守法是非常必要的。要懂得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什么事应该怎样做;什么钱能花,什么钱不能花,什么钱应该怎样花。不要让好心为民办事,即使没有贪赃枉法,也触犯了刑律,犯不应该犯的错不值。

二、“最后一公里”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1、法制观念淡薄。职务犯罪的基层干部大多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干事的干部往往认为工作不会出问题,自己不会犯错误,甚至对一些违法乱纪情况,还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对工作缺乏高标准,严要求,不能兢兢业业对待每一项具体工作,法制观念淡薄。

2、信仰宗旨不强。个别乡村以穷为荣,以穷为要扶贫款的资本,老是盯着国家扶贫资金这块肥肉。国家扶贫资金年年拿,“贫困帽子”当做“金饭碗”。进北京,跑省城,要扶贫资金,花了3万要了5万,到最后落个被纪委查处,严重者锒铛入狱,身败名裂。对于国家的扶贫政策,贫困地区的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一定要讲党性,

讲信仰,树立利用优惠的政策干事创业的精神,切实解决老百姓急需解决的生活困难,更重要的是要搞好村民致富创业,早日带领群众脱贫致富。

3、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近年来,各部门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纪律、制度、办法等,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

4、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上述案例中山西法盲村官也曾向镇政府签订责任书,保证移民资金不得截留,不得挪用,保证足额到户。但一纸责任书并没有真正对基层干部起到约束和警醒。这也正说明管理上的漏洞是监督制约机制没能正常运行的结果。

三、“最后一公里”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1、加强警示教育,深化法治宣传。一是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对涉及扶贫开发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定期开展法治教育和警示教育,促进增强法律意识,做到警钟常鸣,为预防职务犯罪筑牢思想防线。二是加强对村级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着力提升其廉洁意识和纪律观念,引导其走出“村干部非国家公职、捞取好处不算贪腐”的认知误区。促使党员干部做到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筑牢预腐防变防线,从行动上自觉严于律己。

2、强化查处,打防结合。 一是加大查处力度,增强震慑效应。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始终保持“严打”态势,坚决遏制涉农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对涉农职务犯罪发现一件、查处一件,特别

要将征地补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惠农资金补贴等重点领域作为当前办案工作的重中之重,严厉打击那些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同时,采取“抓系统、系统抓”的办案模式,重点查办窝案、串案,对在一定时期内某一涉农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集中清理查处,扩大办案的影响力和威慑力。二是要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注重利用报纸、电视、微信等现代媒体,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公共舆论对扶贫领域的监督制约。尽可能将涉及农民群众利益的公共事务,如惠农利民政策、专项资金发放等重大事项的政策依据、受益对象、发放标准、工作程序、监督方式等,及时采取各种形式公布于众,提高农村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鼓励人民群众检举、揭发农村职务犯罪;三是加强纪检、检察、审计以及“三农”工作部门的合作,坚持打、促、防并举的方针,遏制干部犯罪的上升趋势。

3、加强案件易发环节的防控制度建设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

从查办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情况看,权利相对集中的部位是职位犯罪案件易发环节,村支书,村主任,负责人等具有一定实权的“一把手”多人次出现腐败。加强对案件易发环节的防控制度建设,是有效遏制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根本措施之一。

第一,对于那些经济活动频繁,掌管扶贫物资和有权支配扶贫财务的部门和人员,制定相应的岗位工作流程,对关键岗位的办事程序、步骤、环节、审批权限、时限都要明确规定,并有效实时监控。

第二,对关键岗位人员加强管理力度,实行管理人员岗位交流制

浅谈涉农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篇二: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

涉农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

宣讲比赛稿件

浅谈涉农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各位评委,你们好!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

非常荣幸参与市院组织的涉农、惠农、扶贫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宣讲比赛。在此,我就以涉农、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为话题,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向在座的各位领导汇报一些我的思想体会,希望能够与大家共勉,做到警钟长鸣,并在内心深处进一步强化拒腐防变的意识,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在浅谈涉农、惠农和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之前,我想,首先应该把有关该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和成因简单的讲一讲。

