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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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有哪些
篇一:民事权利有哪些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简单的说就是权利主体对实施还是不实施一定行为的选择权。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民事权利的相关法律知识。

  民事权利的种类

  (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

  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民事权利的种类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莫过于债权。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

  这是以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所以,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可参见《担保法》第52、73、88条)。权利人不能在转让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保留从权利,也不能在抛弃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享有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

  原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救济权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的权利。救济权是基于原权利而派生出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利。

  (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P12

  1.支配权―――是典型的绝对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所谓的侵权,就是指侵犯支配权

  其特点是:

  (1)客体是特定的;

  (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3)义务主体是不侍定的;

  (4)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

  (5)具有排他效力。

  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2.请求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其特点是:

  (1)具有相对性;

  (2)具有非公示性;

  (3)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

  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而且,债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时,债权虽然减损了其强制力量,但仍然存在。债务人仍为履行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而主张返还(《民法通则》第138条、《民通意见》第173条)。请求权既然可以是某权利的内容,说明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

  请求权在民法上的意义还在于,它确立了诉讼时效制度的范围,从而使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一般认为,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是请求权(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和继承法上的请求权)

  3.抗辩权

  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可以说.,请求权是矛,抗辩权是盾,抗辩权的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1)抗辩权的特征:

  ① 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

  ② 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

  ③ 抗辩权为私权,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来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放弃;法官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抗辩权是否存在。

  ④ 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该期限要么由法律规定,要么推定为合理期限,但抗辩权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使期间,因为抗辩权是依附于请求权而发生的,如果对方请求权合法成立,则抗辩权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对方的请求权不合法,则抗辩权也无必要行使。

  (2)根据不同的标准,抗辩权可以分为不同类别:

  ①实体法上的抗辩权与程序法上的抗辩权:

  ②永久性抗辩权与延期性抗辩权:

  注意: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而非否认对方的权利。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存在且提出请求为前提。在未提出请求权的情况下,抗辩权无从行使。故而,在权利已消灭的情况下,不适用抗辩权。如甲欠乙1万元,一年后甲已偿还,后乙又要求甲再给付1万元,甲予以拒绝,否认自已欠乙1万元的债务。这在性质上可称否认权,不属于抗辩权。

  4.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才能产生效力,否则虽然权利人享有权利,但法律关系不会发生任何变动。形成权的行使不以相对人的同意为要件,故对相对人的影响甚大,只有及时行使才能使法律关系尽快明确,为此需要在法律上规定除斥期间。依此期间,权利人逾期不行使将导致权利的消灭。如果法律规定了该期间,即是形成权的存续期间;没有规定的,依当人的约定期间;无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间内行使,否则权利即告消灭(《合同法》第95条)。

  形成权的行使还要遵循两条规则:一是不得附任何条件或期限(见《合同法》第99条第2款),二是一经行使不得撤销。因为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一旦到达对方即生效,故无所谓撤销。但在到达对方之前,意思表示尚未生效,故自然可以撤回。

  (1)形成权具有下述特点:

  ① 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② 单方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消);

  ③ 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

  ④ 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⑤ 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合同法》第95条)。

  (2)形成权的分类:

  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形成诉权;可变更可撤消的合同、合同保全中的撤消之诉、可撤消的婚姻)与非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单纯形成权;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的撤消权、赠与人的任意撤消权和法定撤消权、违约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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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权利的本质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据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实施一定行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的法律 资格。民事权利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或是不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法律予以保护。

  民事权利是公民在社会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与公民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项权利。从权利的具体内容来分,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为客体、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并不体现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有些民事权利既有财产权性质,又有人身权性质,如 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实施一定的行为。权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两种。事实方式,是指权利人通过事实行为行使权利;法律方式是指权利人通过 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权利。

  权利行使应遵循以下两项主要原则:

  第一,自由行使原则。权利行使是权利人的自由,自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正当行使和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人应依权利的目的正当行使权利,遵循 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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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特殊的诉讼时效需要注意
篇二:民事权利有哪些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知识。

  有哪些特殊的诉讼时效需要注意?

