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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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交通安全事故案例
篇一:交通事故的事例

  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数量的迅猛增长,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也越来越频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交通安全事故案例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2016交通安全事故案例一

  27日晚8点左右,316国道孝感段发生车祸,一辆载有化学物品的槽罐车与一辆轿车迎面相撞,造成轿车内人员3死3伤。

  当晚9点,武汉晚报记者闻讯赶到事发现场,发现事发路段路面散落着大量汽车零碎部件,一辆槽罐车与一辆小轿车呈迎面相撞状态,消防官兵已经展开救援。小轿车挂武汉牌照,其车头已经面目全非,发动机的位置完全插入槽罐车头底部。槽罐车挂着安徽牌照。经询问得知,严重变形的小轿车内,有6人被困,其中包括1名7岁男童。

  参与救援的消防官兵介绍,经过询问槽罐车车主得知,槽罐车内装有33吨液体化学物质二甲苯,一旦泄漏引燃,后果不堪设想。消防官兵疏散围观群众,协助交警做好警戒工作,同时架设好水枪防止意外发生。

  经过勘察和检测,在确认没有出现二甲苯泄漏后,消防官兵随即使用扩张器、无齿锯、撬杠等工具撬开小轿车车体,先后将车内6名人员救出。遗憾的是,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轿车上7岁男童和驾驶员已无生命迹象。

  昨天,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轿车上6名人员中,有3人死亡,3名伤者正在医院救治,伤情比较稳定。

  目前,槽罐车司机已被警方控制,事故具体原因有待进一步调查。

  2016交通安全事故案例二

  27日中午11时多,京港澳高速(G4)长潭段北往南方向K1530公里处,发生多车追尾起火事故。湘潭市119指挥中心12时接到报警后,迅速调集3个消防中队7台消防车赶赴现场处置,随后消防救援全勤指挥车也到达现场指挥救援。

  消防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行车道上一台车牌为桂B43290的满装有双氧水的槽罐车被一台满装瓷片的车牌为豫RM529挂的货车追尾,后方再被一台车牌为湘M1708挂的小车运输车卡车追尾,造成猛烈燃烧,引燃了后方两台追尾货车和旁边超车道的两台小车,现场5台车辆浓烟四起。

  消防人员迅速从四面铺设水枪,同时架设5支水枪灭火,同时配合现场高速交警拉开警戒带,疏导围观群众。经过20分钟的扑救,明火基本被扑灭。随后,消防部门继续架设水枪对槽罐车罐体进行冷却降温,防止爆炸事故发生。截止14时30分,事故现场还在处置,现场已造成一人死亡。

  据现场司机介绍,事发前,京港澳高速北往南方向由于大雾正在缓慢堵车,车牌为桂B43290满装有双氧水的槽罐车行驶到K1530公里处突然被后方车辆追尾,导致双氧水发生泄露起火,10分钟之内引燃周边共计5台车,所幸两台小车内的司乘人员和双氧水槽罐车的2名驾驶员、湘M1708挂的小车运输车卡车内的驾驶员全部逃出起火现场,没有人员受伤。只有货车豫RM529挂的另一名驾驶员逃离现场。

  目前,事故导致京港澳高速双向堵车2个小时,截止14时40分,高速交警采取分流措施,北往南方向车辆掉头疏散行驶,缓慢放行。事故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2016交通安全事故案例三

  记者3日从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宣传部门获悉,2日19:30许,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师宗县五龙乡境内以河线K19+150M处时,因下坡左转弯过程中操作不当发生侧翻,压在对向驶来的一辆小型轿车上,造成小型轿车内7人死亡(包括2名两岁以下婴幼儿)。

  目前,现场救援已经结束,事故调查及善后等有关工作正在开展。

  事故发生后,云南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曲靖市委、市政府要妥善处理遇难者善后事宜,相关部门及各州市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排查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16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
篇二:交通事故的事例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2016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一

  [事故经过]

  2006年2月18日15时,××单位驾驶员刘某某驾驶北京BJ213吉普车,在××电站执行完任务返回××市,与迎面驶来的当地一辆正三轮摩托车相撞,导致乘座三轮摩托车的10岁男孩当场死亡,摩托车驾驶员谢某某两腿骨折,正三轮摩托车严重损坏,北京BJ213吉普车前部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发生。

  [事故原因分析]

  该事故发生后,虽做到了及时报案,及时抢救伤者,使事故发生得到了及时处理,但损失依然惨重。导致这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观上讲,人为因素应是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直接原因:

  (1)三轮车驾驶员谢某某无证违章驾车,三轮车无牌行驶,而且逆向占线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驾驶员刘某某虽然行驶路线正确,证照齐全,但行驶中思想不集中,观察判断有误,车速偏快(特定环境中的车速偏快),遇到紧急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力,应负有一定责任。