第一,我要讲一下涉农、惠农和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几个特点

首先,犯罪主体身份有向基层转移的趋势,社会影响也相对恶劣。在前些年,查办的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人员大多是具有一定级别和管理权限的人员,职务、级别、权力等相对较高,例如农业局的班子成员、农村信用社管理人员等。但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不断重视,各项惠农政策不断出台,大量涉农、惠农资金通过多个部门,多种渠道涌入农村,乡镇干部、村干部等一批基层组织的管理人员,没有经得住考验,在物质金钱的诱惑下,思想观、价值观发生了转变,最终触犯了法律,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今年部署开展为期5年的“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时指出:“与其他领域相比,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多发生在乡镇和农村基层组 1

织,要紧盯基层、惩防并举。近年来,农业、农村一直是各级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国家“三农”投入稳定增长。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突出强调,“要切实加强涉农资金监管,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杜绝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确保资金使用见到实效”。由此可见,最高检对基层组织职务犯罪的重视。这类职务犯罪案件,不仅破坏了国家各项基础政策的贯彻落实,也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在群众中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极大地削弱了政府公信力。

其次,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手段以贪污、挪用相关涉农资金为主。目前,我国出台的涉农惠农政策项目多,涵盖范围广。仅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公布的2015年涉农惠农资金项目就有多达五十余项,例如我们熟知的粮种直补、粮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其中大多数项目补贴政策都详细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补贴,获得多少补贴,由哪个部门负责发放等问题,而就资金发放的监管及公开透明等方面的工作落实却不够到位,这便给了一些腐败分子贪污涉农扶贫资金提供了可能。在此类职务犯罪案件中,触犯的罪名都相对比较集中,主要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职务侵占罪为主。

根据刑法规定,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最新出台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将原来规定的受贿罪的起点数额由5000元提高到30000元,但这并不意味着低于三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就一概不能作为犯罪处理。贪污数额在一万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 2

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以贪污罪论处。这些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扶贫、移民款物的特殊保护,意味着扶贫、移民等项目资金是高压线,是碰不得的。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权钱交易是普通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很多有权的干部或者是工作人员,怀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态,抱着侥幸心理来试探法律的威严,最终结果可想而知。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我们有些同志对于挪用公款可能有一些错误的认识,认为挪用公款先用着,到发现的时候再还了就没事儿了,有些人挪用公款赌博,有些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或他人生意,进行营利活动,这些实际上都是犯罪行为。

再者,该领域职务犯罪方式主要表现为虚报瞒报、暗箱操作。现目前,全国涉农惠农项目、资金拨付和落实的方式各不相同,许多新增惠农扶贫政策宣传不到位,导致农民了解涉农政策的渠道十分有限。一些别有用心的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农民不了解国家相关惠农补贴政策,通过故意隐瞒、暗箱操作、虚报冒领等方式侵吞国家财产。如我院去年办理的金山镇某村委会委员贪污国家粮油补贴案,就是通过往镇上报送虚假耕地面积,冒领国家粮食直补款项,十余年时间里共计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达19万余元。这虽算不上是一起大要案,但是该案却反映出涉农惠农资金在实际统计和发放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一 3

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铤而走险,不惜以极端的方式触犯国家法律,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同时,由于这类犯罪多发生在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薄弱的基层群众身边。导致该类犯罪行为隐蔽性高,通常从帐面上查不出一点问题,但只要我们深入基层实地调查,便可发现,基层组织人员尽管权利微小,但是处处都存在套取国家涉农扶贫领域钱款的可能性。因而,对该类人员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任重而道远。

另外,涉农、惠农和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涉案金额小,但危害巨大。全省各地查处惠农资金职务犯罪案例表明,相较于其他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涉农、惠农和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涉案金额都相对较小,一般金额都在几万元左右。但由于犯罪主体主要是基层组织人员,他们直接接触人民群众,有些人员甚至在群众中拥有良好的形象。他们的职务犯罪行为直接伤害的是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给社会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在一些地方,甚至发生了因为惠农资金被贪污节流而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不但降低了国家惠农政策的成效,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第二个方面,我简单讲一下涉农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频发的主要原因 首先是私欲膨胀、法治观念淡薄。在涉农惠农扶贫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在金钱的诱惑下,价值观发生了扭曲。同时,有一部分人还对经济违纪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分不清,并且抱有侥幸心理,错误地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被发现,抵制不住金钱的诱惑,从而走向犯罪的深渊。这类人,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较差,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清, 错误地认为利用职务之便“吃点、喝点、占点、捞点”都是正常的、不构成犯罪。甚至有些村干部认为国家发放的 4

