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徐寿兰诉彭宇案,一审判决书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彭宇承担徐寿兰部分损失,法院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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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寿兰诉彭宇案
篇一:2007年徐寿兰诉彭宇案,一审判决书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彭宇承担徐寿兰部分损失,法院作

徐寿兰诉彭宇案基本案情

彭宇,南京一家通讯公司的技术人员。据他说,2006年11月20日上午9点左右,坐83路公交车,在水西门广场站下车。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一个老太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他第一个走下了车,看到一位老太太倒在离站台不远的地方。出于好心,他忙上前将其扶起。事发时,现场有一名50多岁的陈先生也过来帮忙,一起将老太太搀扶到路边。陈先生向老太太要电话,帮她喊亲属到现场。老太太的侄女、儿子相继赶来,帮忙的陈先生就走了。老太的儿子提出,怕忙不过来,问彭能不能一同去医院。彭宇想了一下,同意了。其间在医院老太太的儿子说自己带的钱不够,彭宇还代付了200元的医疗费。当得知是胫骨骨折要花费几万元换人造股骨头时,徐老太太一拍大腿对彭宇说:“小伙子,就是你撞的啊!”彭宇当时就蒙了。老太太儿子报了警,双方去派出所做了笔录,当时帮忙的陈先生也被联系上做了笔录。

徐寿兰称,“我当时亲眼看到他撞到我的!”当时她在车站赶后面一辆83路公交车,从前面一辆车后门窜下来的彭将其撞倒。徐老太表示,“我们老两口都有退休金和医保,儿子在公安局工作,不是说承担不起医药费,只是要讨回一个公道。” 2007年1月12日,徐寿兰将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指认他将自己撞伤,并索赔包括医疗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6万元。

原告方证据:

1、 徐寿兰的律师向法庭呈交的派出所的笔录,是手机拍摄的计算机内的电子文档和据此整理出来的文本。内容:

民警问:“你来派出所有何事?”

彭某答:“我下车后被一个老太撞了。”

民警问:“详细一点说。”

彭某答:“我坐公交车到水西门,到站后我第一个下车,下车时向右看车尾有没有21路车过来,突然左边手臂被撞了一下,向左一看没人,再一看有一个老太倒在地上,于是我将她扶了起来……”

彭否认笔录的内容,向承办法官申请向当时出警的派出所调取彭宇、陈先生及高老太的原始询问笔录,时任派出所所长卢昌斌给他的答复是,派出所装修,笔录遗失,他找了至少6次都找不到。至于装修为什么会导致笔录遗失,卢昌斌的答复也显得很无辜,“我要知道怎么会找不到,我就找到了”。

这张由手机拍摄的电子照片生成日期是2006年11月21日,笔录后第二天。卢昌斌一开始坚持说是自己用手机拍摄的,原因是“那天早上想看看材料知道事情多严重”,可从事通讯技术工作的彭宇很快发现了破绽。他用实证方式,证明了卢昌斌所出示的这张电子照片,不可能是用他的摩托罗拉A780手机拍摄而来。面对摄像机,卢昌斌又转变了说法,承认图片并非他拍摄,而是徐寿兰的儿子所拍。卢昌

斌给出的说法是,徐的儿子也是警察,他看到了原始笔录,用手机拍摄,被派出所的警察发现,予以制止。

2、证人 接警的一名警察 警察在庭上作证称,他记得彭宇曾经在做笔录时说过“下车时,感觉被人撞了一下,但不知道被谁撞了”。 被告方证据:

1、证人陈某 陈某说:“那天我正在公交站台等车,老大姐站在我的右边,她左手拎着包,右手拎着一个保温瓶。两辆83路进站后,老大姐想要坐后面那辆人少的车,就从我的身边跑过去。我没有目睹老大姐是怎么摔倒的,我当时向左一看,看到老大姐倒在地上,一个小青年(指彭某)从车上下来,上前扶老大姐起来。我觉得小青年做好事很不错,就上去帮着一起扶老大姐,后来我打电话给老大姐的侄女和儿子。陈某强调:“当时老大姐还对我和小青年说谢谢,说不会连累我们的。”