  一、下列几种情形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二、涉外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为四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三、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就因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进行了特别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另外还有一个时效和一个保护期值得注意:

  一、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请求权最长保护期为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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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间起算

  诉讼时效的特征:

  (1) 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 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

  (3) 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4)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

  (5) 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首先,《民法通则》将起诉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请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消等。其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请求的,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再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从何时起中断时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第14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第十五条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其中断。第19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中止的条件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在最后六个月之前(诉讼时效期间)但持续到最后六个月时尚未消失,则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我国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仍然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至届满为止。

  4.中止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之前,但持续到最后六个月时仍然存在,则应在最后六个月(注意:这种情况下不能在中止事由发生时,就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

  延长的对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均可适用延长。

  延长的条件: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2、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确有正当理由。3、是否延长由法院决定。4、决定延长的期间必须适当。

  这里的正当理由是指的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通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 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侵犯人身权刑事赔偿有哪些申请条件
篇三:民事权利有哪些

  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是一种绝对权。你对人身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人身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侵犯人身权刑事赔偿的申请条件

  实质要件: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公民申请刑事赔偿应当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赔偿请求人是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之后才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法院赔偿委员会一般也要求赔偿请求人提交司法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者无罪判决书,才受理赔偿申请。


侵犯人身权刑事赔偿有哪些申请条件

  形式要件:对赔偿请求人而言,则要依据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文书,提出赔偿申请才能获得受理。

  《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对“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明确,将6种特殊情形认定为刑事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1、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2、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4、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30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5、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30日,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6、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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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一、人身权是一种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的民事权利

  通常情况下,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让与他人,即不得买卖﹑转移﹑赠与或继承。

  二、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因此人身权不能用金钱去衡量,只能用一定的观念对其作出评价。但这并不意味着人身权与财产没有任何关系。事实上,人身权与财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它往往是财产关系发生的依据并为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

  三、人身权是一种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妨害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民事主体在自己的人身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可依法自行保护或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人身权是一种支配权,其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自主行使该权利,而无须他人的协助。如自然人对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可直接进行支配,并且在支配这些权利时不需要特定的义务人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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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篇四:民事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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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核心内容: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感谢您的关注。

【民事权利的类型】

一、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

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民事责任,体现的是公力救济。

二、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

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是民事主体的自我保护。自力救济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法律设有专门规定。对自助行为未加规定,一般认为是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对他人的自由和财产加以控制的行为。

【相关案例解析】

在西安飞机场大厅,李姓男子抱着张姓男子的腿,阻止张某登机。原来,张某到西安出差,从李某处借款10万元,答应离开西安时本利还清,但张某不告而别。李某得知张某要溜,即赶到机场,采取了“抱腿措施”。

【解析】

李某的行为是自助行为。处理此类问题,可以参照适用《民法通则》第128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相关知识】

能援用公力救济保护民事权利的,则排除适用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包括自卫行为(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和自助行为(如公交售票员扣留逃票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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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自助行为须符合的条件:

①为保护合法权益;

②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 ③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

④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⑤事后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民事权利(已完成)
篇五:民事权利有哪些

(一)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必须掌握分值1分〗

1【2004-3-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2008-3-51】2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Q2008-3-1】3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抵销权属抗辩权 B.权利的行使不都是事实行为

C.支配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D.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

4【1997-2-2】诉讼时效作为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它一般只运用于: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1、支配权与请求权

(1) 支配权包括: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2) 请求权包括:赔偿损失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

(3) 比较:

要点1:债权请求权相容性的典型表现 ——一物二卖

要点

2: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区分——

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给付请求权

关键1:请求的标的上,有无请求权人“物权”的存在

关键2: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

2、抗辩权

抗辩权的种类

(1)一时(暂时、延时)性抗辩权

1 D。《合同法》第99条规定的法定抵销权为典型的形成权,A正确。知识产权、物权、人身权为典型的支配权,B正确。债权请求权原则上具有平等性,不具有排他性。作为例外,经过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债权请求权、不动产租赁权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但不影响“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这一判断的正确性,C正确。与支配权相对应的义务为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负有的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支配权具有对应的义务。“没有对应义务的权利是形成权”!D错误。

2 ABCD。A选项:乙对甲享有的权利为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A正确。B选项:丁对丙的土地享有眺望地役权,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属于支配权,B正确。C选项: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为典型的抗辩权,C正确。D选项:债权人撤销权虽非形成权,但《合同法》第75条规定,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该一年的期限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D正确。

关于D选项还需要补充一点。有人根据这一选项断言:债权人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因为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而受除斥期间限制的权利都是形成权。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只能说,一般来说,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但是,有时候,适用除斥期间的权利为请求权而不是形成权。例如: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但适用的对象为保证债权。再例如:《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回复请求权适用一年的除斥期间,但是占有回复请求权不是形成权,而是请求权。

3 “EQ”指2008年四川地震灾区民法考题,下同。本题答案为B。法定抵销权属于典型的形成权,A错误。权利的行使有事实行为,如穿自己的衣服,开自己的汽车,权利的行使也有法律行为,如订立买卖合同出卖自己的房屋,B正确。作为支配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物权的客体是物和权利(权利质权的客体即为权利),C错误。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一般是因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侵权之债中请求权一般也是因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但合同之债中的请求权一般都不是因为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的,D错误。

4 B。其实,仅部分请求权为诉讼时效的客体,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永久性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

5【2009-3-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

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

抗辩权的特点

(1)对象请求权

(2)对抗而非否定对方的请求权

3、形成权【必须掌握】

(1)概念——依单方意思表示变动双方法律关系的权利

6【2000-2-51】在行为人行使的权利中,下列哪些属于形成权?

A.对越权代理的追认权

B.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的催告权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权利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行使的解除权

【2003-3-34】7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债权法上的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选择权、解除权、抵销权

形成权的

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典物的回赎权

类型: 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婚姻撤销权

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

(2)种类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

选择权

5 C。甲被乙家的狗咬伤,甲、乙之间形成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属于财产法律关系,不属于人身法律关系,A错误。绝对权指可以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乙主张,具有相对性,属于相对权,不是绝对权,B错误。支配权、抗辩权依照其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债权适用诉讼时效。除《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以外,大多数债权适用诉讼时效,C正确。乙拒绝赔偿的表示属于否认甲的请求权存在,而不是阻碍甲行使请求权,属于民法上的“抗辩”(又称“否认权”),而不是行使“抗辩权”的行为,D错误。

6 ACD。债权人对债务人催告的行为,并不能使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动,因此,催告权不具有依据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发生权利变动的功能和作用,不属于形成权,B错误。

7 ACD。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属于有效的合同,监护人的追认行为并无法律意义,因而不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B错误。受遗赠人于知道受遗赠之日起两个月内未作出受赠的意思表示,将引起丧失受遗赠权的法律效果,属于以默示的方式行使形成权,C正确。

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民事权利有哪些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赠与的法定撤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

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004-3-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民事权利有哪些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有权的抛弃和继承权的放弃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005-3-58】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形成权只能通过明示方式行使 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

C.债权人撤销权属形成权 D.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3)行使

“产生”——“行使”——“形成权的后果”

行使方式:法律有要求——诉讼、仲裁;无要求——单方通知

行使期间——除斥期间——不变期间,有法律规定,按规定;无法律规定,按合理期间

注意点一: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形成权的除斥期间:

(1)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自催告之日起1个月

(2)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自知晓之日起1年

(3)合同解除中的解除权:无约定的,自催告之日起合理期限

(4)提存中的领取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

(5)典权中的回赎权:无约定的,20年

(6)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自登记之日起1年;限制自由的自恢复之日起1年


民法上的民事权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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