这些粮食补贴不要白不要,于是就想尽办法、弄虚作假骗取粮食补贴款,为个人谋取好处。

通过对检察机关所立案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基层组织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对于村干部的权力制约非常薄弱,村干部的职务犯罪与监督机制不健全和管理漏洞具有一定的关系。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往往只抓任务不抓检查,而监管人员又往往未经过全面严格的学习和培训,自身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还有就是涉农资金管理体制不完善。涉农、惠农、扶贫领域参与的部门较多,管理不够规范,涉农资金的发放较为复杂,加上惠农、扶贫领域的项目管理涉及财政、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等诸多部门,管理上很容易出现职能交叉、彼此推诿的现象,导致真正的监管工作没有得到落实。

最后一方面,我讲一下自己对预防涉农、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的几点建议。

首先,深入推进涉农、扶贫资金项目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深入推进涉农、惠农和扶贫领域补贴资金的公开,充分发挥传统媒体、新兴媒体作用,抓好相关政策的宣传。一是要高度重视涉农惠农扶贫政策的宣传,不断拓展宣传渠道,对识字村民以发放惠农信息宣传册的方式普及政策信息,对那些年纪稍大,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以村集体广播、政策宣传车、视频图像等方式宣传普及,尽可能将惠农政策宣传覆盖到不同层次的人群中。二是要及时公示惠农、扶贫补贴事项,要求基层组织必须将涉农、惠农补贴和扶贫资金发放等重大事项,及时采取张贴告示、广播宣传等方式公布于众,提高相关资金发放和使用的透明度。三是要不断深化村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是农村基层组织最为有效的监督制约机 5

浅析涉农惠民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
篇三: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

浅析涉农惠民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

作者:贾丽红

来源:《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2012年第03期

随着对“三农”问题的日益重视,国家从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加大了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各种补贴逐年增加,农村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大量的扶贫、救济、救灾等涉农资金的拨付,使得与之相关的职务犯罪案件逐渐上升。这些案件的发生,不仅降低了干部在群众中的威信,更侵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因此,研究涉农惠民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从存在的问题及根源入手,深入剖析其原因、特点,对有效遏制和预防相关职务犯罪、保持农村和谐稳定、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稳步发展有十分必要的意义。

一、当前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1.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突出。随着国家对新农村建设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近几年很多村内先后实施了扶贫基础设施建设,如修路、农村电网改造、沼气工程建设等多个工程项目。这些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面广、资金投入多、监管难度大,极易发生职务犯罪。如2011年灵寿县院反贪污贿赂局查办并已宣判的4件案件中,有2件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2. 作为犯罪主体,村干部作案现象相对突出。涉农资金作为专款,有其特殊性,管理、使用者必须具备一定权限,因此村委会领导成为这类案件的作案主体。如灵寿县院2011年查办的某村委会主任马某伙同其他村干部,采取截留物料和资金的手段,共同贪污该村扶贫资金5万余元一案,在该案的实施过程中,马某起了决定性作用。

3. 共同犯罪现象突出。由于涉农资金使用途径和使用方式的特殊性,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多为共同犯罪,作案人员往往利用自身的职务之便,合伙作案,不但给集体财产造成损失,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如上述灵寿县院查办的某村委会主任马某伙同他人贪污扶贫资金一案中,共有6名罪犯参与。

4. 犯罪手段简单原始。涉农建设领域犯罪中,罪犯采取的作案手段主要是截留物料或资金、收入不入账或少入账、虚列支出、重复报账等,由于村级财务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加上监督不力,这类犯罪虽然易查处但不易暴露。