此时,徐老太太在法庭上冲着陈某说:“你扯谎,我没见过你,你不是打电话的那个人。” 陈先生非常气愤,提出自己当时曾用自己的手机帮老太太打电话,手机里有通话记录可以证明。

从南京彭宇案看司法证明问题
篇二:2007年徐寿兰诉彭宇案,一审判决书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彭宇承担徐寿兰部分损失,法院作

从南京彭宇案看司法证明问题

(刑事侦查学院本科2009级职务犯罪侦查专业 石伟东 学号2009051160)

一、案情综述

2006年11月20日上午九点半左右,彭宇与徐寿兰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的一个公交车站相遇,一个是在这一站下车的年轻乘客,一个是要赶着上另一辆车的老人,徐寿兰倒地,彭宇将其扶到路边,并有与此二者素皆不相识的陈二春上前帮忙,并打电话通知徐寿兰之子,待其达到后,陈二春离开,彭和徐及徐之子共同前往医院,并由彭先支付医药费200元,待徐拍片检查结果——胫骨骨折出来后,医生建议更换人造股骨头,需要数万元医药费,此时徐一口咬定是彭将其撞倒,要彭承担医药费。双方协商未果,徐之子报警,事件交由南京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处理,最终诉至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过3次庭审,本案主审法官王浩于2007年9月5日做出一审判决,通过“常理分析”,以公平责任原则,最终判处被告人彭宇承担徐寿兰损失的40%,共计4.5万多元。

不服一审判决的彭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各方影响下,最终以庭外“和解”方式结案。

二、司法证明问题分析

司法证明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探讨的热点问题,不管是证明责任,还是证明规则,两个领域的人士都在进行着不断地探索和交流,以期中国司法体制能够更加完善。

司法证明问题涉及司法证明的对象、环节、方法、责任、标准及规则。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再次引起社会各界的大讨论,其中也不断涉及司法证明问题,结合本案具体来看中国当代的司法证明问题。

本案的焦点在于碰撞事实的认定、本案中的“电子文档”——徐寿兰之子用手机拍摄的并称是彭宇在接受派出所民警询问时所做的笔录的照片是否真实、是否可以被法庭采用及法官能否凭借推理判案三个方面,从中可以看出,本案主要涉及司法证明中证明责任、标准、规则、方法这四个方面,也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不断探讨和论证的几个方面。

(一)证明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

证据”。由此证明,中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同时,《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此表述同《民事诉讼法》第64条具有同质性,即提供证据者均为事实主张者,当事人未主张事实的则无提供证据的必要。

由于对本原则中“主张”的不同理解,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根据自身审理案子的需要,依据该原则,不论情形如何,即要求诉讼双方均提供相关证据对其认为之事实予以证明,本案中法院要求彭宇对未撞倒徐寿兰之事实予以证明即属此情形。此种情形最终将导致因诉讼当事人请求、抗辩、自认、否认等一系列与主张相联系的法言法语的存在,而使得该原则演变成为一条人人皆云,最终成为不知所云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

因此,正确理解本原则中的“主张”显得尤为重要。若某人主动去扶摔倒在地的老人或小孩,难道还要先找一些证人来证明他是主动做此事而并非是其将倒地者撞倒,或者采取其他的固定证据的方法吗?那如果是这样的话,必将导致很多人对此种好事想为而不敢为,影响社会风气导向。根据实践情况,应当将主张理解为积极主张、肯定性主张,即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某种事实声明后,若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单纯否认,则不构成新的主张,即不需要提供证明,若做出积极抗辩,则又构成新的主张,即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放到本案中则应理解为若彭宇只是单纯的否认徐寿兰提出的彭将其撞倒的事实,则不需要提供证据,只要徐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即可;若彭宇承认有和他人相撞之事实,但撞击的并不是徐寿兰,而是其他人,则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因此,应当将此种“主张”之解释以立法的方式予以规定,让该原则更加适用,真正将证明责任分配清楚,做到让诉讼参与者有所云,有所不云,并于法有据。

