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解剖新鲜女尸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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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解剖
篇一:法医解剖新鲜女尸图片

前言

本技术规范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规定,运用法医病理

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病理学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法医学尸体检验、死亡原因鉴定提供科学

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卫生部《尸

体解剖规则》和欧盟部长委员会提案《法医学尸体解剖协调规则》、美国法医协会《法医学尸体解剖执

行标准》。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医科大学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陈忆九、官大威、秦志强、张国华、刘宁国、张建华、黄平、邹冬华、李

正东、邵煜。

SF/Z JD0101002——2015

II

引言

现阶段我国在法医学尸体检验方面已建立了多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并按不同的死亡原因规定了

相关尸体检验的重点内容和方法。然而,上述标准、规范中均未系统地规定法医学尸体检验的总体原则、

一般注意事项以及现场勘验、尸体解剖程序和要求、尸体解剖报告格式及特殊尸体的检验方案等。鉴于

此,有必要借鉴国内外法医学领域新的研究进展与应用技术成果,并结合当前我国法医学鉴定工作的实

际现状,制订一项全面、系统、可操作性强,且具有指导意义的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该技术规范有助

于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在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过程中形成一整套完善的工作程序,有助于法医学重

新鉴定工作的开展,能为相关学术交流提供技术支持。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学尸体检验的一般原则、条件和作业程序。

本技术规范的内容包括现场尸体勘验、尸表检验的一般程序原则以及法医学尸体解剖操作规范等。

由于法医学鉴定个案复杂多变,鉴定实践中基于求同存异的原则,在具体操作中本技术规范的各部分内

容均可酌情独立使用。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类法医学鉴定的尸体检验。

SF/Z JD0101002——2015

1

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学尸体解剖的一般程序及规则。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级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及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

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技术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A/T117-2005 现场照相、录像要求规则

GA/T147-1996 法医学尸体解剖

GA/T148-1996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

GA/T149-1996 法医学尸表检验

GA/T150-1996 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

GA/T151-1996 新生儿尸体检验

GA/T167-1997 中毒尸体检验规范

GA/T168-1997 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

GA/T169-1997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

GA/T170-1997 猝死尸体的检验

GA/T221-1999 物证检验照相要求规则

GA/T223-1999 尸体辨认照相、录像方法规则

GA268-2009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

欧盟部长委员会提案Rec(99)3E-2009 法医学尸体解剖协调规则(On the Harmonisation of Medico-Legal Autopsy Rules)

美国法医协会-2005 法医学尸体解剖执行标准(Forensic Autopsy Performance Standards)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

现场尸体勘验external examination of the body at scene

指在案件发生或发现尸体的场所,继案情调查、现场勘验之后,进行的尸表检验,同时发现和采集

有关生物源性物证及其他相关物证检材的过程。

3.2

尸表检验external examination of the bo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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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指对尸体衣着、一般情况、尸体现象及尸体外表痕迹等进行检查并采集有关生物源性物证及其他相

关物证检材的过程。

3.3

尸体解剖medico-legal autopsy

即尸体解剖检验,简称尸检或尸解,对死者遗体进行全面系统的法医学观察和解剖。

3.4

组织学检验histological examination

指将组织样本制成厚约数微米的切片,经不同方法染色后在显微镜下对细胞和组织的病理学变化进

行观察。

4 法医学尸体解剖程序及技术要求

4.1 法医学尸体解剖原则

4.1.1 合法原则

法医学尸体解剖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尽可能尊重民族风俗或习惯,特殊情况下有

关人员应依法履行回避制度。

4.1.2 客观公正原则

法医学尸体解剖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以科学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屈服于各方力量。