5. 社会危害性大,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扶贫、救灾、移民资金涉及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此类案件的发生不仅影响了新农村建设进程,而且极易激化农村各种社会矛盾,成为村民集体上访的导火索,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二、涉农案件发生的原因

1. 少数村干部政治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当前,村干部文化水平偏低,综合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加之基层工作十分繁杂辛苦,村干部的待遇又普遍偏低,使部分村干部产生了利用职权捞一把的补偿心理。从灵寿县院近几年查处的涉农领域犯罪案件中看,犯罪人员普遍存在这种意识。

2. 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农村基层组织普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财务制度不健全、有章不循、管理松懈、账目审查不到位等问题。而且很多村会计不具备专业的财务知识,更为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提供了空间。灵寿县院在调查中发现,很多村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账目都是由主要负责人一人说了算,财务账目不清、不全,甚至存在先签字后填数据的情况。

3. 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到位。一是在涉农工程建设中,各村没有专门的项目管理部门,大多由村委会组织施工,管理松散,随意性很大,导致村支书、村委会主任等村干部有相当大的话语权和决定权。二是新农村建设项目涵盖农村基础设施的方方面面,容易出现监督盲点。同时涉农资金数额较少,个别主管部门重视不够,放松监管。三是村务公开不到位。大多村的财务透明度不够,只公布数字,不公开具体事项,村民只知其表,不知其里,无法履行监督权利。

三、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防范对策

为了保障惠民政策更好地落实,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检察机关应该充分发挥在预防和惩治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掌握涉农资金的投放领域,抓住容易诱发犯罪的关键环节,通过有的放矢的查办案件增强震慑效果,确保惠民款项落到实处、用到实处。

1. 研究犯罪规律,加大打击力度。检察机关要认真研究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规律,找准犯罪易发环节,坚持有案必办,给群众一个明白的交待。应特别注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以及群众举报、易引起集体上访的案件,要认真对待,从严查处。同时,要增强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做到打击一个,预防一片,维护国家机关的声誉和法律在广大群众中的权威,给犯罪分子以震慑,给群众以信心,从而促进农村发展,保障农村稳定,为新农村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2. 完善农村权力监督制度,强化监督。一是积极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细化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和财务管理的内容,并真正地公布于众,赋予群众知情权,便于群众监督;同时采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二是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对财务的规范化、程序化管理。有关主管部门要引起重视,委派素质较高、业务过硬的会计人员定期对涉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加强警示教育,强化法制建设。农村干部是新农村建设的直接指挥者和组织者,他们的法律水平和思想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和影响到党的各种涉农政策的实施和落实,为了从根本上预

关于预防扶贫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分析报告
篇四: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

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

关于某某县扶贫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分析报告

为了改善贫困地区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各级政府每年都拨出专项资金用于我县贫困乡镇的基础设施建设。但扶贫资金不能全部用于扶贫项目上,专款不专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扶贫领导干部和职工面临巨大的诱惑和考验,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少数人员违纪违法,有些甚至触犯刑律,构成职务犯罪。如何预防和减少扶贫干部职工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成为我县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他监督机关必须认真思考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县扶贫办违纪违法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2002年以来,我县纪委立案查处县扶贫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10件中,涉及正科级干部7人,副科级干部3人,曾先后四任扶贫办主任参与其中,涉案金额达40万多元,从这些案件分析看,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违纪手段多

用虚报、造假、冒领、截留、收取回扣等手段骗取和贪污扶贫资金。

(1)收受回扣,贪占扶贫资金。县扶贫领导干部在为群众办实事好事的过程中收受回扣,贪占扶贫资金,收受回扣有几个方面:一是在划拨扶贫款到乡镇时,利用职务便利,吃、拿、卡、要。如2005年时任县扶贫办主任侯某从下拨某某镇蒙村屯修路款3万元,要求分管副镇长从此扶贫款中提取5000元给他,并占为己有,同年还委派本单位覃某某从某某民政办领取12000元扶贫款存入“小金库”。二是在县扶贫办采购扶贫项目建设物资材料中,收受回扣。如2002年查处的县扶贫办覃某某受贿案件中,县扶贫办从某水电供应站购买扶贫路建设所需材料收受回扣9000元,并私分。三是在扶贫项目工程建设中,收受承建设单 1