(二)证明标准

本案中,原告方只有徐本人的陈述和那份存在诸多疑点的“电子文档”,除此之外,再无第三方证据能够对此事实予以证明。首先,徐本人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次,那份“电子文档”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受到质疑,但法官确对该证据予以采纳,并将其作为证明案件的重要证据,此举表现出我国现阶段的证明标准仍需改进。

我国现行诉讼法均没有关于证明标准的明确表述,但可归纳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显然,此标准极为概括,且案件事实清楚只能是

证明的目的,而不应该是证明的标准,另外,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又是什么,怎么样才算是真正的确实和充分,均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定。我国现阶段采用的证明标准以客观真实说为基础,以一元化模式为基本模式,只是就事论事,并将事实同法律紧密的结合起来,且刑事、行政、民事诉讼中的证明采用同一标准,由此将造成证明标准混乱且适用无法所依的局面。

由上不难看出我国现阶段的司法证明标准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针对此种情形,首先,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将证明标准予以规定,其次,应当由客观真实说向法律事实说演变,更多的依靠法律对事实予以证明,最后,应当结合每一类诉讼案件的不同情形对三大诉讼的证明表分别予以规定,应当由一元化模式向多元化模式发展,真正做到证明标准统一、具体、分别适用。

(三)证明规则

证明规则是司法证明的重要内容,是证据能否适用的标准,是司法程序公正的重要保障。本案中“电子文档”等证据的采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现阶段证明规则的混乱和不完整,因此,应当借鉴和学习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证明规则,对我国现行证据规则不断完善和充实,着重对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进行研究,研究如何在我国现有的政治、社会、司法体制中适用,如何同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并以立法的方式对相关规则及“毒树之果”的排除等予以规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于法有据。

(四)证明方法

司法证明的方法多种多样,推定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其属于司法中事实认定的范畴,是对未知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的认定,其包括基础事实、推定事实、联结纽带三个要素,此三要素缺一不可。其中,推定事实并不一定是客观事实,但两事实间必须具备伴生关系或者常态关系,即一事实存在便可确定另一事实的存在。推定以推理为基础,但同推断、推理、推论、拟制有着本质的不同。

本案主审法官的“常理分析”实质上是主观臆断或者是推理的过程,而并非此处的推定,此举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我国现阶段缺乏证明方法的规定和标准,加之部分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自身素质的限制,导致证明方法滥用,因此,应当对证明方法进行严格的界定和规范。

司法证明问题是困扰司法领域的重要问题,司法证明是司法程序的重要环节,是程序公正的基础,也是维护我国司法公信力的保证,面对我国现阶段司法证明中关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规则、证明方法等方面的缺陷和空白,不断完善和规范我国的司法证明制度乃当务之急、重中之重。

彭宇案一审判决书
篇三:2007年徐寿兰诉彭宇案,一审判决书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彭宇承担徐寿兰部分损失,法院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

原告徐XX,女,汉族,1942年8月9日生,住本市XXX12号。

委托代理人唐X,南京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X,男,汉族,1980年7月2日生,江苏XXX有限公司职工,住本市XXX2X3-1号。

委托代理人李X,女,汉族,198X年8月8日生,住本市XXX19号。2007年徐寿兰诉彭宇案,一审判决书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彭宇承担徐寿兰部分损失,法院作。

委托代理人高XX,江苏XXXXX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XX与被告彭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宁,被告彭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舒、高式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X 诉称,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83路车。大约9点半左右,2辆83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