4.1.3 全面系统原则

尸体检验(特别是初次尸检)务必要全面细致,避免因检验不全面发生纰漏而影响尸体解剖结论或

复检工作。应特别关注包括衣着、隐蔽部位、体腔及器官的各种阳性发现和阴性结果,并尽可能全面提

取组织、体液、毛发、指甲等生物检材以备检。

4.1.4 准确辨识原则

辨识过程包括肉眼检查、组织学观察和实验室检查。应通过仔细的观察辨识病理改变,根据专业理

论和实践经验作出合乎逻辑的分析和鉴别。

4.1.5 正确采样原则

法医病理学检材包括人体器官、组织及供毒物分析等实验室检查的生物检材。尸体解剖过程应在详

细了解案情、完整把握案件特点、正确认识病变的基础上按法医学检材提取要求正确、有效地提取检材。

4.1.6 实时记录原则

尸体检验过程中须及时以文字和图像形式进行实时记录。不仅要记录阳性改变,有鉴别意义的阴性

特征也必须记录在案。

4.1.7 检材妥善保存原则

法医病理学检材必须妥善保存、备检,器官检材应保存到案件终结,组织石蜡块及组织病理切片检

材应永久保存。

4.1.8 结果相互印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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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尸体解剖过程中提取的生物检材进行实验室检测获得的结果,应综合尸体检验所见情况分析审定后

再采纳,避免仅依据某一项检测结果出具鉴定意见。

4.1.9 综合判断原则

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必须依据尸体检验的客观所见,结合调查案情(包括死亡过程、客观病史等)、

现场勘验信息及实验室检测结果,分析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整体与局部的关系、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形态变化与功能变化的关系、内因与外因的关系后综合判断。

4.2 法医学尸体解剖的适用范围

4.2.1 非自然死亡。

4.2.2 死亡原因或死亡方式不明确时,无论尸体处于何种腐败程度,均需进行尸体解剖,包括以下情

况:

a) 他杀或怀疑他杀;

b) 存有疑义或争议的猝死;

c) 侵犯人身健康权益,如怀疑人身伤害或任何形式的虐待等行为;

d) 涉及患者死亡的医患纠纷;

e) 意外死亡,包括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家中意外死亡;

f) 职业性疾病或损伤;

g) 工业或环境灾害、烈性传染病死亡;

h) 监管期内死亡;

i) 无名尸体或白骨化尸体;

j) 明确或可疑的对公共健康有危害的疾病所致的死亡;

k) 其他涉及法律问题的死亡。

4.3 现场尸体勘验的任务和职责

现场尸体勘验应在现场指挥人员主持下进行,法医应与参加现场勘验的其他专业人员明确分工、密

切配合。主要任务和职责是:

a) 确认死亡;

b) 从相关人员处获取与死亡有关的所有案情材料;

c) 观察尸体所处环境与方位,检查衣着服饰情况;

d) 检查尸体和现场中血痕、毛发等生物学物证的分布和特征,并收集法医物证检材; e) 检查尸体和现场中呕吐物分布和特征,检查尸体所处环境中遗留毒(药)物及包装物情况,并

收集法医毒物分析检材;

f) 对尸体体表进行初步检查,结合现场勘验情况初步判断死因、死亡方式、致伤物等; g) 检查尸体现象,推断死亡时间。推断死亡时间时,均需记录周围环境温度,除尸体已经高度腐

败或者白骨化外,均需测量尸体直肠深部温度,并通过尸体温度、尸斑、尸僵等情况结合其它

发现综合判断;

h) 防止尸体在搬运和储藏保存过程中的损伤和破坏。

4.4 尸体解剖的基本要求

4.4.1 尸体解剖前的准备工作

SF/Z JD0101002——2015

4

4.4.1.1 应先了解案情及现场勘验情况:了解死者的一般情况、生前病史、案发经过、损伤或死亡过

程、尸体发现经过和尸体检验要求解决的问题等。如果死者近期曾在医院就诊,应当同时提取留存的血

样、病历、影像学资料及其他医学记录。

4.4.1.2 工作条件的准备:尸体解剖应在具备一定条件和设备的尸体解剖室进行,解剖室应设置尸体

解剖台,并设有充足的照明设施和必要的记录设备;在条件允许时可在解剖前进行X线、CT或其他辅助

检查。

4.4.1.3 若必要,提取死者指纹,并剪取尸体双手指甲以备检。

4.4.1.4 记录检验时间和地点,记录尸体检验人员、助手和其他在场人的姓名、身份及各自在尸体检

验中所承担的工作。

4.4.2 尸表检验

4.4.2.1 进行衣着检查后方可移除尸体衣着。

4.4.2.2 详细检查每件衣物、纽扣及饰物的式样、材料、花色、商标、尺码;检查衣物口袋内的物品;