  2、间接原因:

  (1)事故发生当日为雨雪天气,路面新积雪未化,路面比较滑。

  (2)发生事故路段两边村庄较多,且多处村道与公路相接,行车标志不全不明显,对行车人来讲容易造成判断上的失误。

  (3)农村农用车管理上还缺乏规范,违章驾驶现象较为普遍,交通安全相对较弱。

  (4)道路交通管理,尤其是农村交通安全还没有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管理。离交通安全管理要求有相当的差距。

  3、主要原因:

  三轮车驾驶员谢某某无证违章驾车,三轮车无牌行驶,而且逆向占线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016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二

  【事故经过】

  3月9日,天气晴朗,我厂露天煤场上,运煤车辆你来我往,尘土飞扬,夹杂着引擎的轰鸣声,震撼人心。在这恶劣的环境中,为了有序进煤,煤调管理人员蒋XX(死者)正悉心指挥车辆卸煤。

  11时10分,柏果镇土城村驾驶员徐XX,驾驶着牌照为贵B/30428、解放141型4.5kg、电煤运输乙组189号自卸货车,超载向我厂露天煤场运煤。当行至中煤场时,不听从管理人员蒋XX的指挥,并加速向蒋站的煤场上倒去,蒋XX被撞倒,该车后轮将蒋从脚到头全身压过,致蒋XX碾压当场死亡。

  【事故原因】

  1.驾驶员违反我厂进煤管理规定,不服从统一调度指挥,擅自高速倒车,严重违反交通安全规则,未查明车辆周围的情况下倒车,既未鸣号,也未发出任何倒车信息,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对运煤驾驶员缺乏有效约束、规范教育,也是埋下的事故隐患。

  3.现场指挥不规范,无有效指挥措施及适当设施和工具;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差,也是造成事故的一定原因。

  【防范措施】

  1.制定强有力的约束办法,使运煤司机进入我厂煤场自觉遵守我方的各项管理规定及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

  2.制定有效的指挥措施,在现场建筑一些固定的指挥平台,使卸煤车辆按我方规范的指挥信息卸煤。

  3.强化安全意识教育,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2016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三

  [事故经过]

  10月16日,万家寨施工局机械大队职工马某某驾驶推土机承担基坑围堰纵向面段堰头推碴任务。约22时15分,马某某完成任务后将推土机挂倒档后退至距堰头20.9m处停放,停车后没有熄火,手刹制动器没拉,档位未挂至空档位置,便离开操作室下车检查车辆,在检查过程中,推土机自行倒退,从马某某身上轧过,致使本人当场死亡。

  [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推土机自行倒退。马某某停车后既没有熄火,又没有拉手刹制动器,而且档位没有挂至空档位置,违章下车检查车况。

  2、间接原因:单位管理不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力,安全教育不够,致使职工安全意识差,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严,违章蛮干。

  3、主要原因: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

  [预防措施]

  1、加强管理,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素质,牢固树立“三不伤害”的思想。严格执行《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规程》,努力减少习惯性违章作业。

  2、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

2016年最新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篇三:交通事故的事例

  2016年有哪些重要的交通安全事故需要我们牢记在心的?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6则最新的交通安全事故案例,一起来看看具体的情况分析吧。

  2016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一

  一、事故简要案情

  07月31日07时25分,驾驶人罗某驾驶粤T/192**号大型客车(经检验车辆制动性能不合格)载客从坦洲往中山市城区方向行驶,途经Y003线2KM+100M路段处,遇右前方驾驶人冯某驾驶自行车从右往左横过机动车道,大客车避让不及与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冯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冯某驾驶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按规定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罗某驾驶制动不良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冯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相关法条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016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二

  一、事故经过:

  1月8日7:36分左右,在福建食堂西侧主干道上,泡花碱厂员工厉业忠在去往碱厂上班的路上,被外来物流车辆车牌号为鲁D26276的送煤车在左拐弯的时侯碰倒,并被车辆前轮轧断右腿。

2016交通事故事例  事发后,保卫部值班班长朱玉鹏在第一时间汇报保卫部主管孙昂,孙昂随即带领保安到现场进行现场警戒和车辆管制,在7:40分拨打120,逐级向潘经理、林总汇报。总经办张宁在去食堂的途中,听到事故发生后分别向刘总、BOB汇报,刘总于7:46分左右到达现场。安环部付景海在接到现场目击者炼一车间员工张光慈通知后,随即向崔总汇报,崔总于7:38分左右到达现场,7点54分急救车到厂将伤员往医院。

  二、事故调查:

  1、询问与厉业忠一同上班的在场目击人员王淑玲和王广文。据王淑玲供述,当时王淑玲、王广文和厉业忠三人往泡花碱方向南行走到交叉路口处时,从西边过来一辆货车,因车速很快,王淑玲和王广文急忙往东西两边躲闪,所幸两人躲过车辆只被车灯挂到了衣服,并让司机马上停车,告诉司机轧到人了。

  2、肇事司机所属滕州汉源商贸有限公司,事发时已将煤卸掉,空车行驶。驾驶员进厂时各类证件驾驶证、行驶证齐全。据车主程明所述,司机已经一整夜未睡觉,属于疲劳驾驶。

  3、在事发前,约7:36分,保卫部王德光在西地磅发现此车行驶速度过快,目测车速不低于40公里/小时,要求司机减速停车,但司机没有理睬保安的警告,依然原速往东行驶,王德光随即通知东大门保安朱玉鹏将此车辆拦截。

  三、事故原因:

  1、外来司机不遵守公司交通管理规定,在厂区交通干道上超速行驶,不听从保卫人员警告,在车辆拐弯时车速过快,为事故主要原因。

  2、司机疲劳驾驶,无视公司对外交通管制规定和执法人员警告,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无拘无束野蛮驾驶。

  3、员工对公司内部交通状况过于乐观,交通风险分析意识薄弱。

  4、对外来司机的超速行为无有效的监管机制,处罚机制不够完善和健全,处罚终端不能由服务商落实到司机个人,从而惯养出外来司机有章不循,有恃无恐的行车态度。

  四、防范措施:

  1、公司全员交通警示教育,要求强化交通安全意识,在行车、走路时注意避让车辆。此事故案例已要求在24小时内教育到全体员工,由安环部负责跟踪落实教育情况。

  2、所有路段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牌和凸面镜,(已报计划)在所有易发事故的交通岔路口设置“转弯限速5公里”的警示牌,并由专人进行负责岔路口的车速抽查。此项由保卫部落实。

  3、合理规划公司交通主干道,在现有的条件下试行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在所有交通道路口绘制斑马线。此项由保卫部于本月12日前完成。

  4、保卫部做好对外来司机厂内行车安全注意事项的源头告知,以杜绝以罚代管的被动局面。2016交通事故事例

  五、善后处理:

  1、保卫部已通知采购部,冻结肇事方100万元的货款。同时通知货主预付五万元救治费。(未到位)

  2、此交通事故已移交给利国交警进行处理,后续处理由保卫部和安环部配合交警队,并提供相应支持。

  3、伤者厉业忠已无生命危险,现在徐州仁慈医院进行手术,右腿是否截肢尚未确定。泡花碱厂生产厂长王义负责安排善后护理和伤者住院费用垫付工作。

  2016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三

  事故简述

  6月3日6时50分,北京冀东广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朔州分公司一辆车牌号为晋F03210的重型大货车,行驶到山西省右玉县至朔城区省道36km+43m处违法越过公路中心黄虚线超车,与相向行驶的朔州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一车牌号为晋F08004的依维柯客车正面相撞,造成22人死亡、3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分析

  经初步分析,此次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晋F03210重型大货车驾驶员严重违法驾驶,晋F08004的依维柯客车核载17人,实载24人,严重超员。二是有关部门监管存在薄弱环节。货车违法超车、客车严重超员等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查处和纠正。事故详细情况及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防范措施

  为切实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各有关部门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要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禁止驾驶员超载超速、违章超车等不安全行为,保证安全运营。

  二、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要求,加大对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道路等各个环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对于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要结合当前开展的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加大路面管控、动态巡逻频率和密度,依法严厉查处和纠正各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严格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纳入"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中,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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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昆山2017年最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篇四:交通事故的事例

苏州地区人损赔偿

注释一:2013年江苏标准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538元(2014年34346)(2015 37173)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371元(2014年 23476)(2015 24966) 3、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598元(2014年 14958元) (2015 16257) 4、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607元(2014年 11820) (2015 12883)

注释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2016交通事故事例

1、小于18周岁:城乡居民消费性支出×(18-年龄)×伤残赔偿系数÷抚养人数 2、18-60: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城乡居民消费系支出×20年×伤残系数÷抚养人数 3、60—75周岁:城乡居民消费性支出×【20-(年龄-60)】×伤残系数÷扶养人数 4、75周岁以上:城乡居民消费性支出×5×伤残赔偿系数÷抚养人数 被扶养人的实际年龄应以抚养人事故发生时间为截至点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016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
篇五:交通事故的事例

安徽省2016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6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有哪些
篇六:交通事故的事例

2016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有哪些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交通事故精神赔偿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赔偿期限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再责任认定之后将会进行赔偿,那又哪些赔偿项目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2016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有哪些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

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2016交通事故事例

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

限,但最长不超过 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1、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2016交通安全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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