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倒,导致原告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因原、被告未能在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0460.7元、护理费4497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3000元、伙食费 34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30元、残疾赔偿金7198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500元,共计人民币136419.3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彭X 辩称,被告当时是第一个下车的,在下车前,车内有人从后面碰了被告,但下车后原、被告之间没有碰撞。被告发现原告摔倒后做好事对其进行帮扶,而非被告将其撞伤。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被告客观上也没有侵犯原告的人身权利,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由于做好事而承担赔偿责任,则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2007年徐寿兰诉彭宇案,一审判决书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彭宇承担徐寿兰部分损失,法院作。

经审理查明,2006 年11月20日上午,

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路车,大约9时30分左右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第一个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原告摔倒致伤,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扶至旁边,在原告的亲属到来后,被告便与原告亲属等人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施行髋关节置换术,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

事故发生后,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处理并制作了讯问笔录。案件诉至本院后,该起事故的承办民警到法院对事件的主要经过作了陈述并制作了谈话笔录,谈话的主要内容为:原、被告之间发生了碰撞。原告对该份谈话笔录不持异议。被告认为谈话笔录是处理事故的民警对原、被告在事发当天和第二天所做询问笔录的转述,未与讯问笔录核对,真实性无法确定,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案件审理期间,处理事故的城中派出所

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电子文档的属性显示其制作时间为2006 年11月21日,即事发后第二天。讯问笔录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彭X称其没有撞到徐XX;但其本人被徐XX撞到了。原告对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不持异议,认为其内容明确了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是复制品,没有原件可供核对,无法确定真实性,且很多内容都不是被告所言;本案是民事案件,公安机关没有权利收集证据,该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被告申请证人陈二春出庭作证,证人陈二春证言主要内容:2006 年11月20日其在21路公交车水西门车站等车,当时原告在其旁边等车,不久来了两辆车,原告想乘后面那辆车,从其面前跑过去,原告当时手上拿了包和保温瓶;后来其看到原告倒在地上,被告去扶原告,其也跑过去帮忙;但其当时没有看到原告倒地的那一瞬间,也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时候原告已

经倒在地上,被告已经在扶原告;当天下午,根据派出所通知其到派出所去做了笔录,是一个姓沈的民警接待的。对于证人证言,原告持有异议,并表示事发当时是有第三人在场,但不是被告申请的出庭证人。被告认可证人的证言,认为证人证言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另查明,在事发当天,被告曾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且此后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关于被告给付原告钱款的原因,双方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

审理中,对事故责任及原、被告是否发生碰撞的问题,双方也存在意见分歧。原告认为其是和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碰撞倒地受伤的;被告认为其没有和原告发生碰撞,其搀扶原告是做好事。

因原、被告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中,原告申请对其伤情的伤残等级

彭宇案留下的伤痛
篇四:2007年徐寿兰诉彭宇案,一审判决书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彭宇承担徐寿兰部分损失,法院作

彭宇案留给一个城市的伤痛

老太搬家,彭宇辞职,主审法官被调离,南京市民“不想多事”

2006年11月20日早晨,南京老太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车时,被撞倒摔成骨折。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彭宇表示无辜。

和彭宇案不同的是,今年9月16日“女版‘彭宇案"在济南上演后,媒体从最初对“女彭宇”刘凤伟的认同,似乎已衍变成了当前对刘凤伟的质疑。

4年前的9月4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判决彭宇给付骨折老人徐寿兰40的损失。事后,有人形容这一引起极大争议并轰动全国的民事诉讼案,让国人的道德观倒退了50年。

2007年徐寿兰诉彭宇案,一审判决书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彭宇承担徐寿兰部分损失,法院作。

4年后的今天,事实上彭宇案并未在古都南京的秦淮河两岸画上一个完美的句号,彭宇案所留给南京的仍是挥之不去的伤痛记忆。

原告老太:躲避“骚扰”搬家

邓府山村,是位于南京市区南部雨花台区雨花南路的一个小区。而在4年前,这个普通的小区、这个小区某幢楼的103户在一段时期内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小区和103户备受关注,是缘于彭宇案事件的当事人之一徐寿兰老太就住在这里。