检查衣物的附着物,如纤维、橡胶、火药、毛发、油漆、油脂、血迹或人体分泌物等并分别提取;检查

衣物上破损的部位、形态、大小,并与尸体上对应部位的损伤进行比对,查找致伤物作用痕迹。

4.4.2.3 尸体体表以及与外部相通的孔道内留有血迹、污渍、附着物等情况时,在拍照、记录后应擦

拭、清洗并再次细致检查。

4.4.2.4 检查并记录尸长、体型、发长、发色、口腔(牙齿)等体表个体特征。

4.4.2.5 检查并记录尸体现象。

4.4.2.6 检查眼睑、眼球、角膜及瞳孔变化。

4.4.2.7 检查并记录体表损伤的形态特征,按头颅、胸肋骨、脊柱、四肢长骨等部位检查骨折情况。

4.4.2.8 进行胸、腹(盆)腔穿刺检查积血(液)情况。

4.4.2.9 提取皮肤损伤部位检材进行组织学检验。

4.4.3 尸体剖验

4.4.3.1 头颅

4.4.3.1.1 检查头皮下及帽状腱膜,比较损伤、出血部位与表皮损伤的位置关系。

4.4.3.1.2 颜面部的检查原则上应尽可能采用不破坏外观容貌的方法进行,需要鉴别和确定伤病时,

可局部切开、分离颜面部皮肤及皮下软组织。

4.4.3.1.3 颅骨的检查和记录必须包括对内、外板表面及完整性的检查。如有需要应对颅骨的厚度、

骨缝、颅板障结构及第一、二颈椎的连接情况等进行检查并描述记录。

4.4.3.1.4 全面检查硬脑膜、蛛网膜及其下腔、软脑膜、脑脊液,大脑、小脑、脑干、垂体表面以及

脑血管、神经。

法医学尸体解剖
篇二:法医解剖新鲜女尸图片

政治性重探札記

2006.5.11

1 一切都要回到事物的發生以及語言的問題。

1.1 如此思考,是為了要對照不被形式僵化而固定的發生狀態

1.2 僵化的形式,包括了個體的各種存在關係,從意識型態到機構制度,

從國家、社群、性別認同、藝術表達到文化政策、教育體制、美學論述、城市空間規劃

1.3 僵化的形式,有其內在的邏輯,會循著此邏輯而發展,增強此形式背

後預設的內外、我他、善惡、合宜或是不妥等規範性制約

1.4 僵化的形式,正如海德格所說的「座架」(Ge-stell),大寫的存有狀態,

Being,時代的意識型態,或是焦慮模式,在特定的歷史文化時空之下,會建立了「我」的出現的絕對邏輯,甚至促成事件的必然發生,例如歷史主體、革命主體

2 我們需要提出的問題是──

2.1 此僵化的形式如何構成一個具有壓迫性的知識體系、社會結構與壓抑

性的主體出現模式?

2.2 此僵化的形式是如何被構成、如何被封閉、如何在日常生活可見與可

觸摸的感性細節與倫理關係之間擴散、如何在藝術呈現與美學論述中增強?

2.3 被壓抑與排除的,不被看見的,如何可以獲得發言的機會?

2.4 或者,如同譚嗣同所言,「丰其蔀,日中見斗」,「犁然不可以締合」

的分別,「泰然居之而不疑」的「共名」之惡,我們要如何開始檢視此共名遮蔽之「蔀」?