位给的感谢费、管理费等各种名义的回扣。如1997年至1998年,县扶贫办覃某某收受承建古砦乡某两个村屯输电线路工程的水管所送的感谢费4000元,并私分。2010年县扶贫办按合同标的3%收取所谓的项目验收管理费17万多元放入“小金库”。

(2)虚列开支,套取扶贫资金。上级扶贫办要回扣,少数乡镇领导就在扶贫项目建设方面做手脚,采取虚开发票、加大工程量、报假账等手段,侵吞扶贫资金。2002年某某乡分管扶贫的副乡长李某某、党委委员覃某某就是采取此法套取扶贫款64696.28元进行贪污和行贿。

(3)顶风违纪、私设“小金库”。县扶贫办把用各种手段取得的扶贫款存入个人银行账户,不入单位财务账,私设“小金库”,挥霍浪费。2001年和2002年时任两名县扶贫办主任先后将本单位“小金库”的扶贫款等资金分别以各种补助的名义发给干部职工。2010年县扶贫办私设“小金库”17万多元,分别用于单位各支出,大部分无法说明支出去向。

(二)结伙作案多

2002年以来,县扶贫办发生的案件多数是窝案,有的不仅涉及县扶贫办的主任、副主任、工作人员和财务人员,还牵涉到乡镇扶贫办的工作人员和分管的领导,负面影响非常恶劣。2002年县扶贫办受贿案件中,参与人员就有主任1名和工作人员2名,副乡长1名、党委委员1员;2005年受贿案中,有主任1名、财务人员1名;2010年私设“小金库”案中,有先后主任2名、副主任2名。

(三)涉案领域及环节多

从扶贫办发案的领域及环节来看,主要在这几方面:一是扶贫项目工程建设方面,包括议(招)标、资金划拨、工程结算、物质采购、资金使用等环节,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一些领 2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

导干部易利用自己手中职权便利,弄虚作假,造成贪污行为的发生或为他人谋利,发生受贿行为;二是承建扶贫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方面,承建单位或个人会以各种名义送钱、送物给扶贫领导干部,容易发生收取回扣和好处费受贿行为;三是乡镇分管扶贫的领导和一般干部方面,在争取得项目,上级资金划拨后,截留扶贫资金或通过加大工程结算套取扶贫资金,以此感谢上级领导的支持和帮助,易发生行贿或贪污行为;四是财务管理方面,主要存在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私分公款现象,有个别甚至上下勾结,骗取工程项目资金,用于发放补助、补贴、奖金、送红包和接待费用支出。

二、扶贫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主要原因

从发生的案件分析反思,扶贫领域之所以成为经济违纪违法多发部门,有主客观方面的原因。

(一)有的扶贫领导干部平时不注重学习,法纪观念淡薄,以致经不住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和诱惑,从面走向违纪违法的道路,有的片面认为只要业务工作搞上去了,其它的问题都是次要的,有的片面追求小团体利益或单位利益而不惜牺牲国家利益,思想仍停留在只要钱不装进自己口袋就行了的陈旧观念。

(二)办公经费与工作要求不相适应。我县的扶贫办有8名干部职工,只有一部车子,负责每年全县的十多个扶贫项目建设,而实施项目的地方比较偏远,对项目质量的验收检查,都要到实地勘察,汽油费、餐费、验收费等支出比较大,我县每年的扶贫资金大约有400万元,按照规定县里应按上年度扶贫资金总额的3%至5%给予县扶贫办项目管理费12万元至20万元,但每年县财政拨的项目管理费只有5万元,公务业务费已捉襟见肘。由于经费不足,扶贫工作开展受影响,难以履行扶贫项目监管职责,只能以办公费不足为理由想方设法搞“创收”,私设“小金库”, 3

客观上形成了违纪违法。同时,扶贫办干部职工工作量大,福利待遇比较低,有政策兑现的奖励,没办法兑现,少数干部职工心理不平衡,便不顾党纪国法和群众利益,为了金钱不惜滥用职权铤而走险。