“那些天,被吵死了,天天有人在楼下按门铃。”楼上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居民说,“在楼道外按门铃,有时候按错了,都按成我家的了。”

从那之后,这位邻居才知道住在103户的就是之前被媒体纷纷报道的彭宇案事件的当事人之

一。因为门铃常被按错,他甚至把家中的门铃线暂时切断,“过了半个多月才又接上”。 这位邻居说,因为媒体记者时常上门来找徐老太,那时,徐老太干脆离家到别的地方居住了,等风头一过,才又“潜”回家中居祝而如今进出小区的每一位陌生人,都会被保安问上一遭甚至要登记姓名。

在赶往南京前,记者拨打上海一媒体朋友提供的老人家中的座机电话时,该座机的主人称“天天被错打,吵死了,早知道就不用这个号码”,这个座机的新主人还称,原来的户主徐寿兰用的电话已经换成了她。小区物业公司的一名负责人坦言,彭宇案发生后,来找徐老太的人确实不少,“天天被打扰”。在这幢楼的楼道里,记者敲了半天103户的门,室内传出一个年轻女子的声音,年轻女子称他们是租的中介的房子,她向记者表示她知道彭宇案,但她确实不知道这个房主就是案件的当事人徐老太。物业公司的这名负责人同时表示,彭宇案事发后,直到2010年,徐老太才从这里搬走,房子确实是租出去了。在楼上的邻居看来,徐老太可能是出于人身安全的考虑。

主题: 南京“彭宇案”的主审法官王浩近况及资料照片

南京彭宇案,是2006年末发生于中国江苏南京市的一起引起极大争议的民事诉讼案。 老太名字:徐寿兰

法官王浩,乃是南京彭宇案这一轰动全国的民事诉讼案的主审法官,4年前,他对此案的审判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

据南京中院和市检察院以及市***局的综合消息(本消息是由在市检察院的一位资深检察官透露):

涉案的鼓楼法院年轻法官,法学硕士王浩已被停职检查,其问题交由司法机关侦查和处理涉案的市某区***分局的高级警官(一级警督、徐老太之子),已被开除公职,其涉案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案的市某区的***派出所的所长和一2007年徐寿兰诉彭宇案,一审判决书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彭宇承担徐寿兰部分损失,法院作。

办案民警涉嫌作伪证和刑讯逼供,同样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2011-9-29 11:36:14 上传姓徐老太 徐寿兰

2006年11月20日,徐姓老太在南京市一公交站台等车之际被撞成骨折,而撞人者据徐老太指认乃是彭宇,索赔13万多元。当事人彭宇称自己当时是主动上前搀扶,深感无奈。此案历时近一年才由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结果为彭宇败诉。该判决一出,立刻引起全国讨论,有人认为判决基本合理,还有不少网友认为该判决使“社会无疑将变得更冷漠、人与人之间将变得更互不信任”。直到现在,关于南京彭宇案的争论依然火热,有人甚至称:“彭宇案不翻,没人敢救人。”

彭宇案审判结束后,法官王某的情况也引起越来越多网友关注,除了关于案件审判本身的讨论外,还涉及其任职情况。2010年12月27日,该案审判三年后,法官王某再度引起了网民注意,有网帖指出,不久前“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王某已经调离鼓楼法院”,而其调离的原因据网帖称为“利用谈恋爱为名,欺骗、玩弄”某女性,并“致使堕胎三次”。联系起三年前的彭宇案,法官王某再度引起网民关注。