3 回到本體的持續發生與命名的辯證關係:事物即生即滅,瞬息萬變,若沒有

意識,沒有語言,沒有思想,便無法指稱此發生,亦無法意識此發生。

3.1 不透過命名,此經驗狀態只能處於混沌之中,無法被得知,無法被捕

捉,無法被思考;一旦以狀態(state)之模式被捕捉,此經驗之生滅消逝又已經被遮蔽。這是座架(Gestell)及湧發(Ereignis)的矛盾。

3.2 意識,是主體遭遇事物經驗的模式,是事物可見、可感、可聽、可觸

摸的感覺模式,是感覺的生與滅,以及其中的節奏

3.3 意識,透過語言模式而形成,透過語言而思想,透過語言而指稱,建

立命名體系

3.4 意識的感知體系,如同光源,在此光束之下所照亮物體是可被感知的

對象,卻切斷了事物的延展狀態,時間上的延展,空間上的延展。

3.5 意識受到此感知體系的侷限,而無法捕捉經驗整體,無法透過命名而

靠近湧發中的真實,同時也否認了無法意識的部分

3.6 意識活動的最初,便是意識脫離真實湧發的狀態而反身回顧,便是分

裂。正如德希達所說,這個原初性不可能不被其所排除之物所沾染(this originarity cannot but be ?contaminated by what it seems to exclude‖)(44)康德式的自由其實決定了人的命運。聆聽此聲音的人,其實已經被放置在特定的位置上(determines and destines)。它設置了「我與你」的關係模式,同時在最初之時就引進了「大他者」。它在語言之中是無法被聽到的聲音。只有透過spaces才能得知此絕對命令。(common sense) ―the moral law within me is the absolute voice of absolute consciousness‖

(46) ―Dasein would be being-obliged, its Da would not be a there, but would be its summons by an order. Or the there would only be the there of the being summoned-there by the imperative.‖ (51) ―The ends of man are written because, in the multiple play of their plural writing, man effaces himself, and because it is imperative for him to efface himself.‖ (50)

3.7 命名的開始,是思想的起點,也是分裂的起點,命名本身便攜帶了自

身所指稱與排除的悖反,剖面,riss, reissen, aufriss, grundriss, durchriss, umriss, 都是切割之下的差異。Techné便是透露差異、區分、切割的過程。(Heidegger, Art and Politics: The Fiction of the Political. 85)。佛洛伊德與拉岡所說的遙遠而迂迴的闢路,海德格所說的語言的剖面,揭露與遮蔽,德希達所說的arche-writing,原初的分歧,便是此義。

3.8 命名所排除的,以負面的型態依隨著其所命名、肯定而區分的部分出

4 命名行動,是尋求投注與依附,同時連結與遮蔽。

4.1 藉以命名的語言,賦予經驗之形式,也片面決定了此經驗之性質。

4.2 命名之語言,也就是經驗呈現之物質形式,受到其歷史文化時空之事

法医解剖新鲜女尸图片。

先決定。

4.3 藉以命名的語言,如同再次尋得的對象(found object),回應了主體的內

在感受體系,根本上是以一種主觀的方式投注與連結

4.4 語言就是對象,或是再次建立的對象,以一種複雜的主客關係,呈現

了主觀位置悖反並存(主動/被動、主體/客體、施虐/受虐、觀看/展露)的出現

4.5 所有的發言,從發生到發言鍊結,articulation,都依循此主觀模式

4.6 Bataille所說的同質化過程,從飲食、服裝、室內設計、都市空間、國

家形式,說明了此依照主觀模式連結而展開的歷史過程

4.7 同質化過程塑造了出現的形象與物質性:國家、人民、大眾、性別、

民主陣營、弱勢團體、流動諸眾,都是此隨著召喚而出現的群體想像

4.7.1 有關本質、自然、血緣、神話的檢討:physis, 自然,nature,本質:

Lacoue-Labarthe指出,physis並不必然是生理性的,bios,但是有機論的說法卻會導致此生理性的說法。因此,Lacoue-Labarthe說,種族主義就是美學化。(Heidegger, Art and Politics: The Fiction of the Political. 69)血統是自然的本質,是意志。因此自然的意志是身份構成的基礎。亞利安神話,是太陽神話。Swastika。亞利安是文明的起源,此靈魂尋得其形式。(―The Nazi Myth.‖ 309-310)

4.7.2 有關國家、人民、大眾的檢討:人民的有機體=國家,法西斯邏輯,

納粹神話Lacoue-Labarthe指出,國家主義美學,或是政治美學化的問題,也就是「形式的問題」(Heidegger, Art and Politics: The Fiction of the Political. 61)構成形塑一個整體gestaltung,fashioning, plastic art。集權主義可以被視為每一次激烈熱切地重新將國家人民實質化──再次納入或是再次肉身化,社會體再一次的組織。」