(三)制度不健全,监管乏力。从案件性质看,案件都与扶贫资金监管有关联。近年来国家对扶贫投入大量的资金,由于工作制度和监管制度的缺失,给违纪违法操作提供了机会,一些基层乡镇扶贫办经手大量的涉农扶贫资金及物资的使用和审批,上级监督缺位,内部监督乏力,特别是政务公开又失范,地方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基层政府疏于管理,上级扶贫、财政、审计等部门又不能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导致权力缺乏制约与监督,极易产生腐败。

三、预防扶贫领域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对策和建议

预防和减少扶贫领域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切实抓好扶贫资金的监管和廉洁自律工作,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及监督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加大力度,齐抓共管,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

(一)构建党政齐抓共管的工作大格局

预防领域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是源头治理工作的一项复杂工程,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支持参与的统一格局。扶贫、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督管理责任,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加强思想道德素质建设,构筑思想防线

扶贫部门要将干部队伍的教育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开展多种多样的学习主题活动,经常组织学习职业道德、业务素质、遵纪守法等方面的内容,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增强他们 4

的法律意识,为他们打牢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防线。同时,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掌握思想动态,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三)加强监管力度,确保扶贫资金专款专用

为了保证扶贫资金的安全,把扶贫项目做成“优质、高效、廉洁”工程,对重点领域和环节要强化监督预防,用制度管人管事、管项目管资金。针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物质采购、资金使用等四个方面,建立情况通报、联席会议、法制宣传、实地检查、同步跟踪等制度,形成有效的防范措施。推行扶贫项目建设工作责任制,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防范体系,把县、乡、镇、村纳入防范体系中,强化管理和监督,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苗头,及时制止,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举报线索要快查、快办、快结,并将情况及时反馈举报人。同时,上级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的对下级部门进行抽查,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将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群众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行阳光操作。

(四)保障工作经费,正本清源

从工作实际出发,加大扶贫工作财政资金预算,保障工作经费,增加对扶贫领域的投入,改善办公条件和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认真落实扶贫干部的政治待遇和激励机制,激发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减少因 “找米下锅”而引发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5


检察院预防扶贫领域

本文来源:http://www.yin56.com/zongjie/90545/

    热门推荐
    • 2024年纪检组工作总结汇报精选三篇

      就业的含义是指在法定年龄内的劳动者所从事的为获取报酬进行的务工劳动。就业界定:一是就业条件,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二是工资条件,指获得一定的工资;三是时间条件,即每周工作时间的长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24年纪检组工作总结汇报精选三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 幼儿园工会工作总结范文(通用5篇)

      疫情,汉语词语,指疫病的发生和发展情况。较大范围内出现的较大型疫情有重症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甲型H1N1流感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ronaVirusDisease2019,COVID-19)等。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幼儿园工会工作总结范文(通用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 2024年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总结汇编4篇

      党员,即政党的成员,是赞同某党的纲领和政策、遵守党章、自愿加入该党的成员。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24年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总结汇编4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 躺平式干部工作总结(通用5篇)

      工作总结(JobSummary WorkSummary),以年终总结、半年总结和季度总结最为常见和多用。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躺平式干部工作总结(通用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 民建2023年工作总结及2024年工作思路范文汇总四篇

      市场监督是指社会主义国家依靠经济组织、行政组织和司法组织,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在市场上的商品质量、价格、合同等方面进行的监督。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民建2023年工作总结及2024年工作思路范文汇总四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 2024年党支部纪检工作总结(锦集5篇)

      工作总结是以年终总结、半年总结和季度总结最为常见和多用。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24年党支部纪检工作总结(锦集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 民建支部2023年工作总结(通用5篇)

      工作总结(JobSummary WorkSummary),以年终总结、半年总结和季度总结最为常见和多用。就其内容而言,工作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总研究,并分析成绩的不足,从而得出引以为戒的经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建支部2023年工作总结(通用5篇)

    • 2024年帮扶工作总结【5篇】

      扶贫工作要按照上级的安排部署,结合自身实际,中国文库-教育资源网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24年帮扶工作总结【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