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1988,7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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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38号文
篇一:国发1988,77号文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国发[20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位,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 比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做出如下决定:
一、 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蕴藏的风险 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公平、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其中,证券和期货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目前,一些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这些问题如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设置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早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
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各类交易市场所要家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判断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 建立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
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一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升级人民政府清理整顿违法证券期货交易工作,堵道建立对各类交易场所和交易产品的规范管理制度,完成国务院交为的其他事项。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证监会。
联席会议不代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其他交易场所均由升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并切实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及相关部门和升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沟通境况,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现在工作。
三、 健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程序
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原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
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意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过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思。未经上述规定批准成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四、 稳妥推进清理整顿工作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决定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各区类交易场所,进行一次性集中清理整顿。其中重点是坚决纠正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扩大业务范围,严禁新增交易品种,严禁新增投资者,并限期取消或结束交易活动;未经批准在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
样的交易场所,应限期清理规范。清理整顿期间,不得设立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于2011年12月底前报国务院备案。
联席会议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推动清理整顿工作有效、有序开展。商务部要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下,负责对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抓紧制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确保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有序回归期货市场。联席会议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加强沟通、相互配合、相互扶持,尽职尽责做好工作。金融机构不得为违法证券期货市场活动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及时开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后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2011年11月14日印发
7.第七届国务院机构(1988.3—1993.3)
篇二:国发1988,77号文
第七届国务院机构(1988.3—1993.3)
(1988 8.13)《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88)54号】
1、国务院办公厅和部委(42个):
国务院办公厅,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部,
地质矿产部,
建设部,
能源部,
机械电子工业部,
航空航天工业部,
冶金工业部,
化学工业部,
轻工业部,
纺织工业部,
铁道部,
交通部,
邮电部,
水利部,国发1988,77号文。
农业部,
林业部,
商业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
物资部,
文化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
卫生部,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2、国务院直属机构(19个):
国家统计局,
国家物价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发1988,77号文。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
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版权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海关总署,
国家旅游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海洋局,
国家气象局,
国家地震局,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国家档案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3、国务院办事机构(5个):
国务院法制局,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办公室,
国务院特区办公室;
4、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15个):
(1)直属局级的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7个):
国家外国专家局(由国务院办公厅归口管理),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
中国专利局(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国发1988,77号文。
国家税务局(由财政部归口管理),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由财政部归口管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由轻工业部归口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卫生部归口管理);
(2)司局级的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8个):
国家核安全局(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
国家保密局(由国家安全部归口管理),
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由地质矿产部归口管理),
国家测绘局(由建设部归口管理),
国家黄金管理局(由冶金工业部归口管理),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归口管理),
国家文物局(由文化部归口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由中国人民银行归口管理),
5、国务院事业单位(5个):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国务院经济技术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
变化设置:
第二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1988年4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
1,撤销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组建新的国家计划委员会。
2,撤销劳动人事部,分组建劳动部、人事部。
3,撤销国家物资局,组建物资部。
4,撤销煤炭工业部、石油工业部、核工业部、水利电力部,
组建水利部;组建能源部;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保留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全归能源部管。
5,撤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组建建设部。
6,撤销电子工业部、机械工业委员会,组建机械电子工业部。
7,撤销航空工业部、航天工业部,组建航空航天工业部。
8,将新华通讯社由行政机构转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9,将农牧渔业部更名为农业部。
10,保留: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外交部、国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地质矿产部、交通部、铁道部、邮电部、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林业部、商业部、文化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卫生部、广播电影电视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1991年12月(精简)国务院下设69机构:
1、41个部委机构: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部,
地质矿产部,
建设部,
能源部,
机械电子工业部,
航空航天工业部,
冶金工业部,
化学工业部,
轻工业部,
纺织工业部,
铁道部,
交通部,
邮电部,
水利部,
农业部,
林业部,
商业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
物资部,
文化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
卫生部,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2、19个直属机构:
国家统计局,
国家物价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
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海关总署,
国家旅游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海洋局,
国家气象局,
国家地震局,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国家档案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3、8个办事机构: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1991年设立,1992年改为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局,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办公室,
国务院特区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4、国务院办公厅
另外,国务院序列外机构20个:
1、16个由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
其中:
直属局级(副部级)机构有: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中国专利局,
国家税务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正局级机构有:
国家粮食储备局,
国家核安全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
国家测绘局,
国家黄金管理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文物局;
2、4个事业单位: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国发2015 25号文
篇三:国发1988,77号文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发〔201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就《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中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五、《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国务院
(此件公开发布) 2015年5月10日
省政府77号文
篇四:国发1988,77号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
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鲁政发〔2010〕7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下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保障企业安全发展。
2.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
纺织、商贸市场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3.工作目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遏制较大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严格企业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制度。坚持预防为主,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5.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要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坚持不安全不生产。要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
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6.严格执行“打非治违”制度。要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严厉打击,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对非法违法行为必须做到“五个一律”: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地方政府要一律予以关闭;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7.严格执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要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治理,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8.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
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9.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加强企业安全培训师资建设,确保全员培训质量。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10.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企业在制定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依据不同地区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通过调整缴费比例,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11.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将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12.严格执行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严格执行海上船舶“逢七不开”、矿山企业“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和“矿山调度室10项授权和3分钟通知到井下”的规定。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
长和调度人员有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13.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14.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
15.严格执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烟花爆竹机械化生产系统要在2年之内完成。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逾期未安装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的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要在2年内完成。
16.严格执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把安全准入关。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
国发 1988 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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