(totalitarianism is here each time thought as the attempt at a frenzied re-substantialisation – a re-incorporation or re-incarnation, a

re-organisation in the strongest and most differentiated sense – of the ?social body‘.‖ (127)

4.7.3 有關「諸眾」的檢討

? Multitude does not clash with the One; rather, it redefines it. Even

the many need a form of unity, of being a One. But here is the

point: this unity is no longer the State; rather, it is no longer a

promise, it is a premise. Unity is no longer something (the State,

the sovereign) towards which things converge, as in the case of

the people; rather, it is taken for granted, as a background or a

necessary precondition.‖ (25)

? 人民是基於Fear-Security而形成的。這是非常霍布斯式的。諸

眾卻同樣不脫此「恐懼─避難」Dread-Refuge的心理機制。覺

得「不在家」的感覺(feeling of not-feeling-at-home)會使人尋求

群聚,朝向共同生活習俗的保護(ethos)。

? 沒有公共領域的公共性共享語言與認知的習慣,共享,便是「多

人」的特性,sharing, many, multitude,強調知性的公共性,

publicness of the intellect,沒有公共領域的公共知性,不依循

法則,而依循人與人的關係,卻構成了匿名群眾的慫恿力量,

(anonymous coercive power, 41)

? 個體化之前的生產關係是具有歷史性的,個體的感官、語言、

感受性,都已經是被高度構成的。Virno以Gilbert Simondon

的論點說明此「兩棲性主體」(amphibian subject),主體之個體

化持續處於進行狀態,交織著前個體化元素以及個體化性格,

不會完成,因此,主體是個複合體,也是個戰場。其次,集體

經驗是更為極端的個體化範疇。參與集體,個體得以分享其個

體化之前的獨特經驗。只有在集體之前,個體的獨特性才會被

彰顯出來。(78-79)根據Simondon的論點,Virno指出,「眾多」

所以不願意朝向國家的整體靠近,因為(1)個體化的獨特點

(singularities)早已經將存在於個體化之前整體/普世性拋棄,

(2)透過集體行動,個體加強了個體化過程。(80)Virno要以

「社會個體」social individuals來稱呼multitude,正因為其社

會性,所以才會具有「一般知性」general intellect。(80)此做為

勞動力的一般知性,正是代替生命政治的治理操作,召喚生產

潛力的發生與完成。心智勞動被商品化,服務於供需法則(82)

勞動力做為尚未出現的潛在力,具有實用、經驗性、社會經濟

的面向,潛力成為資本與勞工之間交換的籌碼。人的存在之潛

在能量以實在可出現的籌碼來計算。(84)

4.8 命名、說話、判斷、決斷之前,主體內在的聲音,也就是感受體系的

基礎,已經事先完成了分享區分配置的工作

4.8.1 Rancière所說的感知體系的轉變構成了美學體系的轉變。這個「大

眾出現」(the appearance of the masses)的感知制度,美學對象時常牽連了時代與歷史的對立矛盾。現代藝術或是音樂的純粹化,卻以一種遙遠的類同原則(distant analogy)與同時期的政治現代性有所關連(26)。美學前衛主義可以導引政治前衛主義,而將政治轉型為「整體生活計畫」(total life programme)。

法医学尸体解剖标准
篇三:法医解剖新鲜女尸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法医学尸体解剖

GA/T 147—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6-07-25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任嘉诚、徐华、杨玉璞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医学尸体解剖的内容、步骤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医学院校系统进行司法解剖。

2 总则

2.1 目的

本标准的制定是使法医学尸体解剖有一个完整统一的方法和步骤,为今后的复核及国际交流奠定基础。

2.2 法医学尸体解剖环境及器械要求

2.2.1 法医剖验应在具有一定条件和设备的尸体解剖室进行。尸体解剖室设备要求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2.2.2

如需在现场就地进行尸体剖验(如发生在农村,偏远山区的案件),应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包括携带全套解剖器械,固定液及盛装检材容器),选择光线充足而又比较僻静的地方,应用便携式解剖床或临时搭成的尸体解剖台,并应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如现场无充足的光源,又不具备上述条件,法医应拒绝剖验,以免造成误、漏诊。