2011-9-29 11:37:32 上传

“彭宇案”的主审法官王浩资料照片

网友:他致我堕胎三次

12月27日,网友“羊爱死狼”在搜狐社区发帖,帖名《南京彭宇案法官用权玩弄女性,致使堕胎三次》,短短一天,该帖点击率已达6万多。该女网友还指出,通过自己的一再投诉,王浩被给予处罚,调离鼓楼区法院,到该法院的下属企业。

法院:彭宇案法官已离职

12月29日下午3时许,记者联系了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政治处,在电话中,记者问及“彭宇案主审法官王浩还在不在法院工作时”,对方称“已经不在了”。但当记者问起何时离职、系何原因时,对方则挂断了电话。

但帖子中的王某是彭宇案的当事法官?工作人员称院里有两人叫这一名字,情况尚需调查。

彭宇案最终结果 已和解撤诉 具体内容保密

去年轰动一时的南京彭宇案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和社会道德价值导向的

反思。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昨日针对此案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法院二审时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南京中院依法裁定准予双方当事人撤诉。最后案件的结果是以和解撤诉而结案的,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

本报从有关途径获悉,该案和解的结果是彭宇承担了10的责任,赔偿1万余元。

正义总是迟到,但还是来了。

◆@邱旭瑜律师:@收藏江南:请相信还有正义!南京彭宇案的鼓楼法院法官,法学硕士王浩已被停职检查,问题交由司法机关侦查和处理;涉案市某区公安分局高级警官(被撞的徐老太之子),已被开除公职,其涉案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案的市某区公安派出所所长和一办案民警涉嫌伪证和刑讯逼供,同样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辩护律师:结案后离职“隐身”

提及彭宇案,众人会想到彭宇案的当事人之一,彭宇的辩护律师高式东。

高式东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专业,在为彭宇辩护之时,他在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执业。因为彭宇案,也着实让年轻的高式东借助媒体火了一把。

在法院一审判决彭宇向伤者徐老太支付45876.6元后,有人曾对高式东的辩护能力提出质疑,并认为,“事实清晰的案子最终输掉了官司”。

在彭宇案一审判决9个月之后的2008年7月,高式东从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到了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而之前,高式东曾在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执业达3年之久。高式东是自己选择跳槽还是因彭宇案被迫离开,曾一度引得外界猜想。而对于高本人,他在离职之后,曾将彭宇案作为他办理的有代表性的诉讼案件向外界“推销”。

自从彭宇案之后,高在媒体面前显得很是低调,几乎不接受关于相关彭宇案的媒体采访。“作为一个律师,他得吃饭,彭宇案审结之后,他是有压力的。”一名南京当地媒体的朋友说,自从彭宇“输”了官司,高式东这几年“隐藏”了,连律师事务所都换了,很少在媒体上公开露面。

记者9月25日电话联系上了高式东本人。高式东说,他当天在外地出差,国庆节之后才能返回南京,对于彭宇案他“不想再提”。而在之前,记者联系高式东时,高同样表示不会再提及彭宇案。而当记者问及如果将来济南“女版‘彭宇案"的任何一方让其出面担任辩护律师,他是否可出面时,高式东笑称“不会,不会再涉及第二次这样的案子”。

主审法官:调离法院去了街道办

2007年1月4日,66岁的徐寿兰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索赔13.6万余元。这起民事诉讼的一审经过了3次庭审,分别在2007年的

4月、6月和7月。对于一场普通的民事诉讼而言,如此频繁的开庭并不多见。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认为本次事故的双方徐寿兰和彭宇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彭宇对受害人徐寿兰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主审法官判决彭宇给付徐寿兰损失的40,共45876.6元。判决结束后,彭宇表示不服判决。

当时这起轰动全国的民事诉讼案一审判决后引起极大争议,有人对主审法官王浩的判决表现出了极度不满。

就在众人期待彭宇上诉后能看到公正的终审判决时,2008年3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在全国“两会”新闻中心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首度披露该案双方已庭外和解。至此,为时1年多的彭宇案画上了结案句号。

