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川劳社办2007年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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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文件 川人社发
篇一: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川劳社办2007年61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文件 川

人社发〔2011〕28号

来源:罗江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1-09-16 15:12:08 查看次数:4871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

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省政府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送的《关于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解决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凡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与我省原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因原集体企业已不存在,或因所在企业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个体劳动者身份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相关规定缴费至满15年。

返城知青,以及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并曾与我省各级机关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人员,在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也可以个体劳动者身份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川劳社办2007年61号。

(二)上述人员中,户籍所在地和原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凭档案及有关原始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关于参保缴费标准及缴费年限

(三)符合上述参保条件自愿参保的超龄人员,应以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563元的60%为缴费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在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65周岁的,从达到65周岁起,每年长一周岁,缴费金额减少1500元,但实际缴费金额最少不低于38400元。上述参保超龄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分别均记为15年和0.6。

(四)超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实际缴费总金额的40%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五)一次性缴费所需费用原则上由自愿参保的超龄人员个人负担。对于参保前为城镇低保对象的超龄人员,可参照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分期分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低保对象中的超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由市县民政部门采

用临时救助等方式给予帮扶。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川劳社办2007年61号。

三、关于养老待遇计发

(六)超龄人员参保后,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现行规定,即《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6]13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等文件规定,为超龄人员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七)超龄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其参保时间和个人账户建立时间统一确定为2010年12月31日,实际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指数不向前后自然年度分摊记载。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基数及享受调待政策等与2010年退休的正常参保人员一致。社保经办机构从实际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为其发放基本养老金。

(八)超龄人员中属经原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按政策规定批准办理了正式招工或录(聘)用手续且档案资料完整的单位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超龄人员的知青和军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超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四、关于受理和审核

(九)按国家统一部署,此项工作应确保在2011年底前基本完成。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制定具体工作安排,简化和规范业务流程,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及时办理。

(十)各地要认真做好超龄人员参保缴费和待遇核定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开辟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同时,应将参保人需要缴纳的费用总额、缴费方式,以及享受的待遇标准等纳入宣传内容。自愿参保的超龄人员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参保申请。

(十一)超龄人员参保缴费工作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超龄人员是否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由原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在具体审核办理过

程中,要严格政策口径,并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公示。有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情形的,由市(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审核认定,并应在参保人员对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和计算基本养老金结果等进行确认后将其纳入参保范围。

五、有关工作要求

(十二)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龄人员等群体的养老保障问题,是党和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民政、工商管理、监察、信访、维稳、档案等部门组成的协调议事机构,明确责任、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确保按时完成此项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十三)各市(州)、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共同努力,积极配合,广泛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使此项惠及民生的好政策深入街道、社区,深入人心。各地在工作中要讲政治、顾大局,既要确保符合条件的超龄人员自愿参保,又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在落实政策的同时确保基金安全和完整。

此项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做好总结,并于年底前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工作完成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保险-117-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5〕82号
篇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川劳社办2007年61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

老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成劳社办[2005]193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现将《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怃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5]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5年7月1日起,凡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其一次性怃恤金或救济金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中,2005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死亡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已由企业支付了一次性怃恤金或救济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标准补拨给企业;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死者直系亲属办理补拨手续。2005年12月1日以后死亡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和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在支付死亡丧葬补助费的同时,一并支付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

二、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的基数,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死者本人死亡当月的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数额计算,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未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之外的各种补贴,不作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的计算基数。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5]82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函

[2005]150号)关于“从2005年7月1日起,将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原由企业支付的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统一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从2005年7月1日起,凡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因病、非因工死亡的下列人员,其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下同)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一)企业离休人员;

(二)企业退休人员;

(三)企业退职人员(按《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98]8号)规定由企业支付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除外,下同);

(四)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以下现行规定执行:

(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12l号)文规定执行,即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0个月计发。

(二)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省政府《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川府发[1988]170号)规定和原省劳动厅《关于计发企业职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的计算基数河题的通知》

(川劳险[1995]35号)规定执行,即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数额的7个月计发。

(三)按原省劳动厅《关于计发企业职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的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川劳险[1995]35号)规定,企业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条件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其按规定享受的l—2个月生活补贴的月平均数,也一并作为计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数。

三、属于下列情况的,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一)因病、非因工死亡人员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法定供养关系人员的;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川劳社办2007年61号。

(二)不属于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规定非因工死亡范围的:

l、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涉嫌犯罪造成死亡的;

2、经司法部门结论为畏罪自杀造成死亡的;

3、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执行死刑的。

四、企业、单位或死亡人员遗属办理申请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手续时,因病死亡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当地政府未规定火化的除外,下同);非因工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遭受意外伤害的证明和医疗机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上述证明材料和死亡人员身份证支付一次性抚恤金,并将证明材料复印件存档。

五、企业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后,原单位不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篇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川劳社办2007年61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

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7】58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卫生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以下简称“通知”)已转发给你们,按照“通知”关于制定高温津贴的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维护高温场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天6元――10元,各地应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具体的津贴标准。

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并与本单位工会或工会代表通过平等协商,建立高温津贴制度,并执行本单位所在地的具体津贴标准。

三、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本通知制定得高温津贴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要据实单列,同时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五、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每年的6月-8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它劳动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
篇四: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川劳社办2007年61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

(二)《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1994年12月14日)。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川劳社办2007年61号。

(三)《四川省劳动厅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川劳计[1995]2号,1995年1月17日)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44号,2008年8月18日)。

二、申请条件

(一)企业对下列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企业对下列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电、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申请受理范围

1、省属国有企业、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需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

2、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对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需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

3、外国企业驻蓉办事机构、外国驻蓉领事馆以及国际组织驻蓉机构对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招用的劳动者需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

四、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和申请表(表格要作为附件);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书面劳动合同样本,签订了集体合同的需提供集体合同样本;

4、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期满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前期执行情况;

5、外国企业驻蓉办事机构、外国驻蓉领事馆以及国际组织驻蓉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招用劳动者的相关证明。

五、办理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窗口提交有关申办材料,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

(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需要,可对申报单位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实地复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收到企业报送齐全的送审报告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批复。对不予准许的,应书面回复并告知其理由。

(四)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两年。超过两年仍需实行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申请。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窗口电话:(028)86934580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电话:(028)86118369 86112724

投诉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028)86121034 86110521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办 2007 61号

本文来源:http://www.yin56.com/kouhao/9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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