2.2.3 法医学尸体解剖应具备的基本器械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

2.2.4 解剖器械必须干净、整齐,避免交叉污染。

3 尸体剖验

3.1 法医学尸体解剖分类

3.1.1 系统解剖,包括颅腔、胸腔、腹腔的剖验。如根据案件需要仅作一腔的解剖时.应按本标准执行。

3.1.2 局部解剖,包括脊髓腔、关节腔、四肢、背臀部及会阴部的剖验,可根据案件需要时进行。

3.1.3 法医学尸体解剖术式,在进行系统解利时,尸体均取仰卧位。术者位于尸体右侧操作。根据不同要求,可以选择不同的术式。

3.1.3.1 直线切法:切线从下颌下缘正中线开始,沿颈、胸腹正中线绕脐左侧至耻骨联合上缘切开皮肤及皮下组织。

3.1.3.2 T字弧形切法:切线从左肩峰经胸骨上切迹至右肩峰作弧形横切口,在其中点向下作直形纵切口,绕脐左侧至耻骨联合上缘。

3.1.3.3

Y字形切开法:切线分别从左、右乳突向下至肩部,再向前内侧切开至胸骨切迹处会合,胸腹部切口同上,剥离颌下及胸前皮肤。将皮瓣上翻盖于颜面部,暴露颈前器官。

3.1.3.4 脑与脊髓解剖术式见3.6所述内容。

3.1.3. 5 无论选择何种术式,必须在尸体外表检验后方可进行。如遇有损伤切线应绕过损伤处,以保留损伤的原始状况。

3.1.4

在进行解剖时,法医应随时将剖验所见口述,指定在旁的记录者笔录或携带声发录音机录音,术后根据笔录或录音进行文字整理,必要时加以绘图说明损伤位置、形状、大小和方向,为了使解剖记录全面详尽,除阳性所见外,也应写明某些阴性情况。

3.1.5

剖验中对有损伤或病变的器官,应充分暴露清楚后,在原位进行拍照,切取后将脏器冲洗置于清洁背景上,旁置比例尺并拍照,必要时进行细目特写照相(如损伤或病变区域、管腔内异物、阻塞等)。对于某些损伤(如皮肤咬痕、工具所致损伤等)应垂直拍取原大照片,便于比对鉴定。具有创道的损伤,应在原位用探针贯通创道进行拍照,以说明损伤的连贯性和创道方向。

3.2 胸腹腔剖验

3.2.1 胸腹腔的切开

3.2.1.1 将胸部皮肤、皮下脂肪和胸大肌紧贴肋骨面向两侧剥离。

3. 2.1.2 检查软组织有无出血、水肿,胸骨及肋骨有无骨折,骨折的部位及形态,周围组织有无生活反应。

3.2.1.3 用镊子提起腹膜并切一小口,左手食、中指插入小口中,用刀在两指间切开腹膜,沿肋弓切断连于胸壁下缘的肌肉,扩大腹腔。

3.2.1.4

用解剖刀自第二肋软骨开始。刀刃向外侧偏斜,沿肋骨与肋软骨交界处内侧约1cm处逐一切断肋软骨及肋间肌,用手探查两侧胸腔内有无积液和积血,并估计其容量。

3.2.1.5 用解剖刀呈“S”形切断胸锁关节和第一肋骨,提起肋弓紧靠胸骨及肋软骨后壁将横有胸骨部和纵隔结缔组织分离。揭去胸骨暴露胸腔。

3.2.2 腹腔检验

3.2.2.1 打开腹腔后,注意腹膜表面是否光滑,有无出血、渗出和粘连。

3.2.2.2 探查腹腔内有无积血积液,测量其量。如有血性液体时应测量其比重,同时注意有无凝血块。观察腹腔内有无积脓或食物残渣。

3.2. 2.3 观察大网膜是否透明,位置是否正常。各脏器位置及相互关系是否正常,有无粘连。

3.2.2.4

检查各脏器有无肿大,有无破裂出血及病变,胃肠有无胀气,小肠有无扭转、套叠。浆膜面有无充血、渗出物、穿孔和粘连。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肿大。膀肮充盈程度。

3.2.2.5 打开网膜囊及胰腺表面腹膜,检查胰腺有无出


法医解剖女尸腹部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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