“不管如何,彭宇案本身对法官王浩的影响和冲击是巨大的。”江苏省某法院一名法官事后向本报记者称。

之前,记者联系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谈及彭宇案时,一名法官向记者称,“(王浩)人调走了,我不清楚这事”。

9月25日,该法院一法官向记者证实,彭宇案的主审法官王浩确实是调走了,而调走之前王浩在该院的知识产权庭任职。

调离法院,王浩被安排在了离法院10公里之遥的鼓楼区挹江门街道办。有人认为,如果不是因为彭宇案,王浩不可能被调走。事实上,调到街道办的王浩并没有坐在街道办的办公室里。街道办的一名负责人称,王浩到街道办后被安排在了挹江门司法所。

司法所位于南京市镇江路4号的斜对面,这里离街道办的办公场所还有3公里之遥,司法所在一个破旧的居民生活区的弄堂里,看上去有些破落,以至于连一些住在这里的居民都不知道还有个司法所存在。

彭宇案后:多数南京人不愿再多事

彭宇案之后,徐寿兰老太最后一次接受采访时向媒体称“事情都过去了”,之后徐寿兰老太不再面对媒体,而彭宇本人也不再向媒体露面。坊间的一种说法是,彭宇案之后除了法官王浩被调离原岗位之外,徐寿兰老太在南京警方任职的儿子及某派出所所长和一办案民警涉嫌作伪证和刑讯逼供,同样受到牵连。

而当初徐老太起诉彭宇后,为忙于应诉,彭宇在无奈中从南京某通讯公司辞职。案发之后,彭宇的手机也换了。对于彭宇的去向,也有人称“他已离开了南京”。

彭宇的辩护律师高式东称,现在他和彭宇还有联系,有时在一起打球,因为那一次官司后来成了朋友,但对于彭宇的新联系方式,高式东拒绝透露。

就在今年夏天,南京一名老人在公交车上突发脑病,在此情况下,公交司机没有将车开到医院更没有对老人实施救助,最终老人因发病时间过长死亡。

孙宣宁,南京大件公司的出租车司机。因为天天和乘客在一起,因为跑的路途远,去的地方多,他说在彭宇案发生之前,如果路途遇上摔倒的老人或者妇女他会毫不犹豫地出手相救,可现在再遇上这类事件,他可能得犹豫了,犹豫的原因是他“不想多事”。在南京,在彭宇案后,和孙宣宁有着同样想法的并非孙宣宁一人,他说“多数南京人都会这样想”。

彭宇案后,有公众认为“判决结果让国人的道德观倒退了50年。”

飘之流之[北京]

一个人不敢扶,那是一个人的问题;一群人不敢扶,那是一群人的问题;一个社会不敢扶,那便是社会的问题了„„

Sebastian-Lelouch[上海]

可悲的社会不是有坏人敢做坏事。。而是好人不敢做好事

老人摔倒后路人未敢扶起围成一圈等救护车(图)

2013年11月26日11:53 钱江晚报 我有话说(24,087人参与)

孙女士等人挡在老人身前,以免过往车辆撞到他(照片由热心市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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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3名儿童扶老被诬陷索赔 讹人老太被拘

昨天早高峰,一个八旬老人突然摔倒在非机动车道上

扶,不敢;不扶,不忍

金华市民如何选择

他们给老人围出一个“安全岛”,拨打120,找来协警,等救护车到了才放心离开

通讯员 朱小燕 实习生 季俊磊 本报记者 侯明明

昨天早上7点多,金华市区后城里街和迪耳路交叉口的非机动车道上,一位老人突然一个踉跄,脸朝下摔倒在地,伤势不明。 当时正是早高峰,来来往往的行人和车辆很多。看见老人摔倒,有些人径直走开,也有不少人停了下来。

可是,停下来的人你看看我,我看看你,谁也不敢上前扶起老人。


南京彭宇案徐寿兰近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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